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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云计算机时代下云服务商该如何适用“避风港”规则

2014-04-29陈龄琼

电脑迷 2014年21期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

陈龄琼

摘 要 计算机的高速发展,让人类进入了云计算机时代,云计算机是商业理念的实现,当下我国的“避风港”规则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云计算时代下云服务商怎样适用“避风港”规则成了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云计算机时代本身出发,在论述我国的“避风港”规则,找到其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适合存在问题的“避风港”规则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 云计算机 云服务商 “避风港”规则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1 云计算机时代简述

1.1 概念原理

云计算机时代指的是分布式处理、并行处理和网络计算的发展所带来的计算机科学概念的商业实现带动了一个时代的发展。云计算机并非是使计算分布在本地计算机或者远程服务器上,而是将其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这样企业数据中心的运行模式就与互相网极为相似,这就使企业能够很好的将资源使用到需要的应用上来。其实从根本上来说,云计算机就是利用互联网上的软件和数据实现共同利用的商业模式。

1.2 云计算的七大形式

云计算在形式上主要分为七种,一是SAAS软件即服务,这种云计算是使用浏览器将程序传送给用户,这种方式主要被运用到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和ERP中;二是实用计算,这个主要是最近才在一部分存储和虚拟服务器公司中得到使用的一种方法;三是网络服务,这种服务不仅仅可以提供单机程序,还能够使用网络互联网程序;四是平台即服务,这种形式一般是将开发环境当作是一种服务,这样可以通过互联网将自己开发的程序传到用户手中;五是MSP管理服务提供商,这是一种很古老的云计算运用形式,大多运用在邮件病毒检查,程序监督上;六是商业平台服务,其实就是SAAS软件即服务和MSP管理服务提供商混合在一起的应用;七是互联网整合形式,故名思议是将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整合在一起。

1.3 商业现状

云计算的告诉发展,成为了企业效率和生产力的提升的有效解决方案。各个企业当下都可以在很小的花费的情况下告诉享用强大的IT资源,云计算带来的冲击是必然的,云计算机在未来计算机中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首先云计算不需要践行IT基础投资就能够提供以一个平台来支持业务发展,其次使用云计算提供的平台是迅速判断新业务机会的有效手段。相信在未来的商业发展中,云计算机的使用会越来越广。

2 “避风港”规则的简述

2.1 简介

避风港规则简单的说就是通知加移除规则,就是在网络提供商没有能力对大量的数据进行侵权与否的甄别时,由权利人主动的通知网络服务商自己所受的权力侵犯,如果网络服务商能够及时的移除相对应的侵权行为,就不会收到法律的追求。避风港规则最早是美国在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提出的,这个法案提出了要在确定创作享有版权的原则上,对互联网提供商建立所谓的避风港,这种避风港可以很好的保护互联网提供商因无法甄别的情况下产生的潜在侵权行为的维护。

2.2 内容和实质

避风港规则具体指的是网络服务商对网民上传到网络上的信息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但是有对网民上传的信息造成侵权行为时的及时移除的义务,在网民上传信息后发现构成侵权行为时,服务商必须采取相关的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如果不能够及时的采取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力,权利人有权力追求服务商的相应法律责任。避风港规则的实质其实是法律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一种特殊的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纳成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核心原则。

2.3 存在的争议

避风港规则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争议,最主要的就是三点争议。首先第一点就是避风港规则是抗辩理由还是免责事由,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指出,避风港规则是网络服务商面对侵权纠纷时的一种抗辩理由,至于能否成为事件的免责事由还需要机一部的审查网络服务商是否具备使用避风港规则的法定条件,二者间的界限规定模糊就造成了一定的争议;接着第二点就是体现在对权利人的通知要求,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许多权利人发现侵权后直接就对法院行驶了自己的诉讼权力,没有对网络服务商进行通知,还有就是有些权利者对于网络服务商是否进行通知没有明确的证据,这就造成了对网络服务商是否及时的移除的判断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也就对通知的管理力度上引发了一定的争议;第三点就是关于网络服务商处理办法的争议上,侵权行为出现后,网络服务商怎样做才算真正的符合避风港规则呢?对于侵权行为的移除网络服务商就是最好的处理方法就一点法律责任都不用承担吗?怎样才算网络服务商正确的处理方式就成了避风港规则所引起的又一大争议。

3 “避风港”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避风港规则最先提出的是在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随着云计算机的不断使用和发展,这种规则就慢慢的被使用到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上来,千年在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规定较为周密严谨,但是由于国家和制度的不同,我国法律并不能够进行完全照搬,这样就造成了我国对于避风港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存在了一定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使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规定的缺少

我国法律在使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规定上有着一定的缺陷,这样就为许多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逃避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侵权人对于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多次发生后,网络服务商还可以使用使用避风港规则这一点上就是在侵权人受到的反复侵害的同事,网络服务商却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服务商在没有法律的约束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便利和成本的节约就会对权利人受到侵害是提出一定的申辩理由,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对于使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2)通知要件规定不详细

前文提到的争议中有提到第二点争议就是在通知的界定上,我国法律在通知要件的规定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导致我国网络服务商在责任追究时以权利人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通知为由进行相应责任的逃避,这种情况其实在近年来没少出现。

(3)责任承当方式规定的缺少

我国法律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方面的规定不是很合理,我国法律规定关于版权的赔偿最高额度为50万元,相对于侵权人造成的高额的利益相比,赔偿的金额太少,这样就造成了许多人在明知到会受到法律追求的情况下还会去进行侵权行为,因为侵权后造成的经济利益要远远高于所要承担的罚款金额。网络提供商在其中会收到网络点击量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对侵权行为的移除。

4 从2011年百度文库纠纷问题看避风港规则存在的问题

2011年3月5日,在第2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内50多名作家联名发布《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参与这次事件的主要由沈浩波、路金波、韩寒、郭敬明、贾平凹等知名作家,50多位知名作家谴责百度文库以“免费分享”为借口,侵犯作家的合法权益,联合呼吁全体作家共同起诉百度。这次事件的发生其实是有一定原因的,在此事件发生以前,已经有多次对于百度文库的维权行动,但百度都是按照网络避风港规则进行责任回避,说百度没有对用户上传文件进行审核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行为。百度声称会对侵权行为48小时内审核处理,一般基本都是在48小时左右删除相应的信息,但是这些侵权信息后再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被其余网民上传至网络,造成再次侵权。这次百度文案纠纷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下避风港规则中存在的弊端,首先百度文库可以多次使用避风港原则,这就暴露出我国避风港规则对于使用的相关方面规定的短缺,百度文库对第一次侵权行为使用避风港规则可以说的通,多次侵权行为还在使用避风港规则就具备了其专门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其次,百度声明是在48小时内进行处理,而且对于什么时间通知的还需要专门的部分看到的时间起算,这样对于权利人来说,如果相关部门没有看到你的通知,就代表着权利人被侵犯的时间会被无限期的延长,这对于被侵犯者来说是严重的。最后对于侵权人的赔偿问题上,根据相关数据表明,百度文库在最近几年的几次对权利人赔偿的金额上最多金额是50000元,相对于50000元的罚款来说,百度文库由于网上阅读浏览量所创造的经济利益是这上百倍甚至是上千倍,权力者损失的经济也不仅仅是50000元可以弥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说明了我国在避风港规则上的严重缺陷。

5 网络服务商适合“避风港”规则的方法

(1)找到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主体

其实许多人对于避风港规则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认识,许多人都认为所有的网络服务商都可以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责任的抗辩,其实这是不对的,避风港规则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可以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的条件,那就是必须在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知晓状态,没有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正确认识到网络服务商使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是网络服务商所必须了解的。只有在认识到避风港规则使用的主体之后才能够更好的进行避风港规则的使用。

(2)正确的判断网络服务商采取的措施

正确判断网络服务商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避风港规则是使用避风港规则所必须知道的,避风港规则明确规定是网络服务商在及时有效的移除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才能够不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及时有效的移除权利人被侵权的信息并不仅仅指是在权利人行使通知的第一时间进行移除信息,二是还要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网络服务商才可以使用避风港规则。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合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商必须知道要自己在权利人发生被侵权行为时怎样的措施才算是及时有效。

(3)正确认识网络服务商所要履行的义务

其实网络服务商不仅仅有对侵权行为的移除的义务,还有对侵权一方进行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和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对侵权一方形式自己所要履行的义务(账号的封停警告、责任人的警告处理或者追求法律责任等),那么网络服务商将不具备使用避风港规则的资格,所以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合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商必须知道自己自己在权利人发生被侵权行为时不仅仅要做到对侵权行为的及时有效的处理,还要做到对侵权人的责任追究,具体的责任视情况而定,防止侵权人发生二次侵权,对权利人做到有效的保障。

6 结论

随着云计算机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变得也就越来越快了,网络服务商要想能够更好的适用避风港规则必须要知道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主体、自己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有效、自己是不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适应云计算机带来的时代的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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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姣,肖冬梅.云音乐存储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以“百代诉MP3tunes案”为视角[J].科技与法律,2013,05:21-26.

[3] 秦珂.云计算环境中的图书馆著作权管理问题初探[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4,09:5-8.

[4] 谢雪凯.审查义务:在线服务商主观过错之轴心——立法与判例的启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3: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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