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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教师权力 回归教育本真

2014-04-29吴金根

江苏教育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权力权利小学生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人,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方面,教师要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更好地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和权力的现象,另一方面,教师要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异化的教师“权力”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学生,不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对教育的要求和对教师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一方面,少数教师不能正确把握自己所掌控的权力行使界限,不能正确把握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生关系,在履行教师职责、遵守教师规范、尽责学生教育教学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有悖职业规范的事,极个别教师甚至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社会和家长、政府和领导、主管部门和学校中的不少人,以“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教育成败、评判教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教师成了加班、加点的“永动机”,成了社会和家长可以随意指责的“出气桶”,可以随意干扰,缺失职业尊严,给教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心理恐慌”和“职业倦怠”。

应该说,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联合体”。教师作为一个公民,拥有着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力和义务,教师作为一个特定职业人,也拥有着国家法律所设定的专门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放大”和“剥夺”教师的权利、权力和义务,也不能强加给教师不该承担的“过分”的风险与责任。

二、回归的教师“权力”

教师的权力有多大?大到可以把人“激活”,也可以把人“整死”。

教师的权力有多小?在一些学校,小到不可以轻易按照自己对学生本有的科学成长规律实施适合、适切的“因材施教”策略,只能按上级管理部门所设定的规矩而进行一切教学活动;小到不可以轻易实施与家长意愿“不相一致”的个性化、差异化的、因人施教的分层教学;小到不能轻易实施本该正确的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和适当的惩戒。

要关注和研究教师的专业权力,首先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即:教师需要有哪些权力?教师怎样享用权力?怎样来管理和监督教师权力?

谈教师权力,应该建立两个假设概念,一是教师都是“自觉”的,二是教师都是“能干”的。假如教师“不自觉”“不能干”,就要通过“权力监控”手段、机制来加以“权力规引”,使“拥权”和“用权”、“放权”和“控权”有机结合,使教师之“权”发挥真正意义上的对教育、教师、学生成长之“力”量。

教师的权力是什么?从专业角度来说,应该是国家和法律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权等职业特定权力。教师的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教师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使命和重任,与其他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业不同,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尤为重要。因此,从国家层面专门提出了对教师的保护要求。如,我国《教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从法律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教师职业的重视。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教育教学权、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权、指导评定学生权、报酬待遇休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

1.教育教学权。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因为,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要行使好教育教学权,教师必须把握两点:一是认真履行好职责,着力提升教育教学力,以学论教,无私地关心每一个学生,努力帮助学生学习成长,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兴趣、习惯和能力,提升学业质量。二是政府和社会、学校和家长、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同时,充分信任教师,给予教师自主行使教育教学的权力,使教师拥有创造教育和教育创造的时间和空间、激情和热情,解放教师的教育教学智慧,有效、优效和低耗高效地实行教育教学活动。让教师一方面可以按照课程标准、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自主确定教学的具体内容、进度及传授知识的具体方法途径,自主组织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可根据教育教学实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因材施教、因地制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当然,教师的自主权也是有限度的,不能以此绝对拒绝学校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和控制。

2.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权。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可使教师从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增强教师素质,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教师要有科研意识、科研成长意识。既要积极参与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教育科研活动,使自己的教师职业能力在科学的轨道上向前发展,又要主动走进“有思考、有研究、有学习、有发现、有创造”的职业生活,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中研究,在研究中发现,在发现中创造,努力成为有科学的教育主张、思想和操行能力的学术型、专家型教师。

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不只是机械地完成读点、写点、发点文章这样的规定动作,而应是建立在教师教育教学实践基础上的主张表达和思想呈现,是教师职业成长和专业发展的“内需”行为。教师发表研究论文是实践的再思考,是研究成果表达的一种方式,决不是一些学校领导和教师误解的“不务正业”的行为,也不是“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唯一表达。

3.指导评定学生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教师的指导评定权与管理、管束权是既有联系,又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一方面,教师的指导评定行为是管理的一种方式,管理管束也是指导行为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指导评定权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不具有强制性,更加强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性的发挥;而管理、管束权是一种“权力”,是刚性的,其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的不平等地位,管理、管束权的相对方必须要服从,两者的区别实际上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师法》赋予教师指导评价学生权利,而没有出现“管理、管束”字样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也与当今民主法治社会这一时代背景相适应。这就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

然而,随着学生过度的“自由”表达,家长过度的“利己”欲求,社会过度的“维稳”,在实践中学校、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用语和措辞逐渐走向了大同、浅表,缺少针对性和个性化的“好话好说”。因为,正常的批评教育和行为规引,可能会引发家长的“告状”和媒体的“曝光”,引发“师闹”和“校闹”,给教师“真心指导评定学生”带来了心理阴影。因为怕惹事,只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必然会影响对学生的科学教育。

另一方面,一些教师过分放大自己的“权威”和“权力”,讽刺、挖苦学生,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更有甚者出现了“不道德”及违法的行为,这也必须引起教师的反思和改变。

4.休息休假权。教师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补休。然而,教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教师不可能像其他职业一样灵动地实现调休、补休机制,即使是合法的婚假,许多学校也只能与教师商量尽可能地“弃假”或“减假”。

更大的问题是相当一些学校尤其是中学,为了应对无序的、违背科学发展的“升学率”竞争,应对教育质量单一的“分数”提升,随意甚至是缺少人性地要求重点学科(考试学科)的教师加课、加时,教师如牛似马、不堪重负,学生更是疲惫不堪、苦不堪言。这就需要我们反思,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人权,合情、合理和合法的还教师应该有的“休息休假权”。

5.进修培训权。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也积极创造教师各类培训机制,从通式培训到专题培训,从全员培训到分层培训,有效提升了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问题是,教师“进修培训”的机会有所失衡,一些学校过分地操行“重点培训”策略,部分教师一培再培,一训再训,影响了教师群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教师进修培训的热情不高,欲望不强,只是“被培训”。因此,学校和教育机构一方面应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策略,要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激励竞争机制,转化为“转型升级,共同富裕”的教师培训成长策略,让所有教师拥有高端培训、名师带教的机会。另一方面,教师应该积极“进入”进修,自觉、自动地发展自己。因为,学习意识和学习力,专业精神和发展力,学科素养和教学力,教育智慧和创造力是教师今天的必需,拥有积极的心态、健康的身体、事业的激情和超越的斗志是教师做好教育教学的基础保证,教师要用好“进修培训权”。

三、智慧的教师“权力”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一对伴生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首先作为社会事实关系而存在,然后上升为习惯和道德等关系,最后进入教师法等法律从而成为一种法律关系。教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种特定的职业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的职业性质、特点和任务密切相关。

教师要“有权”,首先要明晰“无权”。把握“无权”,才能真正发挥“有权”之力。教师无权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无权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也无权“借”对孩子教育而羞辱和伤害家长等等。

2012年教育部出台的《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标准》(试行),明确提出了教师“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标准。关爱小学生,重视小学生身心健康,将保护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小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要“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明确提出了教师“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标准。要“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小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小学生全面发展”;要“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要“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要“引导小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要“尊重和发挥好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明确提出了教师“个人修养与行为”标准。要“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要“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要“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要“勤于学习,不断进取”;要“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要“激励与评价”;要“对小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与判断,发现和赏识每一位小学生的点滴进步”;要“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评价和指导”;要“引导小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要“利用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明确提出了教师“沟通与合作”标准。要“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要“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要“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要“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权力有“法权”和“职权”,有“公权”和“私权”。教师的权力,应该建立在合法、合职和合理的基础上。读懂“权力”,才能有效主张和行使权力,真正地行使“抵制不当摊派”“保护学生利益”“批评教育学生”“评价激励学生”“参与培训进修”“提出合理建议”“民主评议学校”“申诉不公考评”“安排合法婚育”“进行科研实验”“主张教学方式”“抵制违规教育”等权力,使自己快乐地行走在“履职”和“享权”的教育之路上,享有健康、阳光和幸福教师人生。

(吴金根,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实验小学,215100)

责任编辑:宣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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