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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加强托幼机构保健管理

2014-04-29

教育·综合视线 2014年13期
关键词:托幼卫生保健细则

近日,陕西省卫计委、省教育厅下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實施细则,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水平,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细则规定,托幼机构要按90∶1到15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卫生室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师和护士承担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须取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细则强调,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防治方案,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愿参加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情节严重的,教育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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