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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本观赏植物新品种授权概况及发展趋势浅析

2014-04-29李卉赵富群赵强民

广东园林 2014年2期
关键词:木本种苗新品种

李卉 赵富群 赵强民

摘要:文章分析了国内木本观赏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概况及育种方法,以及欧盟、美国、日本的相关新品种的申请和授予情况。经对比分析,总结出木本观赏植物新品种4点发展趋势,即:贴近应用需求、加强保护力度、注重乡土植物开发及国际引种科学化。

关键词:木本观赏植物;新品种

中图分类号:S6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4)02-0000-00

Abstract: The authorization situations and breeding methods of new woody ornamental plant varieties in China were analyzed in this article. Moreover, the application and authorization situations of new woody ornamental plant varieties in Europe, America and Japan were also dissected. After comparing the results, four development trends were summarized. The trends include adhering to application needs, strengthening protection, fully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native plants and scientifically introducing new species and varieties.

Key words: Woody ornamental plants ; New varieties

1背景

我国于1997年3月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将植物新品种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最初于1833年由罗马教皇提出。20世纪初,瑞士园艺学家Louis Blank建议赋予育种者独占销售新品种的权利,同时由一个中立的机构对该新品种颁发证书,并建立一个国际机构来保护种子贸易的利益。自此,有关如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问题开始引发人们的思考[1]。

2我国木本植物新品种概况

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加入了1978年文本。根据《条例》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其中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工作[2]。

自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至2012年3月,国家林业局共授予植物新品种权384件,其中国内申请授权294件,占总授权量的76.6%;国外申请授权90件,占总授权量的23.4%。授权的植物种类中,观赏植物259件,占总授权件数的67.4%。此外,申请者为企业的共有149件,占总数的38.8%。

在2010年至2012年3月获得授权的90件林业植物新品种中,通过选择育种方法培育的有47件,占总数的52.2%,通过杂交育种方法培育的有43件,占47.8%。在通过选择育种方法获得授权的47件新品种中,有35件是在自然变异的基础上经选育获得,其他12件均由实生选种的方法获得。

3国外木本植物新品种概况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官方网站植物新品种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12年4月30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数量较多的国家及地区分别为欧盟(104311件)、美国(34913件)及日本(26971件)。现对以上国家及地区木本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及培育状况进行分析,并把包含较多品种及应用较为广泛的属作为分析重点。

3.1欧盟

欧盟关于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主要由欧盟植物品种保护规则(2100/94号规则)、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欧盟98/44号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号指令)构成。欧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与其25个成员国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同时存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拥有同样的申请程序、检测技术及决策,授予的权利在欧盟25个成员国范围内均有法律效力[4]。

欧盟地区国家在蔷薇属、绣球属及杜鹃花属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申请及授予数量较多,而在山茶属、丁香属及木兰属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申请及授予数量较少。

在月季育种方面,法国梅昂月季公司(Meilland International)的育种团队每年以10万~12万朵花为育种材料进行人工杂交育种。一个庭院月季新品种的产生,需经历约8~10年的严格选育过程。目前,该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已拥有上千个品种专利权。德国科德斯(Kordes-rosen)月季育种公司是世界领先的切花月季和庭院月季的育种商及生产商之一。该公司生产的月季产品不仅远销世界各国30余个,也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科德斯公司在荷兰拥有约2 hm2的切花月季测试圃,其总部每年培育的月季种苗数量约350万。荷兰勒克司Lex+月季育种公司的创始人Lex Voorn先生毕生热爱月季,并以培育出世界上最优秀的月季为己任。该公司限制每年向市场推出的单一月季品种种苗的数量,从而优化市场,使种植者获得更好的收益。

3.2美国

美国于1983年加入UPOV联盟,1994年国会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订案,并于1999年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该法案的保护范围是以有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自然生长的植物和其他植物品种,由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查并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目前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植物属和种共计134类,品种保护证书申请费用低,其审查也不如专利严格[3~4]。

美国在蔷薇属、绣球属及杜鹃花属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申请及授予数量也较多,在丁香属、木兰属及山茶属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申请及授予数量较少。该情况与欧盟较为相似。

在2007~2011年获得授权的100个绣球属植物新品种中,包含绣球花Hydrangea macrophylla品种71个,圆锥绣球Hydrangea paniculata品种12个及木本绣球Hydrangea arborescens的品种3个。

3.3日本

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种子种苗法》,对优良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品系)提供保护。1998年,日本加入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并对《种子种苗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颁布了政令、省令(规则)和细则,从而形成了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2003年和2005年,日本对种苗法又进行了两次修改,使之更能适应本国农业发展的要求。其中,新《种苗法》把对企业法人的处罚金额上限提高到了1亿日元,对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0万日元罚款。而当时我国条例对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者没有确切的罚款数额和刑事责任规定[4]。

日本在蔷薇属、绣球属及山茶属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申请及授予数量较多,在丁香属、木兰属、冬青属及槭树属的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申请及授予数量较少。

4木本观赏植物新品种的发展趋势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及美丽中国的目标,这潜在表明对木本观赏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木本观赏植物新品种的发展趋势如下:

4.1贴近应用需求

从育种目标的确立、育种手段的选择及新品种的推广等方面,都更加注重以应用需求为导向,提高其市场价值。如适宜城市栽培的观赏针叶树、观花地被、耐阴、香花及功能植物等,都是新品种培育的重要方向[5]。同时,一些园艺发达的国家的做法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如在美国,用于绿化的灌木和乔木新品种主要由国家植物园的科研人员引种及选育得来[6]。在选育过程中,景观效果、抗病性及抗虫性等均为基本的评价、筛选指标。

4.2加强保护力度

资料统计表明,培育一个林业新品种最快需要15~20年,最少需要花费15~20万元[7]。而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林业植物新品种投入生产后,很容易被他人迅速加以繁殖和利用,这样会极大地挫伤育种者的积极性[8]。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实际并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审查、测试、法律保护体系和品种权申请的代理与服务体系等配套体系势在必行[9]。《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明显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处罚力度。在不能查实违法收入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根据《刑法》对违法者进行定罪。

4.3注重乡土植物开发

乡土植物原产地与引种地区的生态条件相似或差异较小,具有引种成功率较高的优势。并且就地取材的方式大大减少了交通运输费用,也降低了能源的消耗和碳排放[10],与目前倡导的节约型园林、低碳园林理念较为契合。在山西省,其林业科技部已在全省范围内对24个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开展选优工作,以便乡土树种今后发挥其环境适应性、抗逆性和稳定性良好的优势,节约工程成本。而在上海自然分布有种子植物134科510属919种,包括木本乡土植物46科164种(其中乔木约40种、灌木约100种、藤本约25种),但其中许多物种并没有在当地绿化中得到应用[11],该现象已引起相关研发单位的重视。

4.4国际引种科学化

一般生产者只重视品种的购买,不关心相关生产技术的引进和学习。虽然引进的品种先进,但往往由于生产管理水平跟不上,培育出来的产品没有达到应有的产量和品质。唯有今后将规范化、科学的栽培管理技术与优良品种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优质、高产栽培的目的[12],从而在应用中发挥国外种苗的优良特性。国内已有公司专门从事新品种的相关技术推广工作。如莫尔海姆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植物新品种权在中国的申请、授权与实施保护等。该公司自创办以来,一直积极为国内种植者提供与新品种相关的配套技术服务。浙江虹越花卉有限公司致力于通过论坛、微信等现代手段,及时向大众普及引自国外的新品种信息,从而引导消费者科学地栽培进口种苗。

参考文献:

[1]贾晓娅.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广州:暨南大学,2010.

[2]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植物授权新品种(2010-2012)[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2.4.

[3]唐建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7.

[4]吴越,杜芸,胡晓红.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比较与启示[J].时代法学,2005(2):59-64.

[5]张启翔.关于植物多样性与人居环境关系的思考[J].中国园林.2012,28(1) :33-35.

[6.]邵静.美国国家植物园引种销售景观植物情况简介[J].陕西林业科技.2001(1):71.

[7]段立红.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J].人民司法.2001(3):4-6.

[8]玉云炜,张启翔,高亦珂.园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策略[J].山东林业科技.2004(1):53-54.

[9]蒋和平,孙炜琳.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01(6):12-18.

[10]周巍.基于低碳理念的园林设计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2.

[11]张庆费.园林植物引种与推广存在问题探讨[J].园林,2011(11) : 46-49.

[12]张启翔,潘会堂.我国引种国外观赏植物的现状及对策[C]. 中国花卉科技进展——第二届全国花卉科技信息交流会论文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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