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型小城镇建设研究
2014-04-29向萍
向萍
引言: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道路,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了当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小城镇的高效高质建设亦是云南实现全面小康、以及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主题,但建国以来,云南小城镇建设推进比较滞后,制约着云南经济的快速发展。本文基于此点,着重讨论了云南省小城镇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本着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原则,尝试性地为云南新型小城镇建设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云南小城镇发展的现状
小城镇常常被形容为一种城乡过渡体,介于城乡之间。袁中金认为,“城市和乡村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社会,经济与景观实体,两者在空间上具有比较明确的管理界线,而小城镇恰恰介于二者之间。”
截至2010年底,云南省共有1287个小城镇。具体地,1998—2010年,云南省的建制镇由397个增多到595个,乡集镇却由1171个减少为692个;全省小城镇的建成区面积达九百多平方公里。
在云南省“十二五”期间,云南省的城镇化增速明显,城镇人口迅速增加,城镇化率也得到了大幅提高。
2001—2010年,全省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了113.4个百分点。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从2001年的162.3%上升到2010年的165.6%,提高了33个百分点。
其次,云南省的城镇群初步成形,其主体形态作用得到展露,形成了六大城市(镇)群。具体地,全省的核心城市群为滇中城市群,滇中城市群为全省的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作为全省城镇化率最高的区域,该城市群群内的城镇规模相对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此外,滇西、滇东南、滇东北、滇西南、滇西北五个城镇群则处于培育和初步发展的阶段。
二、云南小城镇建设存在的问题
由上分析,我们可知云南省城镇化进程得到了不断加快,但在地理与自然环境、历史文化与经济发展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使得云南省的城镇化基础较中东部较差。具体地,云南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小城镇的城镇化建设落后,整体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截至2013年,云南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404.8%,而全国平均水平为537.3%,整整低了全国水平132.5个百分点,户籍城镇化率为272.4%,全国平均水平为357%,低于全国水平85个百分点。城镇化质量并未提高,城镇化质量问题应列为目前云南省镇化发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人口城镇化明显低于土地城镇化
2001—2012年,云南省城镇建成区的面积增长了134个百分比,而城镇人口增长了68个百分比,人口城镇化速度大大落后于土地城镇化。此外,建设用地呈现出粗放低效的现象,城镇的“摊大饼”扩张现象四处显露。许多地方的融资方式存在严重问题,通过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土地抵押进行融资,从而推进城镇建设,最终加剧了土地粗放利用,导致大量耕地资源大大浪费。即使城镇建成区得到快速增长,但集聚的人口却很滞后。
(三)城镇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水平有限,仍有待提高
重经济轻环境,重城建轻管理等问题普遍存在于城镇建设中。主要表现为,日趋突出的交通拥堵问题,处理能力不足的城镇污水和垃圾问题,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问题,运行效率不高的城市管理问题,城乡结合部的外来人口聚集区环境差,供给能力不足的公共服务问题等等。
此外,关于城镇特色建设的引导不够到位,未能完全体现云南省多民族、生态环境良好的沿边特色。
(四)配套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财税金融、行政管理等制度,固化了已经形成的城乡利益失衡格局,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形成制约,阻碍了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五)城镇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足
产业支撑能力弱的问题普遍存在于云南省小城镇建设中,二、三产业发展滞后,没有起到增加财税收入的作用,也没有促进城镇就业率提高。企业规模小,园区建设慢,布局散,产城互动弱,产业集聚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六)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社会福利享受程度不一致
截至2013年底,云南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低了132.4个百分点。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城中村居民、失地农民等尚未享受城镇居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譬如: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保障性住房养老等诸多方面。
三、云南小城镇发展建设的解决对策
(一)创新城镇发展模式
云南小城镇要发展,可以转变建设的用地方式,充分发挥本省地理自然环境特征,创新城镇发展形态;利用低丘及缓坡土地,保护耕地引导城镇上山;促进重点城镇功能的升级,同时注重区域协调与区域协同发展;优化城镇空间的布局,保护生态拓展城镇空间,加强试点新市镇的建设,从而探索云南城镇发展的特色新模式。
(二)促进重点城镇功能升级
针对云南省重点城镇,可以实行优先发展重点城镇,完善重点城镇功能。首先,可以推进县改市,加大县级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其次,可以推进镇(乡)改街,村改居,即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社区委员会,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最后,促进重点城镇的功能升级,可以通过试点,进行新市镇建设。
(三)推进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首先,必须维护保障转移人口的各项权利,保障其宅基地使用权、林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农房所有权、继续保留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其次,必须保障其与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权利,譬如:养老、教育、城镇住房、就业、医疗等权利;加快城乡就业、教育、社保、医保、住房等一系列保障体系的建设。
(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
首先,必须加大公共则政投入力度。政府应加大对整合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资金,可以建立小城镇建设所需要的专项资金;其次,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吸引社会资金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最后,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可以通过与各大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从而促成各种在滇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城镇的贷款规模。
(五)积极培育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
通过主导产业累计和循环的更替过程,依据城镇要发展,必须依托区域分工的理论;各区域的发展过程中,应按比较利益原则,充分发挥区域优势,进行区域专业化生产。由于云南的自然、人文资源有鲜明的特色,可以从这一特色大力发展相关的主导产业,如人文旅游小城镇以及自然观光旅游小城镇的建设发展,最终建设为“一镇一业”的特色小镇,从而提高云南新型小城镇建设的质量,推动云南经济的发展,带动各层的就业,真正有效地统筹城乡发展,缩短城乡差距,朝着和谐健康的社会秩序与经济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丽欣.关于小城镇发展的几点思考[J].商业经济,2009,(17):5-6.
[2]羅应光. 云南特色城镇化发展研究[J].马克思主义研究所,2012.
[3]费孝通.《费孝通文集》M.昆明:群言出版社,1999.
[4]张秋云. 云南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研究[J].昆明理工大学,2011.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