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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尾气排放的外部效应及政府规制

2014-04-29钱新芬

中国市场 2014年38期
关键词:汽车尾气外部性规制

钱新芬

[摘 要]本文通过论述汽车尾气排放的外部效应和政府对于汽车尾气排放的规制,分析了汽车尾气排放外部效应学的影响因素,政府为何对其进行规制,以及政府对汽车尾气排放规制中存在哪些影响因素,最后从汽车尾气排放的两个方面出发对矫正汽车尾气外部效应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汽车尾气;外部性;规制

[中图分类号]TK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8-00109-02

1 汽车尾气排放外部性的影响因素

1.1 尾气排放数量

假设空气污染只是由于汽车尾气造成的,在汽车尾气排放之前,空气未受到污染。那么,要是汽车尾气排放是在环境自身净化能力范围之内,则汽车尾气的排放只对尾气排放时经过的人群有外部效应。当尾气排放量超出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则汽车尾气排放对于呼吸空气的人具有外部效应。由此可见,汽车尾气排放随着排放量的增加而增加。

1.2 尾气排放地点

汽车尾气排放的外部效应的强度与尾气排放的地理位置也有关系,汽车尾气排放如果是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地方,则受到尾气外部效应影响的人就越多。而在人口稀少的地方,汽车尾气排放的外部性相对较小。另外,离汽车尾气排放源越近则受到的影响越大,受影响主体与尾气排放地点之间的距离和汽车尾气排放的外部性成反比。

1.3 受影响者的特性

接受主体往往是多样的,对于不同的接受主体来说,汽车尾气排放对其的外部效应是不同的。人们对汽车尾气的敏感度决定了汽车尾气排放对于他的影响程度。而一个人对于汽车尾气的敏感程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人的健康程度与他对尾气的敏感度相关,免疫力弱的人对汽车尾气较敏感,受到汽车尾气的负面影响较大。从年龄上看,处在时间轴两端的儿童和老人对于汽车尾气较敏感,受到的负面影响较大。

2 政府对汽车尾气排放的规制

2.1 政府规制的原因

2.1.1 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行为的动机不是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福利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政府是社会的公共机构,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所以该主体也就是只能以全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而不能有其他目标。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政府就要采取措施,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失。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显然严重地损害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应该对其活动进行规制。

2.1.2 市場失灵

市场失灵是一个与政府规制相联系的概念。市场失灵即完全竞争市场所假定的条件得不到满足所导致的市场在配置资源上缺乏效率的表现。像汽车尾气排放的负外部性问题就是典型的市场失灵的表现。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是使交易双方的福利最大,当汽车尾气排放带来外部性,导致资源配置低效时,市场无法进行纠正。汽车尾气排放造成外部成本,却无外在收益,那么MSC>MPC,MSB=MPB。由于MPB=MPC,则MSC>MSB。该物品的生产达到了这样的水平,最后生产的物品只是给社会带来了净成本。由于厂商在作决策时所考虑的是私人利润最大化,因此产出水平将超过社会最优水平。排放尾气获取的收益,将超过它所负担的成本。

另外,市场本身也无法促进企业自主改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假设市场上有企业(消费者)1和企业(消费者)2,企业1改善汽车尾气排放标情况要花费成本C1,而企业2所要花费的成本是C2。如果在没有政府规制的情况下,企业(消费者)改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并不能够为其带来明显的收益。1和2的博弈情况如下所示:

可以看出,企业(消费者)都会选择不改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也就是说市场不能够促使企业(消费者)主动改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

2.2 政府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法律法规规制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能对控制尾气排放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并没有一个涉及面广、数量大,而且非常高效的规制法规体系。并且,由于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全面统一规定汽车尾气排放的具体措施与方法,因此地方政府在执法方面很不一致。

2.2.2 尾气排放标准低

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在此基础上,我国在1989—1993年又相继颁布了两个限值标准,但当时《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的限值标准只相当于欧洲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2000年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制定的《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仅使我国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外90年代初的水平。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在逐年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这也体现了我国政府汽车尾气排放规制滞后的问题。

2.2.3 政府规制技术不高

由于我国制定和执行汽车尾气排放法规晚,检测设备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 2003 年以前,我国的汽车尾气排放测试系统基本上都是进口的外国设备。之后,国内相关的研究机构也致力于自主研发汽车尾气排放测试系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AOTF 的汽车尾气检测系统、道边实时监测机动车尾气仪、新型便携式汽车尾气检测仪和基于IC卡的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虽然如此,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尾气检测技术相比,我国的汽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技术仍然比较落后,给政府在尾气排放规制中增加了工作难度。

2.2.4 政府规制方法不科学

政府规制可以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直接规制是指政府依法直接介入市场主体的决策。主要是借助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予以实施。而间接规制则是通过价格、税收、收费等手段来影响消费行为,以纠正市场失灵。间接管制导致政府失灵的风险要小得多。现阶段我国对于汽车尾气排放的规制主要集中在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上,仍然以直接规制为主。这会影响汽车尾气排放政府规制的效果。

3 如何矫正尾气排放的外部性

3.1 “节源”——从产生根源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3.1.1 引导汽车生产者减少尾气排放

汽车生产者决定了投放到市场上的汽车的尾气排放状况,这是尾气排放的根源。政府鼓励汽车生产者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标准,降低尾气排放中各项指标,对于抑制汽车尾气排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全国汽车排放标准,为汽车生产者进入市场设置壁垒,防止高污染的汽车流入市场,提高整个汽车市场的汽车质量。二是根据产出的汽车的排放指标阶梯式征税,促使企业致力于减少汽车的排污量

3.1.2 引导消费者减少尾气排放

消费者也就是汽车的使用者是最终生产汽车尾气的主体。所以政府需要从消费者入手,引导消费者减少尾气排放。首先在消费者购车环节,通过相关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排量,高节能的汽车。其次在消费者用车环节,限定每个汽车使用者的定额使用权,并且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来平衡不同汽车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3.1.3 推广清洁能源

用清洁能源代替现在的汽车燃料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汽车尾气的危害。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推广清洁能源。对于清洁能源的生产者,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扶持,使之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对于消费者,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引导消费者购买清洁能源。双管齐下,使清洁能源成为汽车使用者的优选,从而减少汽车尾气的负外部性。

3.2 “開流”——支持净化尾气组织的发展

在“开流”方面政府主要是鼓励从事空气净化事业的组织,支持该类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这类只包括了公益组织,比如一些与空气净化相关的环境保护组织,对于这类组织,政府应该扶持帮助,使其能够生存和发展。对于与空气净化相关的企业,政府也应该予以扶持,首先对于此类企业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其次根据其贡献给予其一定的排污权,使其能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获利,提高其生产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汽车尾气排放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效应,给人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单纯依靠市场并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政府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规制。但是政府规制存在诸多问题,出现政府失灵问题。政府如何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科学规制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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