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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市的路线图

2014-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入市集体土地

1987年12月1日,深圳公开拍卖第一块土地。12月29日广东人大通过地方法规,明确“深圳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来年春天,全国人大通过1988宪法修正案,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至此,土地市场的合法大门正式开启。

不过,本来自发的土地转让并不限于国有土地,但到了“合法化”关键阶段,却被人为收窄为“唯国有土地才可向市场转让”。先是广东地方立法,将“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的土地制度”严格限于“国有土地”。到1990年,国家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例》,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却再也没有一个全国性法律的出台。再过8年,进一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干脆下达禁令:“集体土地不得买卖、出租和转让用于非农建设。”

结果,国有土地合法进入了市场,但集体土地却被拒之门外。集体土地若要转给非集体成员他用,那就只能由政府征用,变性为国有土地以后,再经由政府之手转入市场。

从根本上讲,这个“政府一手征地、一手卖地”的游戏,卖地所得归地方,但能卖出多少,却取决于一是得到了多少“征转地”指标,二是当地市场买地的需求量。要是“征地指标”可由各地竞购,那么市场力量就间接支配着“征地指标”的分配,集聚能耐大的城市,不难得到更多的用地指标。

可惜事情不是这样的。我们这个“半拉子土地市场”,其实还是行政主导。各城市获取用地指标之多寡,更多受制于城市的行政级别。这就逼出一些“超越现体制”行动,譬如2002年上海的“三集中”。为什么大都市先行动?答案是他们手中有一副地价地租的好牌。既然那里拿不到更多指标,何不打一打郊区集体土地的主意?理论上那些土地也不是耕地,而是农民及其集体早就占用了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集中”起来把结余的土地指标卖给急需土地的中心城市,城乡皆有利,何乐而不为?

好事传千里。“三集中”很快蔓延到江浙、长三角、山东、天津,也由此生成国土部新的用地政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西部后起之秀的大城市也很快学了回去。

看起来,土地入市是双线并行的结果。一条线起于“国有土地率先合法入市”,并通过“宅基地换房”、“留地安置”、“三集中”、“增减挂钩”、“城乡统筹”和“地票”等多种多样试验性的政策工具,把部分集体土地引入合法交易的框架。另外一条线,从“精彩的法外世界”画出来,其实是在基层农村组织和部分地方法规的容许下,集体土地要顽强地争取“同地同权”。在全国性修法完成之前,上述两线似乎永不相交;不过越来越清晰的事实是,所谓“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正出现在这两条平行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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