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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引发土地塌陷灾害治理思考
——泽州县为例

2014-04-25陈和平

经纬天地 2014年5期
关键词:泽州县房屋灾害

□陈和平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国土资源局,山西晋城048000)

采煤引发土地塌陷灾害治理思考
——泽州县为例

□陈和平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国土资源局,山西晋城048000)

采煤引发土地塌陷灾害威胁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监测难、治理难、赔偿难导致矛盾难以解决甚至升级。笔者从采煤引发土地塌陷的现状、原因、对策等方面提出一些初浅的思考。

采煤;土地塌陷;对策

随着煤炭资源的不断开采,因采煤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严重威胁到当地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已经成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刻不容缓的工作。现结合泽州县,就采煤引发的土地塌陷灾害情况进行粗浅分析。

一、采煤引起土地塌陷、房屋裂缝,群众受灾损失难以补偿

1、资源枯竭后采煤引发的土地塌陷、裂缝等灾害凸显出来。

泽州县煤炭埋藏浅、开发早,一些区块资源几近枯竭,采空区、回采区成地下网格,由此引发的地面地质灾害凸显出来。涉及房屋裂缝、道路变形、隆起、凹陷、耕地裂缝、不平整等。有的灾害点未彻底治理,有的正在呈扩大趋势。这些灾害,均由采空区塌陷引发。大型国有煤矿先进的开采方式,提高了资源回采率,布置大面积回采,地面土地下陷、裂缝程度更严重。乡村小路裂缝不能行车,优质平坦耕地也波浪起伏。有的耕地形成中间低、周边高,夏天雨季即形成水洼。河道裂缝使得河水断流等。

2、土地塌陷、裂缝引发的房屋裂缝,使人、牲畜、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土地塌陷、裂缝最直接的会导致房屋裂缝,而房屋一旦裂缝,威胁到的是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国家也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治理,有的受损严重的房屋已经搬迁,有的还实行了整村搬迁。但也有的房屋和道路由于当时根据受损程度进行赔偿,只对原有房屋道路进行了修补,地基发生变化后又产生了新的裂缝;有的明知房屋威胁,但无能力重建和搬迁,抱着侥幸心理仍然在使用。由于土地塌陷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使得群众防不胜防,生命财产安全堪忧。

3、由于煤矿开采与引发地质灾害的时差,造成受灾群众“状告无门”的尴尬境遇。“先开采,后塌陷”是引发地面灾害的规律,往往是当耕地洼陷、房屋裂缝时,煤矿已经关闭,巷道已经塌实,收集不到充分的技术证据,无法确定造成灾害的主体,不知道应该找谁赔偿。最后,只有靠政府帮助解决,政府又不是造成灾害的责任者,不存在赔偿义务,补偿起来也困难,受灾群众“状告无门”。

二、引发土地塌陷灾害因素复杂、机制老化,预防治理落实迟缓

(一)历史原因。煤炭开采历史已久,煤炭资源存赋特点就是:埋藏浅、煤质好、易开采。由于人们过去的思维局限和利益使然,实行的是“有水快流”的方式,几乎村村有煤矿,方圆几里内小煤矿星罗棋布。后来,通过历次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使得小煤矿逐渐关闭。但经过岁月的更替,小煤矿开采引发的灾害隐患显现出来。

(二)没有形成及时补偿机制。耕地发生下陷裂缝后,农作物受到损害,村民勉强收获后,下季农作物马上需要种植,就目前的工作程序,治理损毁耕地的立项、施工、验收,时间上会延误农时。而村民及时自发的复垦治理,又得不到补偿。

因地质灾害使地面建筑、人、牲畜受到威胁后,即使有责任主体,由于不能对地面建筑、财产、牲畜等立刻评估出损失程度,使得责任者与受灾人在赔偿金上分歧很大,现状不敢改变,往往久拖不决,埋下次生隐患。

各部门没有形成具有时限约束力的治理责任程序。

(三)引发灾害程度鉴定难。鉴定难的原因是:1、煤矿开采结束后,煤矿井巷道破坏,难以测量。2、受损房屋户数少的村,鉴定费用相对高,经济上不合算。3、户数多面积大的村,在鉴定前,鉴定费用落实不了。4、煤矿正在开采,灾害正在发生,这也是变化的过程,受灾程度无法鉴定。

(四)没有矿产资源开发提前预见及治理资金积累。煤炭企业在规划前,一般不进行引发地质灾害和及时防治、补偿的预见。政府也没有专项的因煤矿开采造成灾害的补偿资金积累。往往是等灾害已成事实,群众正在受到威胁,才临时想办法。另外,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工作进展缓慢。

(五)认识不到位。受灾村民有时因为找不到责任人,感觉赔偿渺茫,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有的在赔偿金上不切实际的要价;一些煤炭企业,唯利是图,面对可能发生的地面灾害心存侥幸,想关闭后一走了之;在赔偿金达不成的时候,煤炭企业采取拖延商量的办法,以求在谈判时占据主动;各级职能部门自行履行职责,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危机感不强。

三、对土地塌陷灾害防治对策的几点思考

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从地质灾害的角度来思考、出台一些制度。比如:(1)煤矿生产必须保留井下开采技术资料,时限至关闭后一定时期,包括巷道布置、工作面位置、面积、走向等。(2)在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落实工作面对应的地面状况,看是否进行了灾害预防和提前处置,然后才允许煤矿对该块段的开采。(3)因土地塌陷引发的房屋裂缝,地上、地下对应的是哪个煤矿的采区,由哪个煤矿负责说明和解释,甚至于由该煤矿鉴定。

2、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地质灾害治理机制。本着“谁造成、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要积极主动承担起灾害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提出及时防治措施和补偿办法,切实有效防治,减少损失、消除隐患,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发生。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依法督促煤矿企业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考评计划。

3、明确防治责任,建立高效管理机制。解决好国土、煤炭、水利、企业、政府等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职责不明、体制不顺等问题。面对灾害发生,谁牵头解决;赔偿治理责任未明确前,鉴定费谁先期预付;未赔偿治理前,谁负责及时防治次生灾害。由于采煤引发灾害发生的特性,预防、治理过程时不我待,运行机制中对时限要求很重要。要求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建立高效联动机制。

4、实行地质灾害治理储备金制度。在煤矿企业开采前即由政府收取一定的储备金进行统管。一方面防治企业关闭走人,灾害未治,留下“后遗症”;另一方面储备金用于地质灾害的先期预防处置、灾害责任鉴定费用的垫付。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由责任人把预支储备金补充足。矿山企业关闭后,一定时期内,根据科学判定,不再可能发生灾害的,除扣除因该矿而发生的灾害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归还给矿山企业。

5、提高地质灾害调查频率和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要求我们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排查、调查,通过提高地质灾害调查频率,保证地质灾害信息预报的全面性、及时性,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实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估,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以期达到“灾害可预知、预防有办法”。

6、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汛前地质灾害调查,落实值班制度、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组成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机构;构筑群测群防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防治及时。

7、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张贴宣传画等方式,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防灾工作明白卡》,在灾害点竖立警示牌等,让周边群众知晓灾害隐患,避免灾害伤害。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防灾减灾的相关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抢险救灾能力。

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难、治理难、赔偿难,但群众财产特别是房屋一旦受到了威胁,预防和治理又刻不容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地质灾害重视起来,多方面、多环节做好做实地质灾害的防止治理工作。

作者介绍:

陈和平(1966—),男,晋城市城区人。1995年进入泽州县地矿局,2002年单位合并,进入泽州县国土资源局,一直在基层工作,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12年。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结合当地采煤塌陷土地特点和规律,探索研究土地塌陷引发问题的预防和治理。

P642

A

2095-7319(2014)05-0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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