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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创造性判断中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2014-04-29全宇军潘聪张文平

中国科技术语 2014年7期
关键词:创造性

全宇军 潘聪 张文平

摘 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准确地理解“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于客观评价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至关重要。文章以一个具体的审查案例探讨如何站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客观地评价专利的创造性。

关键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创造性,客观

中图分类号:N04;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4)S1-0176-02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on the Judgment of Inventive Step of Invention

QUAN Yujun PAN Cong ZHANG Wenping

Abstract: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refers to a fictional person. Its important that whether or not an invention involves an inventive step shall be objectively evaluated on the basis of the knowledge and capability of the person skill in the art. The paper will be discussed for an examiner how to stan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erson skill in the art to evaluate objectively inventive step of the invention.

Keywords: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inventive step,objective

收稿日期:2014-06-09

作者简介:全宇军(1978—),男,湖北武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通信方式:quanyujun@sipo.gov.cn。

一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审查指南》中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人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1]。

下面以一个具体的审查案例探讨:如何站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尽量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客观地评价专利的创造性,达到正确认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内涵和适用范围的目的,以供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或当事人(如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参考。

二 案例介绍

某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半导体装置,包括:一对的第一衬底及第二衬底;形成在所述第一衬底和所述第二衬底之间的液晶层;形成在所述第一衬底和所述液晶层之间的颜色滤光片;防止由于所述颜色滤光片引起的光反射的光干涉层,所述光干涉层形成在所述第一衬底和所述颜色滤光片之间;形成在所述颜色滤光片和所述液晶层之间的第一偏振元件;形成在所述第二衬底和所述液晶层之间的像素电极及薄膜晶体管;以及形成在所述第二衬底的外侧一面的第二偏振元件。

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到对比文件1和2,创造性的具体评述过程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特征,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该装置还具有防止由于所述颜色滤光片引起的光反射的光干涉层,所述光干涉层形成在所述第一衬底和所述颜色滤光片之间。因此,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由于所述颜色滤光片所引起的光反射。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光干涉层形成在透明衬底和透明电极之间,其作用也是防止光的反射。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衬底和颜色滤光片之间存在光反射,从而影响图像显示的质量。对比文件2中的透明衬底和电极之间也会存在光反射而影响图像显示的质量,为了解决如何提高显示图像质量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和2都需要解决防止光反射的技术问题,这是性质相同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如何防止由于衬底和颜色滤光片所引起的反射的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在衬底和颜色滤光片之间设置抗反射的光干涉层,从而消除衬底和颜色滤光片之间的反射。由于对比文件2中光干涉层的作用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光干涉层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从而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准确地理解“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水平在创造性的判断中至关重要。首先,事实认定要准确。通过检索得到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1和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能够准确理解对比文件1和2中的技术方案,还应能够准确地推导出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其次,“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能够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此时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是局限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之内,也就是说,上述确定的技术问题必须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的,如果认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超出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此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有创造性;最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力,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对上述案例而言,要确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相关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上述作用相同,则说明对比文件2中存在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和能力改进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上述作用不相同,则说明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技术启示,则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三 结 语

在专利审查的创造性判断中,只有准确地理解“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水平范围内,事实认定必须准确,而且要客观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6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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