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件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2014-04-29刘艳清
刘艳清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文检案件日趋增多,如何正确收集这些样本材料,收集的样本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直接关系到检验鉴定的是否能顺利开展。
【关键词】文件检验
在日常笔迹检验工作中发现,文检专业人员只在地、市以上部门配备,县一级公安机关普遍没有配备文检技术人员,然而,在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在查办这此案件时,也经常发现需要进行笔迹检验的可疑文件日趋增多,其目的是为了确定笔迹与案件事实及与嫌疑人的关系,为办案提供可靠线索和证据。但由于县一乡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从事文检工作的专业人员,送检人员往往是侦查办案人员,有些侦查人员嫌送检麻烦,或是由于工作忙的原因,由其他人员代劳,由于他们对文检知识不是很了解,不清楚送检前应做哪些准备,不清楚从什么途径收集样本材料,以及如何正确收集这些样本材料,收集的样本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致使送检的样本材料大多不符合鉴定要求,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有的送检人员不了解案件情况,有的样本材料不全,有的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根本无法与检材进行比对,有的样本不准确,把别人的样本当作了被鉴定人的样本,甚至有的把样本和检材搞反了。这些情况,轻则造成送检单位多次送检,有时还会造成丧失提取检材样本的时机,检验工作不及时,延误了战机,给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侦破中显得尤为突出,重则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笔者根所在日常文检工作中的一些工作体会,简单介绍一下在笔迹检验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情况材料的准备
鉴定人员只有全面地了解了案件情况后,才能更好地从实际出发,作出客观、科学的检验结论,更有效地防止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机械比对。案件情况包括:1、发案情况,即该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场合及发现经过;2、侦查与调查工作情况,就是了解办案单位就该案的侦查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案件嫌疑范围的判断及其根据,以及排查摸底情况;3、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出身成分、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书写技能,嫌疑根据是什么?此人平时的表现,有无作案的时间,条件和作案思想因素等。
二、鉴定要求的明确
鉴定要求就是指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只有明确了鉴定要求,才能更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收集笔迹样本。一般笔迹检验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点:一是物证笔迹与嫌疑人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笔迹;二是一份文件上的几部分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三是多份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
三、笔迹样本材料的收集
笔迹样本是鉴定人员在种属鉴别和同一认定过程中赖以同物证进行比较,并据以作出鉴别和判断的已知标准,笔迹样本材料的收集是否符合鉴定要求,直接关系到鉴定工作是否正常进行以及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在日常工作中笔迹样本收集的途径和方法有: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发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样本,这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反映嫌疑人的正常书写习惯。其中又以案发前不久书写的现时样本为最好,因为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经过较长时间可能会发生某些变化,而在一个较短的期间内变化不大。因而现时样本更容易反映与检材的同一关系,如果检材笔迹有伪装,除需要现时样本外,有时还需要发案前几年的历史笔迹样本。因为作案分子伪装笔迹,常常是以前的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文件以及留在银行的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厂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如果把别人的笔迹也当做被鉴定人的笔迹,就很可能把该认定的人给否定了,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笔迹。这有两种情况:一是案发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收集起来作为笔迹样本的,收集方法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二是在侦查工作开始后,因一时找不到嫌疑人的现成的笔迹样本或已收集的样本不足,在不暴露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通过某种正常方式,例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思想、工作汇报、学习体会等途径收集,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寫,防上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实验笔迹样本是指侦查人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作案时的书写手段或模拟作案时的书写条件(如书写工具、承受物、书写姿势和伪装方法等)书写的笔迹样本。如果检材字迹较多,可以选择一些有价值的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如果检材中出现阿拉伯数字的千万不能忽视。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侦查人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检材抄写。
侦查人员在收集笔迹样本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字,至少也要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或相同偏旁部首和笔画,因为相同字和相同偏旁部首越多,越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如果没有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即便笔迹样本再多,鉴定价值也不大,同时还要注意收集的笔迹样本的书写字体、速度与检材笔迹的书写字体、速度要尽量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