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命优先与医疗制度、医疗程序之间的关系
2014-04-29刘一樵
刘一樵
【关键词】生命;制度;程序;手术;签字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010-01
“生命优先与医疗制度、程序之间的关系”是困扰医院及患者的一大问题,一直以来是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这种签字制度、程序,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对医疗机构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患者在治疗过程当中,应当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手术之前,签字同意制度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我们国家现行的签字制度是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国家目前也是实行了手术签字的制度。专家同时也指出,这个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患方的签字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1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3年12月的一天,西安市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驾驶室严重变形,坐在副驾上的一名男孩被死死卡住,动弹不得。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被卡男孩终于被成功救出。由于伤情严重,男孩脱困后不久即陷人昏迷,随后救护车将他送往医院救治。治病救人,医院启动应急程序男孩送到医院后一直昏迷不醒,生命危在旦夕,而医院一直无法联系到伤者家属。据主治医生介绍,男孩为重型颅脑损伤,身上多处骨折,当时生命迹象不稳定,病情十分危急。医院决定启动应急程序,如果必须动手术,则由主管业务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医院会不惜代价对其进行抢救。“医院治病救人只针对病情,不会因为家长没签字而拒绝治疗。”主治医生诚恳地说。同时,医院希望能够尽快联系到伤者家属,配合医院做好抢救工作。第二天晚,伤者父亲终于出现在医院,他对医院启动应急程序、不惜代价抢救伤者的做法表示深深地感谢。同时,他还表示,一定积极配合院方的抢救。该名男孩的主治医生告诉记者,每年医院都会遇到不少这样的事情,这样的做法,院方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医院行规在这点上还存有分歧,但医院还是应该始终把治病救人排在首位,勇于承担这些风险 案例二:2013年7月10日18时左右,成都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她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与她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告知单上面签字,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21时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医疗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违法及制度、程序”与“生命优先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及制度、程序”进行剖腹产手术。在呼吸机已经无任何作用的情况下,几个医生轮番进行心脏按摩,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2013年某高校女生与男友同居因怀孕怕学校、家长知道,又怕大医院要查看相应的证件,因此,不敢到大医院去做相应的检查及人工流手术,于是和男友偷偷跑的不要任何证件,不做任何检查的私人诊所 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结果刚走出小诊所 不久就有血流出昏靠着大树,男友见此状况 忙拨打120,等120赶到时女生已昏倒在地不省人事,到了医院后被诊断是宫外孕引起的大出血,短时内出血量超过了3000ml情况十分危急,院方决定 立即实施抢救找男友签字,这时才发现她的男友不见了,在这生命垂危的时刻在女生包里查到了父母的联系方式,一方面實施抢救,一方面联系家长,家长赶到后不相信眼前的事实说自己家的孩子很乖不会做这种事情等等,后来在众人的劝导下还是勉强把字签了,经抢救,她的命保住了,但一侧输卵管被切除了,影响以后怀孕。如果她不去不正规的医院,早点去正规医院检查,就能早点查出 ,患者只需做一个微创手术,输卵管完全可以保住。
综上所述,发生在同一时段的案例,得到了不同的治疗效果,从而引申出一个令人心痛的话题:病人或病人的家属不签字,该不该给病人手术。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引起医疗纠纷。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院方发生的争执。有事还危及到医生的生命。
之所以发生这些事情就是因为尊重的生命的理念没有形成;当生命、制度、程序发生多选题时,在“违法及制度、程序”与“生命优先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生应该怎么办,怎样才能做到“生命优先”与制度、程序和谐呢?
目前我国医院的医生劳动强度大,责任大有着吊销执照的风险,抢救、手术在众人眼里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成功了没什么说的是你应该的,失败了就要有医患关系问题、官司的问题,院方、家属就要质问你等等,他们无形中把医生看成了是神。而医生的收入是一般般,这样责任和待遇的不统一挫伤了医生的积极性。……
医疗体制没有一个根本的改革,医生的劳动价值没有合理体现,没有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医患矛盾越来越大,这并不奇怪。现在公立医院要养活自己,就必须增加门诊量,一个医生一天看七八十个病人,医生基本上没有和病人沟通的时间和空间,怎么能关系好呢?医患矛盾不是简单的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事情,这不是问题的要害,“现行的医疗体制下,患者有意见、医生也有意见,医生每天看病忙的连喝水、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他会高兴吗?为什么要看这么多病人等…
医患关系恶化和破裂的后果,直接导致医患纠纷的出现,进而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线。因此,医院管理者为解决医疗纠纷投入了相当的人力和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管理工作和效率。案例二中我们先姑且不去谴责这位产妇的丈夫如何愚昧无知,也不要去毫无理性地去责备这所医院的不作为,而是理性地分析一下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的真正原因以及针对有人提出,病人不签字也可手术的利弊等问题。类似因为病人的家属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不能手术,最后导致病人死亡的毕竟是个案,不能因为个案而否定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医疗实践中的一项医疗制度的价值。而案例一中小孩得到及时救治,却是医院及时灵活处理的结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案例一中这所医院完全在履行着医疗规章,没有明显不妥之处,而案例二中的医院却没有按照此规定灵活实施救治方案,最终效果糟糕。类似这样的医疗纠纷不胜枚举,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医生被逼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要求医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去救治危重病人,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未争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就给这个病人手术,一旦出现因手术而导致死亡或致残的结局,法院肯定要判定这个医院在违法手术,明明病人的亲属不同意手术,而医生却违背了病人的意志和对治疗的选择权。而另一方面,我们又会面临着另一个可怕的现实,在面对需要手术才能挽回生命的病人的时候,而病人本人或家属不同意手术,而医生本着生命优先救死扶伤的理念执意对病人进行手术,同样有着医生滥用手术权力之嫌,弄不好会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大大挫伤了医护人员的责任心、良心。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来支持和保护广大的医护人员,这样如此循环下去,我国的医疗机构谁敢在去看病呢?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随着病人对医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媒体不公正地报道,增加了患者对医生的偏见,媒体成为了影响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主要原因,成为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催化剂。因此,媒体报道医患关系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伴随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医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患者认知度的不断提升等多方面共同促进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具体地讲,应加强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包括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人文素质,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树立服务理念,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培养沟通能力。所以,必须通过多方努力,最终才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其次,完善“手术签字制度”,提高其立法的档次。行政规章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立法本身的疏漏,部门利益的驱动,致使行政规章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混乱,应该将《规范》有关规定在《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为医疗机构救治危重病人的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医疗机构应该是尊重生命、生命优先,救死扶伤的战场,而医生则是拯救生命的天使。
参考文献:
[1] 刘涓.美国医疗损伤责任糾纷相关法律介绍.中国卫生法制.2001.
[2] 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