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制度正当性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4-29曲晓琨
曲晓琨
【摘 要】由于国际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地增长,作为反倾销的延伸的反规避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规避,一般是指反倾销规避,通过各种行为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削弱甚至消除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反规避问题还存在相当争议,学界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是仔细分析反规避制度的确立并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障碍。我国的反规避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完善我国的反规避立法体系,并积极推动国际统一的反规避法律体系的构建,才是正确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反规避;立法现状;质疑;正当性;启示
一、国际反规避及立法现状
反规避,就是进口国为限制出口商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进口国反倾销法的适用,而对该规避行为给予相应救济的法律措施,一般是由进口国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倾销商征收反规避税。1
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形式对规避行为进行规制的是欧共体和美国,到目前为止,欧盟和美国的反规避立法也是最完善的,相应地,实践中它们也是发起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国家。
目前WTO框架内尚无统一的反规避立法,但是可以预见,国际统一的反规避立法是必然的趋势。东京回合制定的《反倾销守则》中未规定反规避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规避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其中邓克尔文本中规定了详细的反规避条款,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反规避条款最终从《1994年反倾销守则》中删除了。随后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规定:“注意到反倾销措施中的规避问题虽然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达成之前谈判的一部分,但是谈判人员未能达成具体文字;注意到在此领域尽快使用统一规则的可取性,决定此问题提交根据该协定设立的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加以解决。”至此,反规避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在WTO的框架内已逐步明晰。
二、对反规避制度的质疑及其正当性分析
自从反规避措施实施以来,就引起无数的质疑。对于反规避制度的态度,世界上各国家地区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工业化国家,认为必须制定严格的反规避立法来保护反倾销制度的严肃性,而以出口为导向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一般对制定苛刻的反规避条款持反对态度。
(一)对于反规避制度的质疑
反规避立法的反对者对其正当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反规避立法违背WTO的宗旨、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则等。具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质疑:
1、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由于国际范围内尚没有统一的反规避立法,根据其国内反规避立法实施反规避调查的主要是欧美国家。可以说,目前为止,反规避仍然是一个新事物。也正是当前反规避立法的不完善,遭受欧美反规避困扰的国家,认为其国内反规避立法中存在相当不公平因素,是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2、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改锥案中,欧共体对日本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征收反规避税,虽然欧共体认为该种税费在性质上属于关税,事实上,欧共体的征税对象是其境内的产成品而不是零部件,因此专家小组裁决欧共体征收的此种税在性质上是国内税。其结果是对使用进口零部件制成的产品课征的国内税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课征的国内税,因此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3、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反规避调查中,某进口第三国零部件未经调查就可能被征收反规避税,而相似外国零部件除非经调查认定存在倾销及损害,否则是不应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这就在进口第三国零部件与相似外国零部件间造成歧视待遇,与GATT第1条第1款确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符。
与质疑反规避立法的观点相反,支持者认为反规避作为反倾销的延伸,维护了贸易自由化的成果,进而维护了反倾销的实施成果。反规避不仅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其存在既合理也合法。
(二)反规避立法的正当性分析
1、反規避立法的合理性分析
由于反规避是反倾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倾销的延伸。因此,反规避制度的合理性,最终要归结到反倾销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上,要从反倾销确立的理论依据中寻找合理性依据。
(1)公平说
规避使倾销行为绕过反倾销措施得以继续,而倾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常常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企图将竞争的小企业排挤出市场以获取独占地位,规避则使得这种不公平得以延续,而反规避恰恰可以调整这种被扭曲的的不公平竞争。
(2)经济安全说
一国的安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倾销不仅会冲击本国相关产业,造成失业和社会动荡,而且有可能使该行业遭受外国控制而损害进口国的国家利益。反倾销、反规避制度的构建也不乏这方面的考虑。
(3)法律经济学理论
①价格歧视理论
价格歧视理论认为,出口商在本国和进口国采取差别销售策略,结果使后者市场上的产品价格低于前者的,这就构成了对进口国的价格歧视。对于经济学家而言,歧视是指销售者不是以成本差异为理由而收取不同的价格。2这就使得价格的确定偏离了被视为西方社会得以发展的原动力的效率与竞争原则,反倾销正是基于这种理论而出台的。
②掠夺性定价理论
价格歧视虽然会扭曲竞争,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是证明反倾销法必要性的强有力的理由。3掠夺性定价才是法律应当抵制的。掠夺性定价是指销售商在市场上以不正当的低价、甚至是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此来排挤竞争对手,当竞争者被迫退出市场后,再规定一个垄断价格进行销售。这种行为的目的已经不是为获取利润,而是将其他竞争者撵走,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因此,各国相继制定了反倾销法来规制这种行为。
③效率理论
效率理论认为,物美价廉的进口货吸引了国内消费者,造成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开工不足,利润下降,工人失业,最终企业破产倒闭。这对于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效率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有可能使该产业部门元气大伤,再也不能进行该类产品的生产。4
反规避作为反倾销的延伸,同样可以适用上述理论论证其合理性。由此可见,反规避立法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目前,反规避措施之所以遭到反对,并非其存在不合理,而在于其执行是否合理。5
2、反规避立法的合法性分析
反规避立法的合法性即指反规避规则与现行的法律规则体系的相容性、协调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反规避是制止规避这种欺诈行为的直接反应
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均认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按照“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的理论,任何法律的规避行为均应无效,应适用其本该适用的法律。6规避,是一种对反倾销法律的欺诈,而反规避正是应对这种欺诈行为的直接反应。
(2)反规避制度符合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实现自由贸易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非不受限制的自由贸易,而是一定限度以内的自由贸易。反倾销本身就是这样一种限制完全自由贸易的措施,而且反倾销制度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并在WTO框架内构建了统一的国际反倾销制度。尽管反倾销有时会被滥用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由此推出,指责反规避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而且反规避立法的本意并非只在實施贸易保护主义,而是维护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成果。反规避措施为反倾销法律机制的运行注入了润滑剂,从而增强了反倾销措施的适应性与实施力度,使之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和贸易更加自由化的需要。7
而且关于反规避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质疑也是不充分的。可以看出,这种质疑针对的仅是具体的反规避措施,却并不能否定整个反规避立法。反规避和反倾销一样,都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而且WTO允许这种例外。诚然,反规避立法中难免存在缺陷,然而,弥补这种缺陷的最好方法,恰恰不是否定整个反规避立法,而是构建国际统一的反规避法律体系。
因此,反规避作为反倾销的延伸,保障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力,符合WTO的基本原则,符合WTO宗旨。
(3)WTO规则不否定反规避制度的存在
“改锥案”中专家组的裁决结论为:①.欧共体根据其反规避立法对在欧共体内与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日本制造商有关联的企业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征收的税费与总协定第3条第2款关于内地税或内地费用的规定不符。②.欧共体以在欧共体内的企业承诺限制日本产零件或原料在组装或生产中的使用为条件暂停依第13条第10款发起的反规避诉讼程序的决定与总协定第3条第4款对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符,且欧共体反规避条款不能以总协定第20条(丁)项为其合法性的依据。③.专家小组建议总协定缔约方全体,要求欧共体将第13条第10款的适用拉回到符合其所承担的总协定义务的轨道上来。
分析上述裁决可以得出:第一,虽然专家组判定欧共体反规避措施不合法,但并未宣布其反规避立法不合法。实际上,专家组并不反对欧共体对非总协定缔约方适用该条款的反规避措施,也并不反对欧共体用其他的反规避措施实施反规避制度。第二,专家组批评的是欧共体反规避税的征税环节或征税对象。欧共体虽认为其反规避税的性质是关税,而专家组却将其认定为国内税。如果当初欧共体不是针对在欧共体组装的制成品征税,而是对零部件或原材料在进口通关时便征收,则专家组的有关裁决便有可能落空。
如上所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GATT秘书长邓克尔提出的反倾销草案中详细规定了反规避条款,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反规避条款最终从《1994年反倾销守则》中删除了。随后WTO《关于反规避的决定》规定:“注意到反倾销措施中的规避问题虽然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达成之前谈判的一部分,但是谈判人员未能达成具体文字;注意到在此领域尽快使用统一规则的可取性,决定此问题提交根据该协定设立的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加以解决。”这充分说明了,WTO并不否认反规避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在于具体的反规避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WTO现行规则,而且即使某项具体的反规避措施不符WTO规则,专家组也并不禁止对非WTO成员国实施。
从“约定必须信守”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来说,一国只受其在条约中作出的受条约约束意旨的约束,对于条约中未明文禁止的事项,只要不违反国际强行法,则各国有权在自己主权范围内自由采取行动。8这项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各缔约国制定反规避规则,同时也未明文禁止反规避立法。因此,在WTO框架内没有统一的反规避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家地区有权制定自己的反规避立法,只要具体的反规避规则不违反现行的WTO规则即可。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我国的反规避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规避立法还极不完善,仅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对反规避问题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
完善反规避立法才能遏制外国出口商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防止反倾销措施效果的削减。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内反倾销立法的日臻完善,我国对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使得遭受国外倾销行为损害的国内企业得到了救济。但是,随着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越来越多,可以预见到,国外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的事件也将随之增多。规避行为使得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大打折扣,其破坏性之大与倾销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上,实践中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现象已经发生。
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反规避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或者说还没有考虑好具体的对策。然而随着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的增多,必然会有更多的规避行为的出现,而依据我国原则性的反规避条款,由于规则不透明,不够完善,据此实施反规避措施反而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甚至在诉至争端解决机构时导致败诉。既然我国立法明确制裁规避行为,就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完善的反规避规则,当然这些具体规则要有所限定,符合WTO现行规则。
(二)积极推动国际反规避立法的构建
积极推动国际反规避立法的构建,是深化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的角色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但是,也应意识到,我国在国际上某些方面的发言权仍然是有限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以及世界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声音仍然是相当微弱的。
基于上述分析,反规避立法的构建不存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的障碍,对此,我们要转换思维。我们不应再一味地抱怨发达国家针对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甚至反规避不够合情合理,我们应该做的是,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中去,打破现今由欧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我们不应再一味的防守,处处被动,随着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提升,我国一方面会遭到更多的反倾销、反补贴,甚至是反规避等调查,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倾销、补贴,甚至是规避,必然将而且事实上也证明在逐渐加剧。
我们应当意识到,乌拉圭回合中,反规避条文最终遭到删除,对遭受欧美反规避措施困扰的国家来说并非好事。欧美表面上致力于国际反规避法律体系的构建,然而这种体系必须是符合欧美要求的反规避法律体系。如果不能达成符合其要求的反规避立法体系,它们宁愿将反规避规则剔除出WTO的法律框架,因为,不受国际统一的反规避法律体系的约束,欧美可以依其国内法实施更加严格的反规避措施。因此,对于我国等遭受欧美反规避措施困扰的国家而言,积极推动国际统一的反规避法律体系的构建,推动符合自身利益的反规避条文的写入,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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