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事件的深层社会肌理剖析
2014-04-22张国清
张国清
社会管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不是普罗大众的皆大欢喜,而是对无理非法行为的纠正,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对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读者打开网络新闻或电视新闻栏目,一些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恶性事件的报道一再上演,其中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典型的极端化现象。
极端化现象不能简单地用“报复社会”来解释
一些人在工作、生活、个人情感上会遇到失败、挫折和其他困难。他们感叹人生不济、世事难料,他们的心中会淤积各种不满、沮丧,甚至仇恨。一旦这些不满、沮丧和仇恨被特殊事件激发,就有可能爆发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些有着极端行为者,可能是曾经的挫折者或失败者,是广义的心理不健全者。极端化现象并非只发生在社会下层,一些国家公务人员、教师、职场经理人或其他有地位和身份的人,同样有着令人不齿的行为。一些人因为事业的意外成功,便把自己视为特殊人物。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容不得别人冒犯的人。他们无视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良俗。他们目无法纪,以为自己可以用手中的社会资源、权力、金钱等摆平一切。由于自己所谓的成功,他们没有尊重他人的心理准备。他们的存在、他们的言行,对别人来说就可能是一场灾难。
为此,要从社会深层去挖掘极端化现象的根源。在过去三十多年里,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中国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中国的社会管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急剧变革和转型,改革开放的成果没有均等地为所有中国人民所分享。拥有(特殊)权力、资本和财富的少数阶层分享着甚至垄断着中国社会发展的成果。权力、资本和财富过于集中,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分裂。人们在政治地位、社会身份、文化教育和经济收入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距,在核心城市和偏远乡村之间,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之间,在经济收入和财富来源、就业和教育机会、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这种差距和不平等正在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其次,社会存在着一股暴戾之气。各种社会抱怨、不满和愤恨任意地、无目的地向四周漫延,寻求自以为合理或正当的宣泄。一些人在遇到社会摩擦时,稍不如意便恶语相向,继而拳脚相加。无论对手是谁,施暴者只求一时痛快,全然不顾后果。这对中国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危害,给中国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
最后,中国改革开放产生了一支庞大的行政官僚队伍,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受惠阶层,他们倾向于坐享其成,维护已经拥有的一切,反对进一步的社会改革。在缺乏民主监督的情形下,拥有权力的上层官僚和拥有资本的下层社会精英很容易实现共谋,完成权力和资本的交易,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等领域,在现有行政官僚体制下,不同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着将给他们带来稳定的既有利益。相反,社会动荡将对其利益构成最大威胁。因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反对可能带来社会动荡的任何社会变革成为其正当理由。这是权力和资本代理者竭力反对社会变革的原因。
在法治社会,与国家法律意志及其实体力量相对抗的行为,都是非法或违法行为
法国学者福柯借鉴边沁圆形监狱假说提出了全面监控社会的微观治理理论。从社会控制犯罪的角度来看,通过有效的筛选机制,对社会特定人群进行有效控制是减少社会极端行为的可行办法。从技术手段来看,这样的控制是能够实现的。因为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人,行动上带有共性,易于识别,现在的科技手段能够做到对他们实时监控。同时,更为重要的需从微观治理角度分析政府和社会组织对极端化现象进行应对之策。
第一,在微观治理方面,国家行政部门及相关公共机构,有责任保证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专门的行政执法力量,要保证社会平安,人民安居乐业,最大程度上打击违法犯罪,清除黑恶势力。微观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已经犯罪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殊个体的重点监控和定点清理工作。
暴力从来都是国家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家合法地垄断着暴力。国家权力机构具有施暴于个体的合法性。这是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的刚性法理根据。文明地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只是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的形式,不能抹去国家意志刚性权威的实质,其重心仍然要落实到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的强制性、权威性和暴力性上。一旦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遇到阻力,体现国家意志的公共权力的暴力本性就会显露出来。社会管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不是普罗大众的皆大欢喜,而是对无理非法行为的纠正,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对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因此,每一位公民必须认识到国家意志的暴力本性。令人忧虑的是,无论偏远的乡村,还是繁华的都市,都有拿自己的生命、尊严、财产等个人力量与国家意志抗衡的个体。甚至他们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并不以为自己在进行违法犯罪,而把自己打扮成与公共权力斗争的“英雄”。然而,在法治社会,与国家法律意志及其实体力量相对抗的行为,都是非法或违法行为。以身试法的所谓“英雄”是可耻的。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我们不需要以身试法的“英雄”,相反,我们真正需要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严格执法者和社会管理者,包括今天颇受争议的城管工作者。他们不一定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但他们是微观治理的执行者,我们的确离不开他们。
第二,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的优势在于,他们熟悉基层,了解基层的情况,知道哪些个体有过前科或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能够在事前进行干预,防止一些事件向着恶性事件发展,阻止极端化事件的发生,尽量降低极端化事件的社会危害。社会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宁的基础力量,由社会组织和公民组成的社会中间力量是社会稳定的主体,地方自治和地方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宁。
第三,微观治理最终得依赖于社会宏观环境的改善。在分工日益精细的现代社会,人们多半生活在社区里,有着不同的家庭,具备不同的文化修养、宗教信仰和社会背景,接受不同的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从事不同的职业。凡居住在同社区里的人皆享有共同生活的身份资格,一种同质的、普遍具备的在一起共同从事社区生活的身份资格。社区生活在总体上是平凡的、井然有序的。居民不得侵占其他公民的利益,不得侵占公共利益和公共领地,包括公园、草地、停车场、过道和阳光。居民的利益是均等的,一个人不得为了自己方便给其他人带来不便。在人们共同生活的社区里,不允许有“特殊公民”或“特殊市民”的存在,像前段时间曝光的北京“奇经堂”张必清堂主在人济山庄楼顶公共空间加盖别墅事件,是不懂得社区生活和公民责任的典型案例。根据媒体披露,这样的事情并非孤例,在全国中心城市普遍存在。这些违规或违法者,一般都有特殊的社会身份,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是他们的做法都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必须给予纠正和调节的对象。
(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