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5年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该如何主张权益
2014-04-29
伴侣 2014年12期
问:
我和王某2006年春结婚后,王某生育儿子小祥(化名)。小祥4岁时,我们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祥由她抚养,我每月给付800元生活费。2014年5月,我发现已经9岁的儿子小祥越长越不像自己,周围朋友也因此拿我儿子开玩笑。我带着小祥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二人不是亲生父子。我找到王某,要求退还9年来的全部抚养费3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王某对亲子鉴定不予认可,只同意退还离婚后5年来的抚养费。请问:对此法律怎样规定?
答:
王某虽对亲子鉴定不予认可,但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那么,王某在与你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的规定。正是由于王某的不忠诚行为,导致你错误地为他人之子尽了9年的抚养义务,这不仅侵犯了你的财产权,更给你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与伤害。作为无过错方的你,有权要求对方退还9年来所付出的全部抚养费(包括离婚前所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离婚前的抚养费数额,应根据你的收入、为小祥支出的实际情况,有理有据地在合理的范围确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王某的赔偿能力以及你所受精神伤害程度来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在3萬元以上、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