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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考

2014-04-29田帅

中外企业文化 2014年11期
关键词:税权税源税种

【文章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颁布并开征了16种地方税,但是近些年来,经济呈现飞速发展,如今的地方税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制是目前中央和地方的主要任务。因此,本文根据目前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改革措施,从而使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科学。

【关键词】

地方税;地方税制;营改增

0 引言

地方稅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和企业的税负合理性产生重要的影响。现今,我国的地方税制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改革地方税制势在必行,这也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 地方税制改革的基本过程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地方税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从中央统管到分权分税再到适度集权。

1.1 新中国成立后地方税制初步确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开征货物税等主体税,并且还统一开征地方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地产税等8个税种;同时实行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

1.2 改革开放前的我国地方税制。1950年调整了部分地方税种;1953年和1958年,进行了两次税收改革,形成了6种地方税;60年代和70年代又进行了税收改革,最终形成的地方税有5种;1972年,地方税收管理权限随着企业管理权限的下放而相应扩大,对于这5个税种,地方可以自行决定征收范围和办法。

1.3 20世纪80年代的我国地方税制。1981年,我国的很多地方税种得以恢复征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调整,由“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到“划分税种、稳定收支、分级包干”再到实行多种形式的包干办法。

1.4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1994年,我国在借鉴国际分税制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改革了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

199年改革规定,将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形成中央税和地方税。其中,地方税包括营业税等,一共16个税种,比以前多4个,奠定了我国地方税制的结构基础。同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分别设立税务机构,各自组织税收收入。2002年,改革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此后,共享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增无减,税收管理体制由分权向集权方向发展。

2012年8月,中央决定在上海、北京等试点推行“营改增”,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目标2015年完成全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样,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将不复存在,地方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2 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的主要问题

2.1 税权划分不明确

我国一直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税收立法原则。虽然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但是税收立法权、减免税权和税率调整权还是掌握在中央手中。这样高度集权的模式会带来诸多问题:1、地方政府不能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扩展新税源。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能不强,从而新税源也得不到培养。2、以费代税和挤税现象普遍。地方事权很大,税权很小,税源分散,征管成本高。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常常用各种手段来弥补地方的财力不足。比如采取收费和基金的方式,变相的增加地方财力。

2.2 主体税种缺乏

在目前开征的地方税中,真正属于地方税性质的只有房地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小税种。基于地方税的缺陷,这些税种税源分散,征收成本高、税基流动大。因此,地方缺乏规模大、税源稳定的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缺失使地方财政收支陷入僵局。

2.3 地方税的征管缺乏规范性

现今,我国国税和地税在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上存在矛盾,两个系统操作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1、税权和征管权不统一;2、各地方之间征管工作配合不默契;3、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操作不规范。比如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争执和摩擦,这大大影响了税收的征管效率。4、地方税收政策不规范。国地税之间出现征收交叉和重叠,形成了税负不公平、税款流失等诸多问题。

3 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基本思路

3.1 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

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而税收立法权是税权的核心部分。当今世界的税收管理模式有三种,分别是中央集权型、中央地方兼顾型和地方分权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很不平衡,地区之间财力与财源差别很大,赋予地区适当的税权是很有必要的,中央与地方应该做到“适度集中,相对分散”。这样,地方能够因地制宜的采取发展本地区经济的举措,也提高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具体过程中,可以参照如下方式: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其征管权和部分政策调整权赋予地方,地方政府在权限内执行,如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对于地方特色非常显著的税种,其细则的制定权,征收管理权和政策解释权应该完全赋予地方,如房地产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

3.2 改革财产税,使之成为地方税中的主体税

现今,“营改增”全力推进,并在一两年内全部完成,地方失去了营业税这一重要税源,主体税种严重缺乏。财产税具有税基不易流动,税负不易转嫁,税源稳定的优势,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地方税。在我国,财产税的税种太少,不能满足地方财政需要,很多地方政府靠出卖土地使用权来增加财政收入。2010年,我国国有土地有偿出让金收入高达29397亿元人民币。因此,改革我国的地方税制就是要建立一个能够获得稳定财政收入的地方主体税。我国现今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可以加以改革和整合,成为新的财产税,以此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

3.3 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

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就要先完善税收法制建设,特别是税务代理、税务稽查和税收处罚方面。规范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权利,保证税收征管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同时,科学合理地划分国税和地税的征收范围和管理权限,降低国地税之间的协调成本,避免税源的流失。

【参考文献】

[1]苏永军 《中国税收划分问题研究》[J] 《世界经济情况》 2007年第3期

[2]金哲 《中国现行地方税体系评析》[J] 《经济与管理》2010年第11期

[3]王德祥 袁建国 《地方税制改革与地方税制的完善》[J]《财经科学》2010年第6期

[4]周莉 张超 《当前地方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 《商业时代》2009年第22期

[5]李玉红 白彦锋 《地方税制改革格局中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

田帅(1988—),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河北经贸大学税务专硕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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