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阳健脾法治疗46例渗出性中耳炎患者临床分析
2014-04-29路亮
路亮
【摘 要】 目的:探讨温阳健脾法治疗渗出性中耳炎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2013年1月~2014年1月在我院接受治疗的46例渗出性中耳炎患者,随机均分为实验组(中医温阳健脾治疗组)和对照组(常规治疗组),对两组患者分别进行1个月的治疗,对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实验组总有效率为95.7%(22/23),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2.6%(19/23);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实验组的复发率为9.1%(2/22),明显低于对照组的26.3%(5/19),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温阳健脾法治疗渗出性中耳炎疗效确切,效果显著,且复发率低。
【关键词】 温阳健脾法;渗出性中耳炎
渗出性中耳炎又称分泌性中耳炎,是一种中耳腔内有渗出性非化脓性异常液体[1],影响中耳传导而导致的疾病,主要由炎性渗出、咽鼓管功能障碍和气压损伤等引起,如果救治不及时会造成中耳粘连和鼓室硬化,严重者可导致患者听力丧失。我院对接诊的23例渗出性中耳炎患者采用温阳健脾法进行治疗,取得了良好的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2014年1月我院收治的渗出性中耳炎患者46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25例,女性21例;年龄18~64岁,平均年龄(41±23)岁;病程2周~3个月。所有患者都未患肝肾疾病和其他鼻咽部、中耳部疾病,其中表现为耳鸣11例,耳痛8例,单耳闷胀12例,双耳闷胀6例,听力下降9例。将46例患者随机均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组成及病程等资料上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 法 实验组采用我院自制的中药温阳健脾配方,配方组成为:白术、茯苓各30g,生黄芪20g,陈皮、丹皮各15g,法半夏、桂枝、石菖蒲、郁金、川穹、赤芍各10g,白芷、生甘地各6g。脾虚湿盛者,表现为腹胀满、呕恶、痰多白黏,需要增加白术和生黄芪的剂量,并加用生薏苡仁;湿热较重者,表现为舌苔黄厚、痰多色黄,需加用枳实、全瓜蒌、竹茹、黄芩;湿重者,表现为鼓室大量积液,可加用泽泻、猪苓[2]。水煎服,每天2次,10d为1个疗程,进行3个疗程的治疗。对照组患者口服抗生素(头孢类)进行治疗,并在常规消毒后进行麻醉处理后,抽吸鼓室内的积液时,向内注入少许的地塞米松和糜蛋白酶混合液,用生理鹽水冲洗耳腔。
1.3 观察指标 治愈:耳痛、耳胀、耳鸣等症状消失,鼓膜完整,未见鼓室积液,听力恢复正常,声阻抗检查显示鼓室压力曲线为A型。有效:耳痛、耳鸣、耳胀等症状显著缓解,鼓膜颜色接近正常,自觉听力改善,声阻抗检查显示鼓室压力曲线为A型或B型。无效:各项临床症状均无好转,鼓膜检查无改变,声阻抗检查显示鼓室压力曲线为B型或C型[3]。
1.4 统计学处理 对研究所得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两组临床总有效率比较 3个疗程后,实验组治愈16例,有效6例,无效1例,总有效率为95.7%(包括治愈和有效),明显高于对照组的82.6%(治愈10例,有效9例,无效4例)。两组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复发情况比较 在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有效治疗的患者中,实验组的总复发率为9.1%(2/22),明显低于对照组的26.3%(5/19),两组对比具有显著差异性(P<0.05)。
表1 两组患者复发情况比较[n(%)]
3 讨 论
渗出性中耳炎是耳鼻喉科临床上比较常见的一种疾病,其主要发病机制尚未明确,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耳痛、耳闷、听力下降、中耳腔积液等,对患者的听力有极大影响,严重者会导致听力丧失。中医认为,渗出性中耳炎主要是由湿热之邪循于经脉而瘀滞于窍络,气血湿毒浊停耳窍,脏腑虚损所致[4]。目前中西医对此疾病的治疗主要是改善中耳腔中的通气,清除其中的积液。
本研究中,采用温阳健脾法治疗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常规的口服抗生素治疗,而且采用中医治疗方法既治标又治本。中药温阳健脾配方既起到利水渗湿、利湿通窍、温阳化气的作用,又起到安神、补气、健脾的作用,调整肝脏功能,减少渗出性中耳炎的复发,治疗后的复发率明显低于西医治疗组,故温阳健脾法治疗渗出性中耳炎疗效确切,效果显著,且复发率低,值得在临床上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温俊生.30例渗出性中耳炎的临床分析[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2,18(3):319-320.
[2] 卿丽华.温阳健脾法治疗渗出性中耳炎45例[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2,10(8):32-33.
[3] 李侠,陈蔚然.渗出性中耳炎的临床治疗体会[J].中国社区医师,2014,14:87-89.
[4] 盖建青.温阳健脾法治疗渗出性中耳炎60例临床观察[J].北京中医药,2010,29(1):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