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农村土地流转信贷风险对策建议
2014-04-29李东红
李东红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快速推动,“空心村”现象在一些农村开始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贷款有力地支持了“三农”经济发展,据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8月末,土地流转面积28.11万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贷款几百万元,但不良贷款却同比增长了22个百分点。农村土地流转信贷风险缘何会快速攀升?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原因分析
(一)利益纷争是诱因。民以食为天,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的收益一直是老百姓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农业税取消后,综合补贴、良种补贴政策的落实,变相增加了农民的土地收入,所以围绕土地流转的利益之争在农村频频出现,如产业结构调整、高价转租、租金上涨等。
据调查,一位王老汉就是一位土地利益纷争的受害者,2009年他租用同村一李姓农民的土地5亩,每亩每年租金为300元,经营大棚香菇种植,总投资20万元,其中贷款10万元,租期为5年。2012年初,出租方要求提前收回土地,原因是租金过低。由于流转的土地被提前收回,造成王老汉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截至2012年8月底,该笔土地流转贷款已部分形成不良。目前,利益纷争已成为农村土地流转贷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调查样本数据看,四成农民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转的土地,造成承租方损失,无力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二)保险缺失是外因。自然灾害是农业生产的天敌,特别是遇到洪涝灾害,农业的抗灾能力会更弱。如果没有保险业务保驾护航,自然灾害给农业发展带来的损失程度无法预知。
据调查,有地方仍在开展小麦和玉米保险。按照玉米保险规定,每亩保费为15元,财政出资12元,农民出资3元,但由于当地农民对自然灾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愿意上交3元保费,导致该项保险业务停止。原因二是自然灾害定损难。由于自然灾害对同一县域不同地点的农业损害程度不一,定损难度较大,定损持续时间较长,农民不满意,从而造成保费收缴难。同时,农业保险开展的品种较少,油料作物和蔬菜大棚均未开展保险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缺失,相对降低了土地承租人的经营风险,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投资风险。
虽然目前不良贷款笔数和金额较少,但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将成为土地流转贷款风险的致命外伤。
(三)流转无序是病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亲戚之间的转租、种粮大户的寻租、个人招租、农村合作社承租、政府导租等,但不论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出租和承租关系,土地流转行为大多是自发的,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给土地流转纠纷埋下隐患,从而导致土地承租人经营风险上升。
据调查,在土地流转中,由于自发行为居多,土地流转市场无序现象突出,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大都存在无合同或无有效合同的问题。亲朋之间租赁土地,95%以口头协议为主;村民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多存在未登记、未经发包方同意等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给合同纠纷埋下隐患。所以,土地流转的无序性是土地流转贷款风险形成的根源。据统计,截至2012年8月末,3个调查样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主体不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相关登记和证件变更等手续不及时,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效力不强等原因,致使土地流转贷款不能依法执行,形成不良贷款十多笔、金额几十万元,其中2012年前8个月形成不良贷款同比数额增加。
对策建议
(一)立法治乱。土地流转不规范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而且把土地流转风险转变成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这样不利于城镇化和“三农”经济发展。要规范土地流转,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流转信贷风险的发生,政府必须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立法,明确界定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土地流转的流程、用途、手续等进行规范,确定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职权。
(二) 政府引导。目前,土地流转的自发性,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在有些地方造成土地闲置,激化了社会矛盾。在土地流转立法前,政府应参与土地流转,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制定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平台,让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切实保护出租人、承租人的利益,提高金融机构土地流转贷款质量。为解决这一难题,很多县市由政府引导,成立了土地托管合作社,规范了土地流转。“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的新形式,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以村组为单位与托管专业合作社签订协议,将土地的耕种、田间管理、收割等全权交给托管合作社统一管理,实现了“种、管、产、销”一体化(统一供种、统一机耕机播、统一田间管理、统一储存、统一销售)。
(三)牵引扶持。利益纷争、保险缺失、流转无序成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贷款风险上升的三大主导因素,制约了土地流转再融资。在目前情况下,要解决这一问题,财政与金融必须联手合作,牵引扶持。一是建立全额农业保险制度。政府应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对基本农田农业保险加大扶持力度,中央、地方分成出资,全额上缴主要粮食品种保险费,彻底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问题;二是建立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土地流转不良贷款,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分别承担风险责任,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政策,采取土地流转不良贷款50%贴息的方式,减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土地流转贷款投入力度。
(作者单位:161500黑龙江省依安县双阳镇经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