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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发展趋势研究

2014-04-28王沛宏

经济师 2014年9期
关键词:保险金额责任险责任保险

●王沛宏

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发展趋势研究

●王沛宏

通过对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发展现状及现行法规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现有法规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规定得过于原则、宽泛,操作性不强;二是实际执行中最低赔偿额标准很不统一、保险责任范围不清、投保方式不规范,难以达到投保的目的。通过进一步对实践中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招标统保、最低赔偿额两项具有代表性制度的创新,不仅使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使承运人责任险的费率大幅下降、同比保险费大幅降低,与此同时,最低赔偿责任限额却大幅度提高,也就是说,在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降低的同时,能使乘客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最终得出的研究结论是:明晰、统一的责任范围和科学、合理的招标统保制度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联动、最低赔偿额明确有度的最低赔偿额制度,是逐步达到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法律制度健全统一,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发展趋势所在。

道路运输经济 最低赔偿额 实证分析 承运人 责任险 发展趋势

引言

道路运输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仍是人类面临的第一杀手,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深刻地影响着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完全杜绝道路交通事故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我们就应该研究在发生事故后如何最大限度的给当事人以救济,如何在制度上、法律上给予最大保障。基于此,为了道路运输企业和政府缓解安全事故带来的压力、为了有利于构建平安和谐社会、为了较好地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让经营者能以较低的成本抵御大风险,从而实现多赢的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律制度。但是,为了使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地发挥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规避道路运输风险的功能,我们还是有必要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一、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1.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法律制度现状。

(1)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律依据。我国于200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律制度。这主要体现在该条例在颁布实施时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三条规定,2012年修正后的条例只剩两条强制性规定,分别是: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上述规定是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律依据。

(2)现行法规存在的问题。一是现有法规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规定得过于原则、宽泛,操作性不强。这是因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中只能看出:第三十六条只是设定了道路旅客、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第六十八条只是规定了未按规定投保或拒不投保道路旅客、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条例再没有任何关于投保、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较为具体的规定,因此不具有任何可具操作性的价值。这不能不说是现行法规存在的致命性硬伤。二是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执行标准不统一、赔偿额不一致,难以达到投保的目的。正因为没有具体、统一、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各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执行标准不统一、赔偿额不一致,达不到投保的目的,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2.我国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进行探索、实践的现状。

(1)各地在执行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中的实践及存在问题。为了准确反映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发展现状以及在执行标准和最低赔偿限额方面存在的问题,选取甘肃、青海、江西、安徽、广西、浙江六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从执行标准、最低赔偿限额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甘肃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标准:2006年规定每座年保险金最低5万元,根据投保标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险金额设5万、10万、15万、20万、30万/年计5个档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5万元/年;高速、快客班线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其他道路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货物责任保险按车辆核定吨位,每吨最低保险金额为2万元(不含第三者责任保险)。2011年11月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最低保险责任金额,在2009年3月1日省运管局《关于统一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甘运市监[2009]2号)文件通知的基础上作了相应上调。调整后投保标准为: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保险金额设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年计4个档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所承运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A、B两类。A级:5吨以下车辆最低保险金额20万元/年;5吨以上车辆最低保险金额30万元/年.B级:5吨以下车辆最低保险金额30万元/年;5吨以上车辆最低保险金额40万元/年。

青海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标准:2012年青海省实行全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统一投保后,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统保由运输企业统一办理,对最低投保保额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改为按公里数制定最低保险金额。道路班线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根据其班线营运里程(指单程最大里程数)划分为三个档次。营运里程在100公里以下(含100公里)的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每年20万元。营运里程在101至400公里(含400公里)的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每年30万元。营运里程在401公里以上的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每年40万元。定线旅游客运车辆参照此标准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每年40万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根据货物运输的危险级别划分A、B两类,按吨位分别确定最低责任保险限额。A类:高危险性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吨最低保险金额不低于3万元,且每车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5万元。B类:一般危险性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吨最低保险金额为2.5万元,且每车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15万元。

安徽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标准: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共设8万、15万、20万、25万、30万、40万元六个档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农村班线客车,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8万元;普通班线、包车客车(不含旅游包车),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15万元;高速班线、旅游班线(旅游包车)、直达班线客车,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设每吨2万、3万、4万、5万元四个档次责任限额: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四类危险货物车辆,按核定吨位每吨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5万元,每车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30万元;运输其它类别危险货物车辆,按核定吨位每吨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2万元,每车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10万元。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高档次标准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同时提倡和鼓励旅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广西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最低投保标准: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分别由投保人根据经营的客运线路和车辆吨位及车辆承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按规定设定相应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人根据经营的客运线路按规定设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5档责任险进行投保,每车保险费为核定座位数乘以每座保险费,而累计责任限额则为每人责任限额乘以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人根据车辆吨位及车辆承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按货物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投保。

浙江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最低投保标准:浙江省是全国首个依法落实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省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全省的客运座位资源整合为一个整体,强制将农村班线、普通班线、旅游客运、快客班线在内的所有营业性客车,包括司乘人员在内的全部座位,全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所有营运客车每个座位的保费大致分100元、120元、130元、200元四档,相应的最低责任保额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不同类型的营运客车对应不同类型的费率保额,从而达到按需投保、因车制宜的目的。省道路运输协会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进行统一招标后,最终确定由人保产险和太保产险两家公司实行共保。

江西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最低投保标准:县内、毗邻县乡至乡(农村)班线客车,每座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15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赔偿金12万元,医疗赔偿金3万元。每车最高赔偿限额:核定座位数x15万元。每座保险费:142.5元。省内(跨市、县)班线,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赔偿金16万元,医疗赔偿金4万元。每车最高赔偿限额:核定座位数x20万元。每座保险费:190元。高速客运、省际班线,每座的最低责任保险金额为25万元。其中死亡、残疾赔偿金20万元,医疗赔偿金5万元。每车最高赔偿限额:核定座位数x25万元。每座保险费:237.5元。

通过甘肃、青海、安徽、广西、浙江、江西六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执行标准、赔偿额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在执行标准和最低赔偿限额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共同的优点:都分类别、分档次设定了投保标准;都设定了最低赔偿限额;都在全省实行招标统保;都不同程度达到了提高保额、降低费率目标;都鼓励按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高)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共同存在的问题: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执行标准不统一;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最低赔偿限额不一致;分类别、分档次的依据、标准不一致;提高保额、降低费率的幅度不一致;投保座位是否包括司乘人员不一致;实行招标统保的机构和程序不统一。

(2)交通运输部在执行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中的实践及存在问题。针对全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2013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交运发[2013]78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标准。该通知在保险责任范围、明确保险责任限额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指出,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以上责任限额的本地标准。鼓励道路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高)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虽然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交运发[2013]78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标准,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迈出了难能可贵的第一步。但是,毕竟该通知的层次较低,就连部门规章也算不上,只能算红头文件,因而其法律效力低,不能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另外,最低赔偿限额的可操作性与各省以前制定的一样,还是不够科学合理,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能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发展、同步提高,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最低赔偿额制度、招标投保制度,说到底还是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合国情的、全国统一有序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二、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实践经验的总结及实证分析

1.对实践经验的总结。通过对各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实施情况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省都很快贯彻实施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因为该条例中没有具体的投保标准,因此各省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都制定了适合本地的具体投保标准。在现实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各省都制定了最低赔偿额制度。例如甘肃省就于2006年规定了每座年投保最低5万元的最低赔偿额,其主要就是参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最低限额4万元的标准制定的。

另外,各省还总结出了招标统保制度。其主要做法是: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采取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省级道路运输协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具体负责,面向社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保费合理、信誉良好、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承保机构,再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标准选择投保。保险费率水平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适当浮动。

交通运输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实行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一标准,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责任限额。最近,交通运输部又出台了行业共保的意见。

上述制度的创新,不仅降低了保费、提高了赔付额,使运输各方当事人都能受益,更重要的是使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因此,实行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保险费率,降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成本。为证明这一论断,特做如下实证分析。

2.实证分析。我们可以从2005年至2014年江西省设定招标统保制度和最低赔偿额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后,投保费率、保险费的对比情况来具体分析,实行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对降低保险费率,降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成本产生多大的影响。

从表1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逐步实施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的费率大幅下降,同比保险费大幅降低,与此同时,最低赔偿责任限额却大幅度提高。也就是说,在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降低的同时,乘客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可以说,这就是实行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最大优势。

表1

三、结论

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各地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实践、尝试过程和经验总结以及交通运输部的最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发展趋势是:通过把招标统保制度、最低赔偿额制度和保险责任范围逐步制度化、法律化,达到上述制度有法可依。从而在法律的框架内,一是建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道路运输协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具体负责,通过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保费合理、信誉良好、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承保机构的招标统保制度;二是建立分类别、分档次、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联动、最低赔偿额明确有度的最低赔偿额制度;三是实现保险责任范围法定的目标,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四、完善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建议

1.基本思路。通过对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发展趋势的研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本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着力打造“平安运输、和谐交通”,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合国情的、全国统一有序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最大程度地保障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确立以下对已有制度进行完善的基本思路,即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或另行制定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实施细则中,增加招标统保制度、最低赔偿额制度和保险责任范围。从而达到对我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以期能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更加有效地发挥规避道路运输风险的功能。

2.建议的具体内容。

(1)增加招标统保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采取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道路运输协会等行业自律机构制定具体的招标统保实施办法,并组织各道路运输经营者参保。具体的做法应该是面向社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保费合理、信誉良好、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承保机构,再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标准选择投保。保险费率水平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适当浮动。各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费率。

(2)增加最低赔偿额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结合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道路运输业经营的实际状况,本着既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提高道路运输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又要降低道路运输企业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成本的原则,通过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有效降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风险。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以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运发[2013]786号)《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最低赔偿额标准为基础,设定合理的调整系数,对全国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最低责任保险限额标准做统一规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或另行制定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详细的内容。

(3)增加保险责任范围。应将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交运发[2013]786号)《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保险责任范围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或另行制定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规定。

3.预期达到的效果。通过按上述基本思路和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加以完善,就能增强道路运输企业对经营风险的防范能力,使旅客、货主等各方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时在法律上有了根本保障,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就能切实发挥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的功能作用;就能体现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规避运输安全风险功能的公益性;就能彰显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建设和谐运输、平安运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这是因为,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统一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不仅有助于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步入正轨,而且还将惠及各方利益,减轻承运人的经营损失,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还能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实现多赢的目标。

[1]范富兴.2013-2014年江西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知识讲座.豆丁网<论文<毕业论文<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知识讲座.docin. com,2013

[2]陈亚欧.我国应建立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J].经济,2011 (12):84-85

(作者单位:甘肃省静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甘肃静宁 743400)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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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914(2014)09-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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