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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职业病现状及防治对策

2014-04-20何国家徐伟伟

中国煤炭 2014年10期
关键词:职业病监察危害

何国家 徐伟伟

(1.中国矿业大学,江苏省徐州市,221116;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100029)

1 煤矿职业病问题十分严重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实现了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实现了连续多年快速下降,但职业健康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以煤炭行业为例,2004 年以来,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稳步下降,而煤矿职业病报告病例却未见下降,特别是2009年以来增速明显加快,2013年煤矿职业病报告病例达15078 例,是同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14倍,2001-2013年煤矿职业病报告病例与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对比见图1。

职业病是困扰全球各国的重要难题。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球每年234万人职业死亡人数中只有32.1万人是因意外事故死亡,剩下的202万人死于各种职业病,事故死亡人数与职业病死亡人数之比达到了1∶6.3;而据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多年的跟踪研究,我国煤炭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与职业病人数之比约为1∶6,由此可见,职业病依然是与工作有关的死亡的主要原因。

图1 2001-2013年煤矿职业病报告病例与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对比图

2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

2.1 职业病危害因素

我国煤矿生产环境中存在粉尘、噪声、毒物、高温等多种职业病危害,这些职业病危害严重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煤矿作业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类别、因素、作业场所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如表1所示。

表1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类别、因素、作业场所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井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地面洗煤厂,存在的生产环节主要有:采掘作业中各类钻眼作业、炸药爆破、采煤机割煤、装煤和掘进机掘进、移架、锚喷支护、各种方式的装载转载、运输、提升等;洗煤作业中的原煤运输转载、筛分、破碎、分选、脱水等。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生产环节如图2所示。

图2 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生产环节

2.2 职业病危害现状

2.2.1 粉尘危害

粉尘对人体健康最主要的危害是导致接尘工人罹患尘肺病。尘肺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煤炭行业是以尘肺病为主的职业病危害最为严重的行业。据统计,2013年全国新发职业病26000余例,其中新发尘肺病占87.7%,而煤炭行业新发尘肺病例数占全国新发职业病总数的57%;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尘肺病发病75.2万人 (根据近几年的相关研究报告表明,我国尘肺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每年新增病例2 万人左右),死亡15万人以上,煤炭行业约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51%左右。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控制在1500 人内,而尘肺病死亡达到了1800人,大大高于事故死亡人数。尘肺病患者普遍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咳嗽、全身无力,重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能平卧,最后造成肺功能衰竭,跪着而死,其状目不忍睹。尘肺病是可防不可治的疾病,目前世界上没有能治愈尘肺病的特效药,洗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病人的痛苦,减缓病情的发展,但无法从根本上逆转病情。可以说是“白伤”多于 “红伤”、“白伤”重于 “红伤”。

2.2.2 高温危害

近年来,我国煤矿开采深度逐年增加,煤炭总储量中的73.2%埋深在1000m 以下,其中1000~2000m 间的煤炭储量占总储量的53.2%。一般地,我国1000m 埋深左右围岩温度约37℃,属二级热害区,高温热害已经成为我国煤矿生产面临的一大问题。根据对全国26个产煤省 (市、区)煤矿高温矿井的数量、分布地区、高温治理措施情况等进行的调查,截至2008年5月,全国共有62处高温矿井,分布在13个省区,主要在华东和华中,占全国高温矿井数的87.1%;从业人员339231人,其中接触高温的有43031 人,占12.7%。煤矿主要热源包括地表大气热量、地热 (含井下热水)、压缩热、机电设备散热、氧化散热、人体散热等,主要产生于井巷、硐室、热水疏排管道、风井、上下巷道、机电设备、采空区漏风、人员作业地点等。例如,兖矿集团赵楼煤矿13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主要热源为围岩散热、热水散热、机电设备散热、氧化散热、煤炭与矸石运输散热、人员散热,各热源散热量比例如图3所示;沈煤集团红阳三矿西一采区710采煤工作面主要热源为机电设备散热、围岩散热、热水散热、运输中煤炭与矸石散热、氧化散热、人员散热,各热源散热量比例如图4所示。

高温环境会对工人身体造成伤害,也会降低劳动效率,诱发工伤事故。研究表明,矿井热害可致作业人员体温调节功能失调、血压下降、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等生理功能改变;矿井作业环境温度超标1℃,劳动生产率下降6.8%左右;矿井中30℃~40℃气温的工作面比低于30℃气温的工作面的事故率高3.6倍左右;机电设备在相对湿度90%以上、气温为30℃~34℃的地点工作时,其故障率比低于30℃的作业地点高3.6 倍左右。此外,矿井高温易引发瓦斯、煤尘爆炸、煤炭自燃等重大灾害事故。高温危害给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工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威胁。

图3 赵楼煤矿1304运输巷掘进1000m 时主要热源散热量比例图

图4 红阳三矿西一采区710采煤工作面主要热源散热量比例图

2.2.3 其他危害

煤矿生产作业场所还存在着噪声、有毒有害气体、振动、不良气候等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职业病危害时刻威胁着工人的身体健康。噪声几乎伴随着煤矿生产的各个工序,其主要危害是造成人员的听觉系统损害,工人长期接触强度较高的噪声可造成听力下降,最终可导致噪声聋,还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等的损害;有毒有害气体存在于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刺激性气体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和窒息性气体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造成眼部及呼吸系统的刺激症状、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中毒窒息等;局部振动可引起以末梢循环障碍为主的疾病,如手臂振动病、神经衰弱综合征等;高湿、异常风速等其他不良气候会影响人体的新陈代谢并引起疾病。

3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费投入不足,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大多数国有重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较主动,能够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投入,设有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并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但存在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能分散,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部分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企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生产发展、轻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现象,职业病危害专项经费不单独建账和专款专用,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较少,未真正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仅仅配备少量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内容不全面,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际执行不严格,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流于形式。

3.2 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未按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国有重点煤矿在职工上岗前能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但职业病危害专业培训工作开展不足。部分国有地方及乡镇煤矿将一般性的安全培训代替职业病危害专业培训,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防护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公示告知栏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未将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造成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了解获知较少,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被动防范问题突出。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申报工作亟待加强

日常监测方面,部分国有重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操作不规范,覆盖率不符合要求,监测报表数据不真实,多数国有地方及乡镇煤矿监测人员和设备配备不足,普遍存在日常监测项目不全、监测频次不够、数据失真等问题,甚至有的乡镇煤矿所配备监测设备主要为了应付检查,未开展监测工作。检测与评价方面,除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外,大部分煤矿没有委托具有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申报方面,大部分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部分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 (强度)超标,因担心如实申报被处罚,所以未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3.4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不规范,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

个体防护方面,国有重点煤矿虽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但没有严格按照配备标准执行;大部分国有地方及乡镇煤矿没有执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也未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及验收审核监督程序不到位,无发放使用记录或记录不齐全,且部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健康监护方面,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对接触粉尘危害人员定期体检不及时,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齐全。大部分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不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对接触粉尘危害人员进行全员职业健康检查,或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建档率低,甚至有的乡镇煤矿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4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措施

4.1 煤矿企业应积极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应当从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过程消除、后期治理等环节工作,切实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降低工人患职业病的风险。一是要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积极建立并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HSMS)。二是要依法如实申报企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三是要加强职工职业卫生培训,积极开展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患者要做好治疗、康复等救治工作。四是要做到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都纳入工伤保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并在作业场所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治措施等。

4.2 矿工要维护自身职业病防治权益,履行相关义务

矿工应主动掌握相关职业病防治知识,充分利用属于自己的健康保障权利,履行应尽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一是要主动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学习、掌握职业病预防知识。二是要主动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是要主动了解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掌握职业病危害的防治措施。四是要求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并自觉按要求佩戴。五是要积极检举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六是要果断拒绝执行违反职业病危害规章的指令,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开展工作。七是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是要积极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5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政策建议

5.1 将职业健康纳入与安全生产并重的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要以人为本,推动地方政府特别是煤炭主产区政府在抓经济发展的同时,协调处理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二是要探索建立从上到下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统一归口管理机制,从机制上纠正重视安全忽视健康、重视规模企业忽视小企业的倾向。三是要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信息的统计与分析,全面清晰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为法律法规制修订和各项措施的实施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5.2 加大职业健康宣教培训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一是要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宣教培训体系、规范职业健康宣教工作,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使宣传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二是要依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积极做好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监管监察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训,提升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确保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加强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相关工作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重点要加强职业病危害检 (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认识和业务水平。三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职工群众举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努力形成职业病危害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5.3 进一步理清、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当前,正处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过渡期,新修订的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不久,很有必要理清现有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逐步完善、修订、增加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标准。一是要围绕 《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等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二是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一批有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健康监察执法。三是要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机构职业健康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四是在修订《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增加关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的章节及内容,推动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

5.4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监察人员,落实监管监察责任,进一步健全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机制。二是要督促、指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前规划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并纳入到本地区安全生产 “十三五”规划之中,同时加强政策与资金支持,整合现有的人力、机构等资源,完善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三是要整合煤矿系统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源,构建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供技术服务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支撑机构,以及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企业职防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三级技术支撑体系。四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支持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核专家库,开展技术服务机构评估及审查工作,逐步形成并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服务体系的运行体制和机制。五是针对煤矿企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要本着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已经建立或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着力提高技术水平和规范服务,尚未建立技术服务机构的,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技术服务机构资源,建立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

5.5 大力推进煤矿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

应根据当前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结合监管监察工作实际,探索建立煤矿职业病危害关键信息指标体系,开发煤矿职业病危害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立从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职业病危害信息实时互通系统,实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实时和动态监察,从根本上解决监察人员短缺、监管监察覆盖面不够、信息收集困难、数据失真等问题。互通系统的建立可以督促煤矿企业做好日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可以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随时掌握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察,实现对煤矿职业病危害监察的全覆盖;可以授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监管监察提供服务,有针对性地、强制地治理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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