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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背后往往隐藏着贪腐

2014-04-29汪文涛

方圆 2014年4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武力办案

汪文涛

作为“西南政法”80级的精英学子,杨武力的履历比较“丰富”:从1984年到1989年,两次被湖北省检察院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之后,历任省院反贪局侦查员、综合处处长、省院办公室主任,黄石市检察院检察长。

也许是历经了多个岗位的磨炼,杨武力的作风更为务实、内敛,担任湖北省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后,他并不一味追求各项办案指标在全国的比较排名,却致力于提升湖北省反渎工作在反腐败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而另一方面,在办案中,法学科班出身的他又大力倡导“贪渎并查”、“转变侦查模式”等反渎理念,引领着湖北省反渎工作步入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

从2006年至今,湖北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数量以年均10%以上的比例增长,重特大案件、要案比例逐年提高,案件结构不断得到优化。“2013年,省院反渎局查办了四名厅级领导大要案,这不仅刷新了省院反渎局查办要案的记录,在全国省级院反渎局中也可以说是走在前列,势头良好。”采访一开始,杨武力简单回顾了一下2013年取得的成绩。

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主要抓手

《方圆》:你在基层挂过职,又担任过地级市院的检察长,现在是省院反渎局长,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位置上,你对反渎工作有什么相同或者不同的认识?

杨武力:说实话,早些年,基层的反渎部门很难,社会认知度低、老百姓也不了解,年年愁案源,制约反渎工作发展的障碍很多,有外部的,有内部的,有显性的,比如“三难一大”,也有隐性的。

当检察长时,我感觉各个业务部门都在强调自己的地位,有人讲“检察工作反贪系于一半”,也有人说“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还有人说“民行是法律监督的半壁江山”。我也在思索,在检察工作格局中,反渎部门究竟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

担任省院反渎局长后,我的看法又有所不同。我认为,当下,反渎工作是反腐败斗争格局中一项重要内容,亦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主要抓手。

《方圆》:听起来有些抽象。

杨武力:理由很多,我只讲一条最主要的:只有反渎工作贯穿于检察机关所有法律监督业务的始终,能够与其他法律监督业务形成互动关系,并且是诉讼监督的保障。

目前检察机关的各内设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能均为自成一体,而反渎工作和其他各项法律监督业务之间存在交织点,这个交织点的作用如果发挥得当,就能带动其他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发展。

比如在侦查监督层面,通过查办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行为,能够纠正侦查人员的不当行为;在审判监督层面,通过查办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民事诉讼中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等渎职犯罪,可以进一步规范审判权的行使,保障司法公正;在刑罚执行监督层面,通过查办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暂予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等犯罪,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反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等工作开展得好,亦能为反渎工作提供充足案源,有利于反渎工作深入推进。

“贪渎并查”,谋转型发展

《方圆》:去年一年查了4名厅官,有什么特别的因素么?

杨武力:没有什么特别原因。近几年,经过全省反渎部门的努力,我们的办案规模在不断上升,应该说已基本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相适应。但并不是查办的人数多了,我们就可以松口气了。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办案力度还不够,特别是“老虎”打的还不够多,有的人认为案子虽然办了不少,但震慑的力度还不够强,民众的要求和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都应成为我们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重点。

因此,近几年我们省院反渎局坚持带头办案,通过查办一大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大要案,提升了省院反渎局的影响和地位,也给市州分院做出了表率。

“做反瀆工作有为才有位”,将这种理念贯穿于我们的工作中,我认为对起步较晚的反渎工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转型升级是我们近五年来的工作主线。新刑诉法实施后,倒逼反渎工作进入到规范发展阶段,我们着力在解决办案理念和方法上,谋求向更高层次的转型。

早几年,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存在着“就渎职查渎职”办案瓶颈,于是在全省推行了“贪渎并查”的理念,这一举措坚持了五年,现在看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比如去年查办的四名厅官,涉案的案情都是滥用职权和受贿等犯罪相互交织,这便是“贪渎并查”的理念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有力印证。

《方圆》:为什么会推行“贪渎并查”这么一个举措?

杨武力:“贪渎并查”,是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总结出来,一般来说,滥用职权和权钱交易交织在一起,其背后都隐藏着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的动机一般都是为了输送利益,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有做到了“贪渎并查”,以案带案,才能避免那些渎职的官员逍遥法外,才能让贪腐案件不会因为披着渎职案的“隐身衣”被忽视。

“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

《方圆》:反腐败既要“打老虎”,更要“拍苍蝇”,“苍蝇”直接危害老百姓切身利益,在维护民生民利方面,湖北是怎么做的?有哪些可圈可点的案例?

杨武力:2009年,湖北省审计厅在例行审计中发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农民工培训项目中,一些国家补贴资金去向不明,有被骗套取的嫌疑。线索移送省院后,省院反渎局进行了秘密初查。

起初,我们把目标锁向了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处级干部陈某、臧某,这二人违反规定,擅自将本应由省监狱管理局下属楚垣集团公司承担的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委托给没有培训资质的武汉本色培训学校实施。而本色学校在未培训任何农民工的情况下,采用收集企业已在岗职工名册、农民工身份材料信息、电脑合成名单等方式,编造了4529名培训人员名单申报补贴,导致国家拨付的258万元培训补贴资金被套取。

这起个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很典型,由此,我们把视野拓展到整个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监管领域。随后,我们以查办该案为依托和切入点,到省劳动就业管理局调取了全省农民工培训的相关资料,包括2006年到2008年全省共批准的471个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具体在市县的分布以及国家累计拨付中央的就业补贴专项资金几十亿元的具体分布情况。

在掌握大量情报信息的基础上,我们迅速召开农民工培训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交办会,采取交资料、交农民工培训资金行业监管知识、交查案方法,将查处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在全省推开,取得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办案效果。

2010年,全省各地共查办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监管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70件97人。

《方圆》:由农民工就业培训补贴的个案拓展到全省专项行动,此类案件的查办带来怎样的启示?

杨武力:查办民生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离不开对国家惠民政策的分析和研判。当前,国家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惠民利民政策来实施的。从经济工作的角度讲,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要得到落实,往往分三步走:第一步,中央和地方推出了若干项的政策措施,如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新农村建设等;第二步,大多数政策转化为具体项目来实施,如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土地整理等项目;第三步,投入资金为项目建设作支撑。

这三步,用一句话形象的话来概括,就是“项目跟着政策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因此,涉及民生的项目资金,我们要“盯政策、盯项目、盯资金、盯监管”。

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

《方圆》:办案检察官反映,你上任省院反渎局长后,着重强调“贪渎并查”、“转变侦查模式”等反渎理念,这是为什么?

杨武力:之所以要扭转以往陈旧的反渎观念,还源于对我省两起案件办案效果的反思。一起是我省石首市某镇常务副镇长郑某某玩忽职守致移民建镇房屋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的特大案件。

2003年,国内外媒体对石首市耗资数百万元建设移民建镇工程因严重质量问题被拆除一事进行了报道,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经时任省委领导和省院检察长批示后,省院反渎局组织专班以异地办理方式,对郑某进行查处。

然而在被法院判处缓刑后,郑某某向组织隐瞒判决结果,以致在判决后一年多时间里郑某某仍然担任原职务,后检察机关发现并向石首市委反映,石首市委组织部经调查确认郑某某判刑事实属实,才撤销其职务并作出组织处理。

另一起是2005年咸宁市水利局副局长方某玩忽职守致该市水电工程建设中死亡四人案。因该案查处在当地受到极大阻力,省院建院30年来首次由省院检委会作出立案决定,并交咸宁市院办理,后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可几年后,检察机关发现,方某不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反而升任咸宁市水利局常务副局长。

《方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你认为两起案件的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

杨武力:究其原因,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问题,也与早期传统的调查式办案模式有关。以往,一些地方的反渎部门过于依赖公开调查方式,不注重办案工作的秘密性,也有一些司法机关也以渎职犯罪多是过失犯为由,不愿采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导致社会影响力弱,认知度低。

还有的地方反渎部门就“渎职案办渎职案”,未能把握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交织的特点,导致罪名单一,处理难、量刑轻。在这种传统的办案模式下,虽然检察机关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但办案的法律效果却十分有限。没有好的法律效果作为前提,自然就体现不出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贪渎并查”则是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办法之一。

《方圆》:所以,你同意“转变侦查模式”。

杨武力:是的。基于传统办案模式的弊端,我们要求全省反渎部门转变侦查观念,更加注重侦查规律,实现反渎办案模式上的转型升级:一是摒弃过去公开调查为主的办案模式,更加注重侦查工作的秘密性;二是摒弃不善适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办案模式,更加注重侦查工作的强制性;三是摒弃“就渎职查渎职“的办案模式,更加注重深挖渎职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四是摒弃周期长、效率低的办案模式,更加注重侦查工作的时效性,做到快侦快结;五是摒弃各自为政、力量分散模式,更加注重侦查工作的团队性,充分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查办案件,讲求全省“一盘棋”。

经过几年的转型发展,效果很明显。2009年以来,各地所办案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比例明显提高,有的地方双罪名案件起诉比例占到所办案件的半数以上,办案力度和法律效果都有大幅度的提升。

在新的办案模式引导下,全省办案规模从2005年至2013年已经连续8年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

情报信息是侦查工作的源头和决策依据

《方圆》:据高检院渎检厅介绍,“湖北省反渎部门在办案中注重发挥情报信息和各种信息化手段为办案工作服务”,“信息引导侦查”在湖北省反渎工作中运用得比较早,现在也比较成型,具体怎样操作?

杨武力:当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服务的普及,人们的生活状态、行为动态更加趋于透明,个人私密空间越来越少。借助信息网络开展侦查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又一重要手段。

“一支笔、一张纸、两条腿,靠熬时间、拼体力、能破则破”的老方法,已经行不通。现在我们审讯有镜头、限时12小时或24小时、执法要评估,职务犯罪的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化,种种条件、环境的变化,都要求我们的侦查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办案方式。

秘密侦查,尤其是初查阶段的秘密性是案件成功的保障,而提高秘密侦查成效的根本途径是要以信息情报为支撑,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提高侦查办案的信息化程度。一句话,情报信息既是侦查工作的源头,也是侦查的向导,更是决策的依据。

《方圆》:给我们举个例子?

杨武力:过去,我们到相关单位调取信息、收集材料,既耗时费力,又容易“打草惊蛇”;现在,随着政务公开和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上初查”,可以快速確定线索的成案性和可查性。

比如我们对咸宁市咸安区原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潘某涉嫌滥用职权线索进行初查时,首先通过省政府政务公开网收集到全省退耕还林资金的总体情况,这一资金的性质、用途、规模、计划、分配流向在网上显示得非常详尽。

随后,我们又通过财政厅、林业厅的网站,进一步收集了退耕还林资金的拨付程序以及相关管理法规,掌握了资金发放的主要环节和相关部门对应的职责依据;最后,我们又顺着资金流向往下搜索,在咸宁市政府网站上我们发现,逐级向上申报退耕还林442万元资金的咸安区金贵湖村根本属子虚乌有。在对申报领取的农民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时,我们又发现在公开网上查询到的身份证登记信息漏洞百出,填写的申报者信息资料有的甚至是福建籍外地人员的身份证件,由此,潘某涉嫌滥用职权线索的成案性和可查性昭然若揭。

另外,通过信息平台收集被查对象的动态信息,从而确定被查对象行踪、交际人群、活动规律、活动地点和内容等情况,对将来的抓捕、取证、审讯等侦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比如,在侦办省经信委轻纺处原处长万某某一案时,我们借助交管部门的相关系统,提供车牌及查询时段,迅速通过该时段沿途的视频资料,锁定其车辆行踪。正是通过这一方法,我们在确定万某某一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周某与行贿人在某酒店交易后,我们又通过该酒店提供的视频资料全程记录下行贿人向周某行贿20万元的全过程。在审讯人员把视频截图放在其面前的时候,周某哑口无言,对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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