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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称遭亲生女虐待将房产赠与养女

2014-04-29张淑玲文海宣

中老年健康 2014年12期
关键词:诉争养女遗嘱

张淑玲 文海宣

赵永与李新的亲生女儿叫赵俊梅。1989年,两人收养了一个女儿,起名叫赵俊兰。

自退休后,夫妻俩一直与亲生女儿生活。2002年3月、2011年7月,李新与赵永两人先后去世。赵永去世前立下遗嘱,称其女儿赵俊梅长期虐待自己和老伴。自己和老伴肠胃不好,需要喝温水,而赵俊梅直接给喝自来水;自己和老伴行动不便后,赵俊梅经常对两人要上厕所的请求装听不见,任其直接尿在裤子里;赵俊梅对父母经常推推搡搡,夫妻俩身上常年被碰得青一块紫一块。赵永遗嘱称,在两人患病期间,养女赵俊兰常来照顾、清理卫生、做饭熬药。故将夫妻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养女赵俊兰继承。

赵永去世后,由于房屋一直由赵俊梅居住使用,赵俊兰持遗嘱要求赵俊梅腾房,但赵俊梅拒不搬离。后赵俊兰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定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庭审中,赵俊梅不认可赵俊兰是养女,认为赵俊兰也从未赡养过其父母,不应当继承其父母遗留的房产;另外,赵俊梅认为赵俊兰所持的遗嘱是伪造的。

当地法院认为,赵俊兰与两位老人按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形成了收养关系。赵俊兰所持的遗嘱,经鉴定机关鉴定,确系其养父赵永书写,遗嘱有效。由于李新生前没留遗嘱,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其份额的依法应由赵永、赵俊梅、赵俊兰继承。但鉴于赵永在遗嘱中自述了女儿赵俊梅对父母有虐待行为,故在分配李新的遗产时,赵俊梅应当不分。而赵永在遗嘱中也明确表明,愿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赵俊兰继承。最终,当地法院判决支持了赵俊兰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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