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总会计师委派制在国有金融控股公司财务集中管控中的作用和实施建议
2014-04-29崔斌斌
崔斌斌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金融集团模式的大量复制,金融控股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在中国,国有企业始终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金融控股公司也必然在行业内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因其特殊的所有制形式,以及相对复杂的资本控制关系、股权结构,为充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所有者利益,采取财务集中管控成为大部分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选择;而总会计师委派制则成为实现财务集中管控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
本文从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特点出发,围绕国有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集中管控的必要性展开讨论,阐述总会计师委派制在集中管控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并尝试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有金融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委派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9-0111-03
十八届三中全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重要的一条是重申和强化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取消国企中的行政级别,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成长,增强活力。在政府转变职能、国企转型定位的大背景下,作为公有制经济典型代表的国有企业,如何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其国民经济支柱地位,必然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复杂,财务特征显著,对一国的金融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控股公司就像一个大型的集团军,母公司是集团军司令,子公司是前线部队。为了确保整个集团经营运作的有效性,充分发挥整体效应,母公司必须建立起对子公司有效的调节和控制机制。国有金融控股企业兼具国有企业与金融企业的特质,这种调控机制的建立较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更为重要和迫切。
总会计师,被视为国有企业三驾马车之一,自出现至今在国企的改革和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总会计师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和定位,在国有企业的战略布局和日常经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必然在接下来的历史变革中担负更为光荣和艰巨的使命。本文尝试探讨总会计师委派制在国有金融控股公司财务集中管控过程中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希望能够在这场具有时代意义的变革中得到印证。
1 金融控股公司财务集中管控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至今,全球金融发展摒弃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监管,开始走向混业经营,同时出现了三大不同的混业经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母公司模式与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中,金融控股公司因其更能体现现代金融管理的效率与竞争而成为发展的主流。广义上讲,金融控股公司就是金融控股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2月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服务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狭义上讲,金融控股公司专指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母公司。本文采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主要经营对象,从事货币和信用等业务的特殊企业联合体,产业独特,组织结构复杂,其财务调控又有自身的行业独特性和运行规律。金融控股公司的这种特殊性在内在机理和表现形式上都独立于一般企业集团的调控理论。从财务调控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呈现出以母公司财务调控为核心,以资本和财务关系调控为主要内容,以风险调控为显著特征的财务管理特点,以及分层性、联动性、放大性、行政性的财务调控机制特征。学者卢鸿在其专著《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论》中揭示,系统方法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着眼于整体与部分、整体与环境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中综合地精确的考察对象、求得最佳功能的科学方法。据此思路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调控机制可以视为由资本子系统、财务关系子系统、财务信息子系统和财务调控方法子系统组成。
金融控股母公司自身经营金融业务,同时担负对子公司的财务调控。母公司在集团中承担了“宏观调控者”的重要角色。作为调控主体,母公司应通过建立资本调控和财务关系调控两个机制,实施对子公司以及集团的财务调控。资本调控容易理解,实操中主要依靠战略布局等实现,它是母子公司之间连接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一种相对硬性的调控;财务关系的调控则是从财务治理体系建立以及财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子公司实施财务调控,从而使集团内各财务主体实现财务责权利的结合、财务结构的合理、财务文化的统一以及利益主体财务关系的和谐,是一种相对软性的调控,也为资本调控提供实现的保障。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点决定了其财务调控机制与单一经济个体相比,更加突出集中一体化的调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实施财务调控必须摒弃单纯财务观点,用系统论的思想,立足于整个集团,多方考虑,通过建立全方位的财务调控体系来实现统一调控。既要对集团各层级公司在管理上分级分权,明确各自重点和管理权限,建立起既能强调集中统一发挥整体优势,又能够调动各层次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财务调控机制;既要在调控中考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员工,又要运用多元手段和方法实施监控措施。资本集约化经营是金融控股公司最本质的功能,而金融控股公司最重要的优势是实现协同效应,促进收益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化。要达到这种财务与资本调控的和谐统一,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实行财务集中管控,尤其是在国有控股公司。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2 总会计师委派制是国有金融控股集团财务集中管控的必然选择
总会计师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通常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投融资及产权管理、经营成果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资委颁布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办法》的定义,总会计师负有四项基本职责: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督等,此为总会计师的根本职责所在。与之对应的又拥有四方面的权限: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务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设权和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字权等。
总会计师作为会计管理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在战略规划管理、企业价值管理、流程系统管理、业绩评价管理、经济秩序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等方面必然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总会计师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务管理人员,也绝不仅仅只是“会计的总头”。不但要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还要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力争成为企业价值的创造者、资本运营的设计师及财务创新的引路人。
如果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角度去理解,总会计师也可以被看做是由特定的专业人员担任的高级监督、管理人员。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总会计师具有双重角色:公司治理层面,总会计师代表所有者利益,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公司管理层面,总会计师是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当家人,是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是总经理的智囊团和合作伙伴。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重在业务开展;总会计师相对独立的负责财务会计系统的运行。可见,总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天然的承担着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负责的使命,较一般意义上财务负责人仅对企业一把手负责、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固有短板,更具备代表所有者权益、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权的先天条件,也成为实施财务集中管控过程中最有效和直接的首选手段。
在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也是借鉴国际先进财务管理经验的必然选择。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世界各大跨国公司进行财务集权管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因具有实时控制性、审计经常性、反馈及时性、高度专业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可帮助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财务集中控制。通过委派财务总监,母公司实际通过行政的调控手段,直接参与决策,参与被控公司的管理,约束其财务行为,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各项财务活动的调控。
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具体方式可按母公司与各经营本部及子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管理权限、逐级委派各级财务总监。其具体做法一般是:由委派单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财务总监的人选,委派、参评、奖惩等管理职责,所委派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待遇由原委派单位负责。由委派单位明确所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
一般而言,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应包括:负责组织、领导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参与派驻单位重要经济业务活动的分析和决策;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派驻单位各类预算和信贷计划等。为了切实发挥委派财务总监的作用,委派财务总监还必须要具有制止经营本部或子公司负责人违规行为及制止无效时向总部汇报的权力。此外,金融控股集团还要建立与财务总监委派制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如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资格确认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培训制度以及轮换制度等,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3 总会计师委派制的实施建议
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集中管控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受此启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采取总会计师委派制的形式,强化对各分子公司的会计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健全内部控制,整合管理资源,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有效性,加强总会计师队伍建设,保障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1)在母公司设立总会计师办公室,专职负责总会计师的委派、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①定期组织召开被委派总会计师会议,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
②听取和评审被委派总会计师季(年)度工作述职。
③负责总会计师日常业务考核,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总会计师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每年年底,对委派的总会计师进行全面考核,根据日常业务考核和干部考核结果进行年度绩效薪金兑现。
④及时协调解决总会计师日常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对委派总会计师的业务指导。
(2)委派的总会计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母公司党组统一管理,保证其监督与参与管理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①总会计师为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直接对母公司和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
②在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职位。分子公司董事会不再另行聘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的总会计师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③委派的总会计师的人事关系转入受派单位,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各项福利待遇由受派单位负责,并统一执行公司有关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④委派的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换。如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连任或转任,但在同一分子公司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⑤总会计师调离或免职后不再享有原任职权限,但对任职期间行使职权事项仍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阎金愕,陈关亭.内部控制评价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2]周开蕴,赵萍.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控制观[J].理论观察,2002(4).
[3]李维安.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4]邹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监管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03.
[5]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6]朱红艳.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调控机制研究——基于母公司视角的探讨[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7]陈歌.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7.
[8]李黄竞.国有控股公司财务治理缺陷研究——以CT公司为例[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9]戴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济资本及风险量化管理[J].系统工程,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