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
2014-04-29张建英
【摘要】残疾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长期以来,由于身体的原因导致他们与健全人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在保障残疾人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今天,了解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残疾人作为一个社会的特殊群体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特殊心理、特殊需求和特殊手段这三个方面。
【关键词】特殊心理 特殊需求 特殊手段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2-0024-01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目前,我国拥有残疾人8300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34%。涉及全国2.6亿个家庭人口。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走出了家门,融入到国家建设的洪流中,成为祖国建设的参与者。然而,由于他们身体的原因,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与健全人有所不同,他们形成了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除了具有健全人所具有的一般共性之外,他们还存在着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特殊心理,特殊需求和特殊手段这三方面。
一、残疾人的特殊心理
除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者之外,其他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内心深处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心理特征。这种特殊的心理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卑感
自卑感是残疾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特征,残疾人由于先天或后天因素导致身体的缺陷使他们在生产、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远远的大于健全人,有的甚至遭遇歧视,这未免会使他们产生自闭心理,久而久之便与他所生活的世界形成“隔离墙”,厌恶感、孤独感逐渐增加,形成自卑心理。
2.情绪不稳定
多数的残疾人都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与同类人交流的机会比较多,而与健全人的交流则相对较少,究其内心来讲他们与健全人是保持距离的,再加之健全人对残疾人又缺乏了解和沟通,甚至少数的健全人常常对残疾人抱有偏见,因此,平日里一旦与健全人发生冲突他们往往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予以解决。
3.敏感多疑
每一位残疾人都会因为自身的某种缺陷而对周围的人或事物异常的敏感,在健全人看来极为普通的一个举动,哪怕是一个眼神都会触动他们敏感的神经,自尊心会受挫,会产生一种受歧视的感觉,这种感觉最终会导致他们情绪反应强烈,造成多疑的性格。
4.固执己见
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和自身的原因,使得残疾人走出家门的几率相对较少,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则更少,他们多数人都只生活在残疾人这个相对窄小的空间里,时间一长必然会导致他们的思维方式出现明显的片面性,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在对待一些事情上往往表现出固执偏见的性格特征。
5.残疾类别不同心理特征也不同
由于残疾的类别和特点不同,故形成的心理特征也不尽相同。比如:盲人一般都比较内向、温文尔雅,内心世界丰富,情感体验深刻而含蓄,很少爆发式地外露情感,善思考探索。聋哑人则比较外向,情感反应比较强烈,豪爽耿直,看问题容易注意表面现象。肢体残疾人主要表现为倔强和自我克制,他们具有极大的耐心和忍辱精神。智力残疾人由于整个心理水平低下,难以形成较完整的性格特征。
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
残疾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而且是特殊的,既有自身保护的渴望,又有对环境的种种需求。
1.就业需求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物质、精神环境的阻碍,相当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就业,即使已经就业的,也还不够稳定、合理,有的甚至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组合中再次待业。在就业问题上,残疾人需求适合自己身体的工种和岗位,就业后又有强烈的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保险的要求。
2.康復需求
康复是指采用医学、工程、心理、社会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康复对象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残疾人普遍希望通过各种特殊的康复手段,减轻残疾程度或部分恢复功能,但又有期望与害怕康复同时并存。不仅手术痛苦,而漫长的康复功能恢复使得他们担心、畏难、急躁,以致丧失信心。
3.文化教育方面的需求
目前,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还很低,在我国拥有的8300万残疾人当中,15岁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达3500多万,为了提高文化程度,残疾人渴望拥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目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都对残疾人受教育这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残疾人他们更渴望拥有更多的受教育渠道,尤其是渴望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以便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提高就业的机会,提高他们的生活和生存质量。
4.婚姻需求
残疾人的恋爱婚姻不同于健全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使残疾人的婚姻出现了种种障碍,但是,残疾人同样有爱和被爱的权利;同样有追求异性的强烈需求,只不过渴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很大。就目前来看,残疾人的婚姻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残疾人,而另一方是健全人,究其婚姻的稳定情况来看,前者相对要好一些,尽管如此,目前适龄的残疾青年单身的还是居多,他们渴望拥有健全人所拥有的幸福生活。他们在婚姻方面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
三、特殊手段
由于残疾人有其自身的特殊心理和特殊需求,所以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中要采用特殊的手段。要大力宣传和推广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这个无障碍不仅仅要包括出行无障碍,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特殊手段。比如,为残疾人的出行设置盲道、坡道,在交往中辅以盲文、手语和其它的工具,在教育中要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要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要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要运用独特的表演方式等等。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现代文明社会、在倡导“残健共融”的今天,了解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具有及其重大的意义。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新的残疾人观,即用现代文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科学的观念,正确认识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从而建立一整套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价值观念和根本观点,以达到残疾人平等的参与社会,共享社会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目的,即“平等·参与·共享”。
参考文献:
[1]《残疾人社会学》,奚从清,华夏出版社,1993
[2]《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读本》,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张建英(1964年3月-),女,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世界文学暨比较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