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混改应力避五种倾向
2014-04-29李建军
李建军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首次提出下一步将推进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以来,中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国有股份占据控股地位,其他所有制资本在公司治理方面很难发挥应有作用。随着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与资本账户开放等改革不断深化,再加上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以及《巴塞尔协议Ⅲ》的新标准即将实施,深化银行业混改势在必行。在此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五种倾向。
力避“一混则灵”的理想化倾向。股权结构合理混合,可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更科学。尤其是引入民营资本后,能促进银行运营更趋市场化。但国际经验表明,并不是一实行混合所有制,银行业就能消除其脆弱性,解决经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更不可能一实行混合所有制,国有银行的股价就飙升,治理结构就尽善尽美,高管和员工的激励就不是问题了。
力避“千人一面”的无差异倾向。过去改革中经常出现千人一面的现象。一方面,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无论是大的金融机构,还是新设的村镇级小银行,都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出资,占相对控股地位;另一方面,各银行的经营服务模式没有特色,业务趋同,以至于老百姓在金融服务消费时,不问银行种类,只要方便就行。
当然,改革并非要把所有银行都变成社会资本、外商资本与国有资本“平起平坐”,甚至是国有资本不再发挥主导作用的模式。银行业还是要保留若干家大银行,如传统的四大银行,以及国开行。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及新设立的银行等,可在股权结构上放弃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让社会资本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力避“趋之若鹜”的盲目倾向。银行业混改要渐进式推进,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在发令枪打响之际,要抑制一哄而上,急于改变股权分配、推行高管和员工持股、引入民营资本等冲动。另外,对现有银行的小修小补远远不够,应从培育新的具有活力的银行机构入手,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混合所有制模式设计,依据市场原则,给予符合条件的混合资本机构颁发银行牌照。通过增量改革,带动银行业整体治理结构的改进和效率的提升。
力避“资本歧视”的狭隘倾向。应坚持对所有资本一视同仁,无论是国际资本还是民营资本,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就应在行业准入、收益分配、决策权配置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益,将契约精神放在第一位。
力避“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倾向。在混改过程中,如不严格执行《公司法》,即使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也难以形成董事会与管理层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如不去除行政化,在选人用人、考核奖惩和薪酬分配上还是由行政领导发号施令,这样的混合所有制就只是一个华丽的空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