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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文件中“明显笔误”的认定

2014-04-29陈优

中国科技术语 2014年7期
关键词:专利错误

摘 要:“笔误”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撰写时的粗心及疏忽大意,经常导致申请文件中存在撰写错误的地方。申请人在对该错误进行陈述或修改时,通常会指出该错误属于“明显笔误”,以此应允许申请人进行修改或是通过合理解释予以澄清。然而,并不是所有撰写上的失误均可以认定为“明显笔误”。文章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由于申请人疏忽而导致的撰写错误,究竟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明显笔误”。

关键词:专利,错误,明显笔误

中图分类号:N04;C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4)S1-0164-03

Determination of Obvious Clerical Errors in Patent Documents

CHEN You

Abstract: Clerical error is a common problem in patent examination. Errors in Pa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 are often caused by the carelessness of applicants. Applicants always claim that these errors are obvious clerical errors, so that they should be allowed to correct or clarify them by proper modification. However, not all errors caused by writing mistakes can be determined as obvious clerical errors. This paper discussed specific errors which should be determined as obvious clerical errors in patent examining practice, by analyzing a typical case.

Keywords: patent,error,obvious clerical errors

收稿日期:2014-06-12

作者简介:陈优(1985—),女,湖北省孝感市人,硕士,研究实习员,主要从事测量控制领域的专利审查工作。通信方式:chenyou@sipo.gov.cn。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由于申请人撰写时的失误而导致的错误。其中,对于“明显笔误”,专利审查指南[1]规定:允许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正确的答案。也就是说,如果将一个错误认定为是“明显笔误”,则允许申请人对其进行修改。因此,申请人在对其撰写错误进行陈述或修改时,通常会将该错误归为“明显笔误”,以此应允许申请人进行修改或是通过合理解释予以澄清。然而,很显然,并不是所有撰写上的失误均可以认定为“明显笔误”。笔者将结合审查过程中的实际案例,对究竟如何理解专利法规定的“明显笔误”、如何判断某一错误是否属于“明显笔误”进行探讨。

一 关于“明显笔误”概念的理解

依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可知,“明显笔误”应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综合考虑说明书整体内容,并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唯一确定的正确合理的答案,由于申请人撰写失误导致的笔误不会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产生其他的、错误的理解[2]。而在规程中则指出:明显错误是指,一旦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看到,就能立即发现其错误并能立即知道错误如何修改,例如某些相互矛盾之处。其中,“立即发现错误”需要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和公知常识进行客观判断,“立即知道如何改正”要求该修改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原申请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二 关于是否属于“明显笔误”的认定

下面笔者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如何将审查指南和规程中关于“明显笔误”的规定应用于审查实践,判定申请文件中撰写错误的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明显笔误”。

案例申请号:2009101145539

案情: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如下的连接关系,电脑式汽车故障诊断装置具有接口模块、主控模块,接口模块包括与电脑连接的第一接口模块和与被检测车辆连接的第二接口模块。其中,主控模块与所述信号采集模块和所述第一接口模块依次连接,所述第二接口模块与所述主控模块连接,即其描述的连接关系示意图如图1。

关于上述连接关系,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一致,具体为:如图2所示,接口模块包括与所述数据分析处理部(即电脑)连接的第一接口模块和与被检测车辆连接的第二接口模块,其中,所述主控模块与信号采集模块和所述第一接口模块依次连接,所述第二接口模块分别与所述主控模块连接。

然而,在说明书附图2中示出的这些模块间的连接关系如图2所示。也就是说,附图2中,信号采集模块位于主控模块和第二模块之间,即主控模块与信号采集模块和第二接口模块依次连接,而第一接口模块直接与主控模块相连。

基于以上内容可知,该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记载的主控模块、信号采集模块、第一接口模块、第二接口模块的连接关系为图1示出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附图部分限定的为图2示出的技术方案。该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文字记载部分的内容与说明书附图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即,申请文件中,主控模块、信号采集模块、第一接口模块、第二接口模块究竟是如何连接的不清楚。

那么,上述不清楚缺陷究竟属于可以允许申请人经意见陈述或是修改克服的“明显笔误”,还是属于相互矛盾的无法克服的实质性不清楚缺陷?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依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采用如下的判断原则进行判断:综合考虑说明书整体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否可以确定出哪一技术方案为唯一正确、合理的方案。

首先,笔者认为,关于信号采集模块的工作模式,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存在如下记载:主控模块为MC9S12DG128B芯片,信号采集模块通过第一接口模块与汽车接头连接到汽车电控单元,并把从汽车各电控模块发送的各种类型报文转化为主控模块所需要的信号格式。也就是说,信号采集模块是用于采集汽车的相关信号的。关于主控模块与电脑间的信号传输方式说明书中记载为:主控模块把从信号采集模块接收到的信号经过处理,发送给计算机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本申请中,故障诊断模块的工作方式为:信号采集模块采集汽车信号,然后将采集的信号传输给主控模块进行处理,主控模块再将处理好的信号发送给计算机。

其次,尽管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文字记载部分均只记载了“主控模块与信号采集模块和第一接口模块依次连接,第二接口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这一种连接方式,但是,说明书附图也属于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其对发明的解释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说明书附图中示出了“主控模块与信号采集模块和第二接口模块依次连接,第一接口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这一技术方案。并且,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可知,设置信号采集模块以获取被测车辆的信号,然后再通过信号采集模块将采集的信号传递给处理单元,这是本领域公知的信号处理方式,这种信号处理方式是合理的、正确的。

再次,假设将信号采集模块设置在主控模块和第一接口模块之间,第二接口模块直接与被检测车辆相连,然而,依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可知,主控模块为一个信号处理模块,其不具有信号采集模块,则该技术方案中,缺少对被检测车辆的信号进行采集的装置,没有与车辆相连的信号采集装置,就无法获取车辆的信号,进而无法将车辆的信号传递给主控模块。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的上述技术方案是错误的,无法实施的。

综上分析,综合考虑说明书整体记载的内容,以及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可知,采用信号采集模块采集汽车信号,然后将采集的信号传输给主控模块进行处理,主控模块再将处理好的信号发送给计算机,这是唯一正确、合理的信号传递方式。依据该信号传递方式,可以得出唯一正确、合理的各模块间的连接关系,即:被测汽车连接至信号采集模块,信号采集模块连接至主控模块,主控模块连接至计算机。因此,“主控模块与信号采集模块和第二接口模块依次连接,第一接口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是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因此,可以将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上述错误的内容认定为“明显笔误”,允许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该撰写缺陷。

三 结 语

专利申请中,不可避免存在由于撰写失误导致的错误,其中,有些错误可以被认定为“明显笔误”,有些错误有可能就是无法克服的致命错误,其中,关于“明显笔误”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3],可以被认定为“明显笔误”的错误,大多也是申请文件中存在相关的予以支持的记载。本申请的实施例中,假设说明书中没有关于工作原理的准确描述,说明书附图中没有关于各模块间正确连接关系的示意,那么,关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的上述错误连接关系能否被认定为“明显错误”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因此,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一旦出现撰写错误,应依照审查指南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仔细审查撰写错误是否属于“明显笔误”,以采取弥补措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2] 林广海, 邱永清.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的正确解释[J].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09(5): 42-43.

[3] 许艳. 关于专利授权文件中明显笔误的认定[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2(9): 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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