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大学治理
2014-04-29汤贵玲黎运
汤贵玲 黎运
大学治理结构是指联系大学内部以及外部各利害关系人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它能使各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从而实现大学内部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一、中美大学治理的现状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联邦政府不对大学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资金资助等与大学保持密切联系并影响大学的行为。美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在各个州,州议会对高等教育有最高权限,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对高等教育进行干预。其中,州长对大学管理机关成员有任命权,从而保持对高等教育较大的影响力。
美国大学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董事会和大学评议会, 其主要特点是董事会治理大学,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把持着大学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方向,一般都由校外代表组成。美国大学治理模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分享治理或共同治理。所谓分享治理是指大学的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教职员、学生等都参与大学重要事务的决策。大学分享治理主要通过一种途径实现:董事会中包括不同群体的董事。
我国大学一般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校级设立若干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校长所交付的各种行政管理工作。各学院分别设立院长、书记、系主任来主持各院的教学和行政工作。在此体制下,学校层是大学决策中心,對大学进行宏观调控和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各个学院为学校领导下的,集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工作等为一体的实体性管理机构,也是对大学负责的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代表大学对所属各系或系一级的机构进行管理;系作为教育业务管理执行机构和基层学术管理机构,主要在学校和学院领导下,贯彻实施学校和学院的方针和计划方案,搞好本系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我国大学治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公立大学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大学举办模式,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而政府相对于大学具有绝对权威。但随着经济发展,这种模式表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一)我国大学外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去行政化
由于现有的“以政府为主体”的大学举办权,导致了大学与政府和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畸形关系。
首先,大学和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依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政府集举办权、管理权于一身,大权独揽,而大学则处于被管理、被控制的地位。即使国家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大学享有办学自主权,但由于我国大学缺乏自主办学的经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延续了以往“计划式”的模式,体现在办学权方面仍然是以政府计划模式为主,在管理权方面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行政命令,因而在政府和高校之间形成了一种控制与被控制、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最终导致了“政策治校”的政府管理高校模式的形成。
其次,大学和其他利益相关群体关系淡漠。由于我国政府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投资者,加上社会各界投资教育的根本制度问题没有解决,所以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二)我国大学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大学的领导、执行和监督机构权利失衡。我国公立大学虽然在制度上也设有领导、执行和监督三个相互制衡的机构,但是却存在大学的领导、执行和监督机构权利失衡问题,主要表现为党委和校长的责权不明确。有的学者认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可以理解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权责不对等,校长只有责任却没有权力,不符合“权责明确”的基本思想。
其次,学校和院、系权利分配不合理。我国大学实行学院制后,大学内部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减少了管理幅度,整合了资源。但是,由于受过去集中管理体制影响,院系独立性和自主性仍较差,权利也过小。还有一些大学为了减轻学校的经费负担,给学院下达创收任务,导致教师为创收疲于奔命,严重冲击了大学的教学、科研工作。《系里面期中考试的试卷费 老师出》
第三,我国大学还普遍存在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失衡问题。当前各高校学术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校长是学校最高权利代表,也是学术的权利核心,这种权利模式必然导致重行政权利、轻学术权利。行政权利的过度膨胀,已经干预了过多的学术问题,在职称评定、院系设置和专业人员引进上也以行政权利为主。过大的行政权利在限制高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导致行政权利与学术权利的对抗,结果造成行政权利想控制学术活动,学术权利也想发挥行政管理职能,从而在高校内部形成了“学而优则仕”的现象。
三、我国大学治理结构构建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美国和我国大学治理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学治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权利结构的失衡。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外部和内部同时人手构建合理的治理结构。
(一)大学外部治理结构的构建
首先,需要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建立政府、大学之间的伙伴关系。教育部和省级、地方主管部门应由教育提供者转换为教育质量保证者,给高等教育机构更大自主权。
其次,更新资源配置模式,拓宽资金来源管道。除国家拨款和学校事业收入外,还应通过科研项目增加收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社会团体和民间向大学捐助经费。《像美国》
再次,引进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提倡社会参与,并同各利益相关者如家长、学生、企业界、社区等建立伙伴关系。
(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
首先,建立大学内部权责划分的制约机制。第一,需要明确党政职责划分,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度保证校长在办学中的指挥权,建立健全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教代会制度,以及教学、科研专门工作例会制度。第二,增强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充实校务委员会的职能;加强学术委员会的权威,使学术权利在高校治理中得到加强;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使之成为大学的最高监督。
其次,实行学院参与型的治理模式。学院参与型的治理模式是指学院各类利益群体都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参与大学治理决策。参与型的治理模式需要健全的决策执行系统、有效的参谋咨询系统和完善的监督回馈系统。
第三,调整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的关系。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应坚持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分别掌管学校事务的模式,行政权利主要实施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术权利应该对学校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和审议权。在大学内部应加强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提高学术委员会在决策中的地位和权利范围。借鉴西方大学经验,设立教授会,代表教师审议教育方针,对大学事务决策提出意见。同时,要摆正行政权利的位置,通过制度创新和校内体制改革,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实现由行政管理为主导向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的转变。
(三)从服务角度进行市场细分
教育产品不仅要做到目标人群、消费偏好、收入组合等一般性的区分,更要根据地域特征、文化差异、风俗人情、流行时尚、性格爱好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层次细分。强调以为学生(客户)服务为中心,强调教育营销,把服务作为教育市场拓展的重要手段。教育产品细分,首先强调的就是差异与个性。应该根据需要开发目标消费市场,结合学生对高等教育服务的实际需求情况,提供适销对路的教育产品,甚至举办量身定做式的推广活动。此外,还需要根据学生就业情况的变化趋向,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系统,及时了解就业市场状态,有针对性地调整专业设置,提供适销对路的教育服务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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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浩,陈娟.从美国大学治理的历史演进看我国大学的“去行政化”改革[J].湖北大学学报,2012,39(6)
[4]曹叔亮.美国大学治理管窥及对中国的启示[J].理论与实践,2005,(04)
作者简介:汤贵玲(1988.10-),河南信阳人,现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黎运(1990.07-),广西陆川人,现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组织与治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