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有负面影响
2014-04-29王光新姚先国
王光新 姚先国
最低工资制度自诞生以来,其对就业的影响就一直最為各国经济学家所关注。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如果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政府人为地提高工资水平将会减少社会总就业,特别是减少那些工资因此受到影响的工人的就业。一直到1980年代初期,经验研究得出的结论都较为一致,即最低工资水平每提高10%,青少年(teenage)的就业就减少1%~3%。但是随着1990年代以后一些重要的研究得出的与传统的新古典理论不一致的结论,人们的视线开始转向最低工资对就业到底有没有负面影响的争论。
我国虽然从1993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但目前国内学者们还停留在对我国要不要实行这一制度的争论上。反对这一制度的人们认为在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会降低社会的就业水平,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的就业形势,削弱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但赞同者认为在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转换与升级,同时并不会造成失业。
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定量研究。研究的整个数据为我国2000年至2010年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选择我国城镇单位中“其他就业人员”作为研究对象。“其他就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他们的工资水平与正式职工相去甚远,是最容易受最低工资制度影响的人群。
研究发现,我国的最低工资与我国的“其他人员”就业之间呈现出一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最低工资水平相对于社会平均工资每提高10%,“其他人员”的就业在城镇单位就业中的比例下降约2.3%,这与国际上早期的时间序列研究的结论基本一致。根据我们对基本估计的结果进行的各种敏感性分析以及考虑到就业对各种影响因素的滞后效应和遗漏变量问题进行的动态回归,最低工资的弹性范围扩大到0.09~0.29,这都表明中国最低工资制度降低了劳动就业。
最低工资是否会降低社会的就业除了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以外,还与最低工资的水平高低和执行的情况有关。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最低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合理比率大约在40%~60%之间,而我国综合加权的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的比例都在40%以下,而且还在逐年降低,因此我国的最低工资水平并不高。
研究的结果表明,如果我国的最低工资水平相对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那么在经济增长所拉动的总就业中,这一部分人在总就业中所占的比重在下降,因此在我国的最低工资水平的调整和最低工资制度的改革中,政府部门可能需要考虑到这一影响。(王光新,浙江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姚先国,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本研究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1YJC790175);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劳动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重点课题(11JDLB02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