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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视阈下激励群众上交国家文物对策研究

2014-04-29冯梦媛宋婕胡志洪

东方教育 2014年13期
关键词:激励对策研究保护

冯梦媛 宋婕 胡志洪

【摘要】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地上保存了丰富的历史珍贵遗物、遗迹,而且在地下也埋藏着许多价值丰厚精美绝伦的历史文物,文物的发现最近屡现报端。但除了国家有关单位组织对文物遗址进行勘探挖掘外,还有一部分人会在生产和生活中,不经意间发现一些国家保护文物。在这种社会现实状态下,激发群众主动上交的积极性便成了文物保护的又一重要课题。

【关键词】国家文物,保护,激励,对策研究

《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近一段时间却出现了,主动上交文物的好心人发出:“刀架在脖子上也不上交了”这样的感言。

一、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是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和遗迹。在国际上文物主要指百年以上并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物品。

1.文物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当时人民生活、政治、文明的象征,更是现代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

2.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文物则更是研究、恢复当时社会面貌的重要资料。

3.文物,既可以促进科学研究工作,也是作为对后代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生动的教材来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4.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人民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这些物质文化和包含在内的精神文化,蕴含着和体现着中华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思想感情和共同的心理素质。运用文物对人们进行教育,可以潜移默化地、深刻地影响和培养人们的爱国主义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

二、文物保护当前遇到的难题

1.群众缺乏法律意识的问题。《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一部分群众会因私心将自己发现的文物隐匿不交,他们因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自认为自己发现的无主物就是自己东西,他们没有义务上交。

2、群众自觉性的问题。因为历史的演变,年代的变迁,很多文物的古迹是没有办法追踪到的,这也直接导致很多文物流失在民间,被很多人“偶尔”所得。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将文物上交有关部门,但也有很多人会被利益所驱使,对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缴国家,藏匿自己家中或者进行非法变卖,从中获得利益。

3、奖励制度的缺失。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进行奖励以及物质奖励的具体金额,这就很大程度上引起有关单位跟好心上交者之间的矛盾,

4、文物上交后的去向问题。很多上交者上交给有关单位文物后,只拿到了一张收据或者一本荣誉证书,就不知文物去向。向有关单位咨询,也只是被敷衍而过,这使很多群众对国家及有关单位丧失了信任度,从而不愿交出自己所得文物。

三、对未来激励百姓上交历史文物的对策举措

1.加强群众法律意识。《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因为很多人因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他们是不知道自己是有义务保护文物的,所以,应该加强普法制度的实施,让更多人知法懂法,明白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所在。

2.加强文物保障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的民族荣誉感。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应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文物是一个国家历史文明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有力的一部分,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跟义务,我们应该不论利益的去维护它。在潜意识中,每个人都有着强烈的民族荣誉感,我们应该强化它,使它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文物保护的意识上,发挥出巨大的能量。

3.“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法律和道德的共性,就是他们都是一种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法律范围小但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范围广却没有强大的约束力。但在总体上可以互相补充。加强道德的力量,在思想的根源上进行引导正确的意识,从而与“法治”相互牵引,完善文物保障的体系。

4.奖励制度的完善。《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制度不仅体现了国家保护文物的决心和诚意,也能鼓励更多的人自觉自愿地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法律应该明确的规定对文物上交者的奖励细则,加大奖励的强度,可以根据文物所属的等级奖励同等级的物质奖励,荣誉上可以进行开会表彰或者发表相关通知大力进行宣传等方式,一方面满足了上交者的物质需要,另一方面也满足了上交者的精神需要,正面的影响力从而可以促进更多人积极的将文物归还国家,树立群众心中对国家政府的信任感。

5、有关单位透明化文物的去向。将相关单位的流程透明化,让上交者了解自己上交的文物在国家的保护范围内,才能对相关单位放心,这样才会有更多人愿意并且放心的交出自己发现的文物。

四、结语

文物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具有无与伦比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教育价值。文物保护,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文物部门应该在做好宣传的同时,还应在提高老百姓保护国家文物的自觉性上多给一些鼓励和肯定,以此来提高群众保护和上交文物的积极性。而人民群众也应该提高自己的素质素养,具备最基本的法律涵养,激发爱国主义的情怀,在文物保护这一问题上积极的配合国家有关单位的工作,建设更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最新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文物保护法制概述.东北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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