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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的正反面

2014-04-21徐贲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孝顺父母库尔孝顺

徐贲

(作者系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有报道说,武汉将探索建立孝道“红黑榜”,评选孝子惩戒不孝者。孝道红黑榜并非武汉首创,仅在今年,陕西宝鸡、广东顺德等城市都推出过类似提议,而广东惠州、安徽合肥甚至出台了“列入榜上黑名单者不能当公务员”等规定。据说,2013 年 7 月 1 日起已开始执行一项新的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十八条说,“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生活在社会里的人有多种道德和伦理上的义务,但种种义务并不都是同一性质的。孝顺父母是子女的一个义务,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义务呢?

康德把道德原则区分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两种。完全义务是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背的自律性道德,如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说谎。完全义务的基础是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不完全义务是对他人有所善行和帮助,它是由个人在考量主、客观条件后所作的良心决定,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和关爱。

不完全义务包含两个看似矛盾的主张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善行是一种宽泛的不完全义务。行善者需要把善行当作道德原则,但他也有自由选择善行的行动方式、对象和时机(例如,我们并不需要每次有捐款号召时都捐款)。 第二个部分是,有的个人善行是不容推辞的(例如,有人受伤或生命垂危时,你在场,就应该立即把他送到医院)。在一个冷漠的社会里,一方面,大多数人都会拿不完全义务的第一部分作为拒绝第二部分的理由,如2011年10月13日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小悦悦事件。另一方面,政府又可能用法律或政策来规定个人的道德义务(如关于“孝道”的硬性规定)。这两个方面都是因为社会在完全和不完全道德义务的区分上出现了混乱。

在现代社会里,一般情况下的子女孝顺父母,是一种不完全义务。孝顺父母是一件好事,你认同这个原则,但是有自决的自由(latitude),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决定什么时候或隔多久去看望父母,决定如何表示对父母的孝顺等等。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你做不到这些,并不能证明你不孝顺。但是,如果父母生病没钱治疗,或衣食无着,老无所居,你虽有能力帮助他们,却袖手旁观,不闻不问,那么,即便孝顺是一种不完全义务(法律上不能判你有罪),你仍然对父母没有尽到应有的道德责任(邻居们有理由责备你)。

不同社会里的人对“不完全义务”会有不同的认知和行为方式,例如,美国人没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也没有所谓的“孝道传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比较独立,也比较自由。我隔壁和街对面的两户邻居都是老人,孩子不经常来看望他们,但并没有邻人议论,更不可能设想政府会因此对其子女有什么职业上的限制。当然,就算中国人有“孝道传统”,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研究结果表明,今天的中国人就真的比美国人普遍更孝顺父母。

尽管美国人在孝顺父母上比较按“不完全义务”行事,但在社会善行(如慈善公益、捐款、公共事务参与、救人于难)上却经常并不按“不完全义务”原则行事。许多美国人甚至会将这些视为近乎完全义务的责任。今年1月25日的《奥克兰论坛报》头版头条有一篇舍己救人事件的报道,一位名叫菲利普·斯库尔兹的电脑公司行销员为了援救一个倒在铁轨上的人,自己不幸被火车撞死。他这种舍己救人是一个不完全义务的行为,因此政府不能把斯库尔兹当作普遍的行为榜样,号召公众都向他学习。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诚心诚意地敬佩一位能把不完全义务当完全义务来执行的好人或善人,但我们并不能保证,或者根本就已经知道,自己未必会在同样情况下有同样的行为。我们不能成为像斯库尔兹那样的好人或善人,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就是坏人或恶人。同样,“孝”的反面不一定是“不孝”,就像“革命”的反面不一定是“反革命”一样。

对不完全义务的道德认识,有助于我们了解,在许多道德和伦理问题上并不是要么是黑,要么是白。留有不完全义务的灰色道德空间,不是让人有更多的机会或借口不去做好事,而是让人更清楚地看到,一个人做好事应该是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而不只是被动地服某种从规定、相应号召,害怕不服从会带来的不良后果。道德的存在包含了自由的存在,人如果没有自由的意志,就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自然也就不可能有真实意义上的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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