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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生水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2014-04-29张星一

信息周刊 2014年18期
关键词:民生供水水利

张星一

【摘 要】 水利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民生工程,其对于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加强民生水利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对构建民生水利的法律保障体系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提供一个借鉴。

【关键词】 民生水利;法律保障体系

1.民生水利的内涵

水利部部长陈雷在2008年3月22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发展水利改善民生》的文章,文中关于如何构建民生水利发展格局的阐述,实际上已包括了民生水利的内涵。我们认为可归纳为5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生水利紧密围绕民生,重点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依据是科学发展观,目标是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充分发挥水利在改善民生中的作用,必须继续坚持发展水利事业,发展的目标必须是让广大老百姓满意,维护老百姓最根本的利益。水利发展是为了改善民生,而改善民生既不能脱离实际,超越水利发展,也不能滞后于水利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推进水利和民生的和谐共进,实现民生和水利共同发展的双赢。

二、民生水利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特别注重解决与“三农”相关的水利问题。“民生水利”的提出,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农业基础,加快农村发展,稳定农业。

三、发展水利、改善民生的制度保障是进一步深化配水制度改革和水权的全面改革,解决水资源分配不公的矛盾。水资源的自然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历史决定了水资源对于不同社会群体在分配起点上的不公平,行政区域对流域的分割导致水事关系错综复杂。在水权分配中要切实保障社会群体用水的公平性和基本用水需求,保障水资源利用权利和机会公平,通过实现人类社会内部的和谐,进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不同区域之间的人的公平(区际公平)、当代人之间的公平(代内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代际公平),确保水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及子孙后代,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当前我国水利系统的工作方向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是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五、民生水利建立在资源水利、环境水利、生态水利等水利发展思路的基础上,其理论体系是一脉相承并逐渐向前发展的。

民生水利是我国水利部门把科学发展观与当前水利发展的实际相结合,总结我国水利建设经验教训,把握当今我国水资源和水利发展现状,根据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新要求,从依靠水利改善民生和水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的全新的水利发展思路。这一思路体现了我国当代水利发展的理念,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中,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是民生水利思路形成的理论渊源,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提出的实践需求是民生水利思路形成的现实依据,我国水利建设的经验教训为民生水利的提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在民生水利发展过程中,目前的法律法规虽然提供了较强的保障,但与水利改革发展的内在需求相比仍明显滞后。为了进一步保障和推动民生水利的发展,亟需大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构建形式完整、内容全面、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民生水利法律保障体系。

2.民生水利法律保障现状

现有水法律法规对民生水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方面,《防洪法》、《防汛条例》、《水利工程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防洪管理和水利工程大坝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通过推进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和强化防洪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大坝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保障方面,《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水资源管理和供水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供水管理,较好地保障了民众的饮水安全;三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发展的民生水利方面,《水法》、《抗旱条例》等水资源管理和防旱抗旱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防旱抗旱工作,较好地保障了民众生产发展的供水安全;四是直接关系城乡人居环境方面,《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生态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通过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和河道治理,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较好地保障了民众生态环境安全;五是直接关系特殊群体涉水权益的民生水利方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补偿制度管理法规,通过建立蓄滞洪区补偿制度和移民安置补偿制度,较好地保障了蓄滞洪区民众和移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与今后一段时期内民生水利跨越式发展的法律保障需求相比,与民众涉水权益的保障需求相比,民生法律保障总体上还比较滞后,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民生水利立法还基本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尤其是点多、面广、分散的大量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制度尚未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缺乏法律保障,民生水利长效机制尚难以有效建立;三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一些与农民用水权益紧密相关的法规,以及《水法》等法规中的一些重要条款,由于法律权威不足或者配套制度未有效建立等原因,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3.民生水利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3.1构建坚实可靠的防洪减灾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加大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力度,抓好重点河道堤防整治,提高防洪标准,通过对河道、水利工程、滞洪区的有效整治和防洪设施现代化建设,做到“拦、分、蓄、滞、排”合理安排,形成日臻完善的防洪安全保障体系。二是建立较为完善的防洪管理体系,健全防汛抗洪监测预报和指挥调度系统,制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提高预测、预报、预警和调度的水平,科学安排洪水出路,有效规避、控制和分散洪水风险,合理利用雨洪资源。

3.2构建节水高效的供水保证体系,保障人民饮水安全

一是加大农村饮水安全投入力度,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作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农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针对目前农村饮用水不安全的现状,加快实施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照“先急后缓,分期实施,全面解决”的原则,在5~7年内完成农村安全饮水项目,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让农民群众早日喝上洁净水、放心水、安全水。二是完善城市供水工程体系,保证供水安全。必须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科学制定规划,实行定期监测,防止水源受到污染,提高供水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应急水源地建设,建立应急应变机制,提高供水能力;综合应用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形成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格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用水需求。

3.3建设路径

一方面,民生水利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规划制度、投入制度、建设管理制度、产权制度、运行与维护经费制度、政策保障制度以及特殊群体涉水权益保障制度,已经超出了部门职责范畴,需要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先行确立基本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促进民生水利改革与发展,各部門、各地区再予以开展配套法律制度建设,是合理可行的基本路径。另一方面,民生水利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情、民情、水情不同,在全国范围内出台民生水利法律法规往往需要较长周期,短期内难以及时满足民生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也可以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这不仅可以及时满足各地民生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王智彤.我国民生水利管理的行政伦理思考[D].黑龙江大学,2012.

[2]刘莉.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研究[D].长安大学,2014.

[3]康锦.民生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D].山东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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