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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乡约》的主要内容

2014-04-29

管理学家 2014年5期
关键词:吕氏乡约礼俗

《吕氏乡约》的历史影响极大,然而其内容相当简单,总共只有两千馀字,分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个部分(本文所引为朱熹增损本)。

德业相劝

德业相劝包括“德”和“业”两个方面。“德”的具体内容包括:“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肃政教;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託,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业”的具体内容包括:“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朱熹增补了如何相劝的方法:“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脩,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过失分为“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脩之过”三类。

“犯义之过”分为六条:“一曰酗博斗讼(酗谓纵酒喧兢,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已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二曰行止逾违(逾礼违法,众恶皆是)。三曰行不恭逊(侮慢齿德者,持人短长者,恃强凌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四曰言不忠信(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馀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託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分为四条:“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脩之过”分为五条:“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已,朝夕与之游处,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谓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而不赌财物者;怠惰谓不脩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太疎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五曰用度不节(谓不计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非道营求者)。”

吕氏原文对如何相规仅简略规定为“书籍”(记录在案)和“三犯行罚”,朱熹则对相规的方法作了较细说明,以“出约”(退出乡约)代替了“行罚”,从而使其更具操作性和自愿性。“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分为“尊幼辈行”、“造请拜揖”、“请召送迎”、“庆吊赠遗”四类。

“尊幼辈行”即以年齿来划分相当于辈分的尊卑。因为乡约针对的是没有亲属关系和宗族关系的同乡,所以用长幼作为“准辈分”。以当事人的年龄为基准,分为五等:长于自己20岁者为尊者(相当于父辈),长10岁者为长者,上下不满10岁者为敌者(相当于自己),少于10岁为少者,少于20岁为幼者。

“造请拜揖”分为三条:一是节日谒见尊者长者的服饰礼仪,二是谒见过程的行为礼仪,三是道路偶遇的举措礼仪。

“请召送迎”分为四条:一是邀请之礼,二是聚会座次排法,三是敬酒与答拜之礼,四是送行之礼。

“庆吊赠遗”分为四条:一是吉凶庆吊的范围和人员,吉事相庆(冠礼、生子、预荐、登科、进官之类皆可贺,婚礼不贺但相助),凶事相吊(丧葬、水火之类)。二是庆吊的仪式、赠物规矩、行为方式、吊礼服饰。三是吊丧注意事项。四是遣使规则。

在礼俗方面,蓝田吕氏有专门研究,朱熹对庆吊细节有着大量增补。其用意在于以礼俗作为切入点重建乡村秩序,具体细节此处从略。对礼俗相交之事,朱熹规定由值月主持,“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分为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类。

水火之灾,“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盗贼之祸,“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疾病之难,“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死丧之事,“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赠赙借贷”;孤弱无依,“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纳;或闻于官司,或择近亲邻里可託者主之,无令人欺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诬枉之冤,“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贫乏之困,“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朱熹增补了患难相恤的方法,“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正,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值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

按照吕氏和朱熹的解释,加入乡约,意味着就承担了对同约之人的相帮相助责任。同约之间,财物、器用、车马、人仆,都要互通有无,互相借助。只有并非急用,或者借用有所妨者,才可不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作为社会自治组织,即便邻里乡党没有入约,或有缓急之事,只要告知,亦当救助。如果不能救助,则转告同约的其他人为救助而谋划。对救助约外之人的善事,“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

本来,吕氏在制定乡约时规定有罚则,犯义罚钱五百,不脩或者犯约罚钱一百,不同情节有加重或从轻准则。朱熹在修订时从自愿角度考虑,删除了罚钱规定,仅仅保留了“书籍”(记录)、规劝等举措。对如何按月聚会,如何“凑份子”,如何推举约正,如何轮流值月等事项,也有相应规定。朱熹在增补时,又添加了副正作为约正之助,并对宣读乡约、推举善行、纠察过失以及记录在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加以完善,还把乡约与传统的乡饮酒礼、书院式学问讨论结合起来,力求使乡约能够落到实处。

从《吕氏乡约》的主导倾向看,它是儒家伦理的落地之举,也是修齐治平的践行方案。在民间自治组织的构建上具有开创意义。唐宋时期,在实业方面已经有了众多的行会等自治组织类型,但基本上限于手工业和商贸领域,而且多在城市,乡村极为罕见。《吕氏乡约》由此成为“乡约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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