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拟财产的属性
2014-04-29曾丹
曾丹
【摘 要】网络的大面积普及是科学不断进步、技术不断革新的结果。在网络游戏开始在全世界风靡,并在娱乐服务行业占据不可忽视地位时,大规模的虚拟财产交易也随之产生了,同时催生的还有繁杂多变的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地影响着网络游戏产业的经济发展。正确认定虚拟财产的属性是处理、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稀缺性
一、案情简介
2005年3月至7月,被告人曾某作为某网络公司的在职员工,与被告人杨某合谋,盗取QQ号码并出售。二被告人通过回答密码保护问题修改QQ密码,将修改密码后的QQ号码转卖给他人的方式,共盗窃QQ号码共130余个,变卖后共获得非法收入61650余元。除此之外,二被告人还拖带出卖了QQ号码中价值2654元的Q币与游戏币。
二、案件焦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关键在于界定像QQ号码一类的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它的属性是什么。
三、理论分析
1.财产的概述
(1)什么是财产
关于财产的定义,在不同时代、不同法系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法学历史上比较有影响的财产学说有以下几种:古罗马法认为,财产就是物和权利;大陆法学认为财产为服务于人的有体物,财产是设定在物之上的权利,只有当存在有体物并在之上设定权利时才存在财产。在我国,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所有事物。李开国教授认为财产是指能为人掌握、控制,可以在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和人的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质资料和对人有价值的经济事物。郭明瑞教授认为,财产是指与一定的主体有关或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享有的经济利益,它可以是有形的,如物,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业秘密。
(2)财产的特征
第一,财产具有有用性
财产有用性是指某一事物对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功效、作用和影响,分主观有用性和客观有用性两类。主观有用性是一种个人评价,是人们对事物满足自己欲望或满足个人幸福度的衡量尺度。客观有用性是一种社会评价,是事物在人类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发挥出的效用和功能。这里所说的财产有用性就是指客观有用性,即物受社会普遍认同的程度。
第二,财产具有稀缺性
稀缺性是指物品的数量是有限的,需要花费劳动力或等值的对价才能争取到的,不能无限量地存在、不能普遍满足所有人需求的属性。物只有具有稀缺性才会在有需求的人们之间引发争夺。稀缺性是物之所以被称作财产的最基本的属性。
第三,财产具有可控性
可控性是指物能够被人类管理与控制的性质,是指物具有被管理与控制的可能,而非事实上的“握住”。它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方面指物可以被人类事实上的占有,另一方面是指物的利益能够被人收益并排除他人获得。物只有具有可控性,财产权才不会变成纸上谈兵。没有可控性,物就不是财产,而是公共资源。
2.虚拟财产的概述
(1)什么是虚拟财产
泛义观点说认为,虚拟财产是指任何兼具无形性和排他性的财产利益,所有数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财产,包括商誉、商号等;广义观点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一切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空间内的,持有人可随时调用的专属性电子数据;狭义观点说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网络游戏为基础,游戏玩家通过各种方式在网游账号下所拥有的“货币”、“宝物”、“武器”、“宠物”、“级别”、“段位”等保存在游戏服务器上,可供游戏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的各种数据资料和参数;二元观点说认为,虚拟财产应根据其使用意义不同而分为不同的范畴,应当分为网络空间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网络游戏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前者包括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网络账号等。
(2)虚拟财产的特征
第一、虚拟性
虚拟财产的实质上是一种由二进制数字组成的数据组,是不能为人们所感知的、无形的电磁记录。虚拟财产只有在程序、软件运行后,在虚拟环境中得以“存在”。虚拟财产自身没有实体,它之所以能在虚拟游戏中表现出来,完全是因为组成游戏软件的某一组或多组数据在互联网运行或转换的结果。一旦离开互联网,网络游戏就不存在,虚拟财产也不存在,因此虚拟性是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第二、价值性
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表现在虚拟财产作为游戏软件的一部分,它的出现丰富了游戏世界,增强了游戏的逼真度,使游戏更具有吸引力,从而给游戏运营商带来了更多的商机。虚拟财产也是网络游戏设计者的劳动成果,是一种智力成果。
第三、限制性
虚拟财产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虚拟财产价值社会认同的有限性。现目前虚拟财产仅得到了一部分人群的认同,还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第二,虚拟财产价值实现途径的有限性。虚拟财产不具有独立性不仅表现在它的虚拟性和依赖性上,还表现在其自身价值实现的依附性上。由于虚拟财产只有在网络空间或游戏环境中才能被感知、利用、交易,因此虚拟财产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亦无法离开这些环境;第三,虚拟财产流通的有限性。对于普通财产来说,只要有市场的地方,商品就可以在这里流通。而虚拟财产仅能在玩家与玩家、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在网络空间中实现。离开这些特定对象,虚拟财产的交易便无法实现。
第四、意定性
虚拟财产具有意定性,主要是指虚拟财产数量的意定性。虚拟财产作为游戏软件设计者为了使游戏更逼真、更刺激、更受用户欢迎而编写的代码。它的数量与种类是软件设计者依据自身对游戏的了解与游戏产业的发展现状而决定的,而不是对人类劳动价值的计算以及对社会贡献的综合评价的结果,不具有客观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虚拟财产可以在设计者的复制、粘贴中无限生成。
四、浅析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只是不能独立地将自身的价值允以实现。虚拟财产也具有稀缺性,但是它的稀缺性并非完整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这种稀缺性没有得到很好地控制,会引起社会财产贬值和财产泡沫。法律上财产是指具有且必须具有价值性、可控性以及稀缺性的财产,由于虛拟财产的价值性与稀缺性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虚拟财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并且,如果将虚拟财产以财产论,将会出现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在虚拟婚姻中的虚拟财产应如何分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被毁坏应如何处理等。因此,无论从财产的基本属性分析,还是从社会现实分析,虚拟财产都不适宜以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