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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债,可否追加欠债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4-04-29

伴侣 2014年12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

问:

张某转业后,决定自谋职业,因自有资金不够,他从吴某等战友手中借了共90万元,建了一个加油站。因为建站的地方偏僻,开了不到半年就关门了。关门后张某不积极偿还债务,被戰友告上了法庭。诉讼中张某竟然和其妻协议离婚,把住房和加油站都归妻子后隐匿,再不露面。吴某等张某的几位战友,官司是打赢了,可执行不了。请问:他们可否要求追加张某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答:

回答是肯定。这在《婚姻法》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得特别清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二条规定的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依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而加以明确的。之所以没有明确“离婚逃债,可否追加欠债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大概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时间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公布试行之日的原因。那只是一个修改添加的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将张某的前妻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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