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分析及对策
2014-04-26韩春芳
●韩春芳
买卖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分析及对策
●韩春芳
在商品交易市场上,由于买卖双方参与者具有的信息是不同的,也就是交易信息具有不对称性。通常情况下卖方所拥有的信息多于买方,卖方是信息优势方,而买方是信息劣势方。文章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例,分析消费者如何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及对策,减轻信息弱势方可能遭受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信息不对称 交易风险 对策
一、现状
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总是处于信息不充分的不利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买方不仅不具备完全信息,而且获得信息的能力和渠道也十分有限,所以买方通常是信息劣势方,而卖方通常是信息优势方。实际交易中更有一些奸商为了自身利益常常利用信息优势,提供不完全的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信息,进行欺诈销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例如,买者对所购商品信息的了解总是不如卖商品的人,因此,卖方总是可以凭信息优势获得商品价值以外的报酬。
消费者只有掌握商品更多的、真实的信息状态下,才能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购买或消费决策,但事实上,在每个人的日常买卖交易行为中,不可能完全了解市场上所要购买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用途、性能、价格和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卖方会比买方对商品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一个普遍地、长期地存在的现象。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消费者无法准确辨别商品的真假、优劣;无法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决策,也意味着因缺少相关信息的状态下作出的购买决策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产生原因及后果
俗话说得好,“天上不会掉馅饼”,“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买卖交易中因利益驱动借助信息不对称坑害、欺诈消费者的事例屡屡发生、层出不穷。
产生信息不对称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商品本身的专业性,而买方不可能是所有方面的专家,所以买方的大多数购买行为为非专家购买行为。二是商品流通环节的复杂性,加之买方的认知能力及获取商品信息的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使得买方很难完整地获取商品的正确信息。三是卖方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诚信意识淡泊,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人为地增加了商品交易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卖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会使正当的交易受到损害,并摧毁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当消费者对欺诈的担心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时,市场的作用就会丧失,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就会失灵,导致市场的萎缩,从而最终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可能造成信息占有优势一方经常会作出“败德行为”和信息占有劣势一方面临交易中的“逆向选择”,这两种的直接后果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误导了市场信息,造成市场失灵,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三、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完善,我们应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促进市场交易信息的对称。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作为消费者,第一要知道消费者对产品享有知情权,只有获得了产品的真实和充分信息,才能在交易中正确地行使选择和决策权,所以消费者要尽可能多地掌握商品信息;第二在经济生活中做个有心人,积极主动地学习、提高自己,不断地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第三要有维权意识,一旦遇到侵权,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商贩作斗争,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给自己带来的危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作为卖方,在市场经济中,要诚信、守法经营,严格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设身处地为消费者利益考虑,尽力找到解决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产生的不信任问题的方法,以削减买方对卖方的不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买卖双方共赢,最终赢得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获得利润最大化。如许多知名品牌大商家之所以被消费者信赖,与其产品品质及诚信、守法经营息息相关。
3.作为政府,第一要有完善的立法,建立和健全各类市场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通过立法强制卖方向买方提供真实的、更多的信息,如《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加强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进行欺诈牟取不当得利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2013年新修订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额度由两倍改为三倍,提高了处罚力度,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在实践中必将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四、案例分析:木地板厚度不达标
笔者因房屋装修购买全实木木地板,选购前通过市场调研、网上查询、咨询亲朋好友等方式,了解了全实木木地板的一些相关知识及相关标准等,做好选购前的准备工作,订购时要求促销员在订单上详细地标明木地板及木地龙、地脚线等材料的基本信息,如品名、规格、材质、费用等等,以及测量、安装、售后等其他信息。
厂家按约上门安装,铺装环节,先试铺,试铺时问题来了:门套下面预留的4公分的位置,木地板铺上去之后,不能吻合,还有很大空隙。销售单上规格一栏促销员明明白白写着:910*122*18(单位:毫米),与送到家的外包装箱上标注的尺寸相符;木地板的真实厚度到底有没有达标呢?打开几箱,每箱随机抽出一块,经游标卡尺反复测量,厚度与18mm确实不符,最小的厚度误差都超过0.3mm,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常误差范围是多少呢?通过外包装箱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很顺利地找到了相关文件《实木地板国家标准》第6条:技术要求,厚度加工精度尺寸偏差为:公称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绝对值≤0.3、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4。送到家的木地板两项指标误差都严重超标。
找到问题症结电话商家,提出木地板厚度不够。狡猾的商家经理说:“你们可能有所不知,我们生产木地板的厂家生产什么规格的板子,一般都是按那个规格的尺寸下料,然后材料风干,风干后肯定要缩一些,这是正常现象。”听了商家经理的话,告诉他:我们有国标,上面关于厚度正常误差范围有确切的数字表述,而且还用游标卡尺反复测量过了,送到我家的板材厚度与国家标准不符,与外包装箱上的标注不符、与销售单上的约定不符,你这是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经理立马改口说:“可能是工人上错货了,错将工装板装上了车。这样吧,我们把货拉走,给你们调换。”当时消费者心理很清楚,证据若被拉走,主动权就交到了狡猾的商家手里,只有被商家牵着鼻子走。物证在家里摆着,只需将投诉商家所需的产品信息资料准备齐全,就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了。投诉信和起诉书都起草好了,即将起诉的当口,商家给出了选择题:(1)不论价格高低,他们的产品可任选一款;(2)选择与所买的这款价格相近的其他品牌,由他们付款。因商家的言行导致对欺诈的担心,消费者选择了方案二。
事实上,本案例完全够得上欺诈销售的标准,只不过最后关键时刻没有坚持采取进一步行动而已。本案例告诉我们,做好贵重、大件商品信息的调查、收集工作,拥有正确的充分的商品信息资料,有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在商品交易中一旦遇到奸商的欺诈销售,才能防范买卖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风险,才不会被侵权,侵了权也能成功维权。
本案例维权成功的关键是掌握了充分的商品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板材厚度误差范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国家标准为18mm加减0.3mm,就是说误差范围在正负0.3mm,超出这个范围,就不符合国家标准,就是不合格产品;板材厚度同时与外包装箱上的标注不符、与销售单上的约定也不符,质量严重不达标。违反了《消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结语
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比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是一种专业对非专业,知情人与非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大都通晓商品的技术特性,熟知市场行情,了解顾客心理,具有熟练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呢?缺乏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相关信息,所知道的消费信息基本上来自经营者,大都是经过加工具有促销和诱导作用的信息,所以,我们购买大件贵重物品前,一定要先学习、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储备必要的产品专业知识,做好、做足这些功课,能够极大地降低或减少买卖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交易风险,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S].1993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S].20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036-2001.实木地板国家标准[S].2001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 安徽合肥 230088)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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