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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林业工程造林苗木供应体系的思考

2014-04-18丁立娜

防护林科技 2014年11期
关键词:苗圃种苗林木

丁立娜

(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辽宁 沈阳110036)

我省除了以往的工程造林项目(海防林、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外,又增加了“两退一围”和“万亩经济林”等造林工程。由于工程工期短、任务量大,工程质量要求高,苗木作为造林的物质基础,其供应问题至关重要,因此,作为种苗管理部门深感责任重大。为了保证工程造林能够保质、保量,并按期完工,确保在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上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率先在种苗行业实施“订单育苗”,逐步建立新的林木种苗供应体系。

1 苗木生产供应现状

目前,苗木生产与销售主要实行市场经济运作机制。苗木生产情况根据2007年全省统计数据,全省现有苗圃20 568个,苗圃总面积13 137.57 hm2,其中国有苗圃2 909.93 hm2(22% )、集体苗圃2 190.90 hm2(17% )、个体苗圃8 036.74 hm2(61% );苗木总产量199 688.45万株,其中国有苗圃39 626.10万株(20% )、集体苗圃42 931.75万株(21% )、个体苗圃117 130.60万株(59% )。从上述苗木生产情况看,虽然苗圃数量上国营苗圃所占的比重最小,仅占1% ,但产苗量却占20% ,说明国有苗圃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并且国有苗圃建圃时间早,专业技术力量雄厚,积累了一定的育苗经验,是我省林业育苗行业的主力军。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苗木生产的无序状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林业育苗工作已完全市场化,各级林木种苗主管部门不能下达指令性计划,只能靠市场来自行调节,因此,苗木生产实质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由于前几年各项工程造林特别是退耕还林工程的大面积推进,用苗量不断增大,结果大家一哄而上,全社会大搞育苗,出现育苗业空前发展的局面。但是随着国家政策调整,致使2003—2005年间出现了苗木大量过剩,苗木滞销,主要是杨树和日本落叶松,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挫伤了人们的育苗积极性,致使育苗数量锐减。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绿化村屯,美化家园”活动的开展,造林主体发生了变化,林农造林积极性提高,导致2006—2007年春季杨树苗和日本落叶松苗供不应求。2012—2013年的“两退一围”工程,由于林农的积极性高涨,经济林苗木供不应求。

2.2 育苗与造林用苗脱节

种苗生产供应与造林需求没有有效的衔接,目前种苗生产完全实行市场经济运作机制,而工程造林仍沿用计划经济模式,所以造林不是按照造林设计方案来施工,而主要是以市场有什么苗木就造什么林,这样很难保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程项目。林木有其独特的生物学特性,按照一般规律,至少要提前1~2年(多数阔叶树)时间培育,个别树种(如红松)要提前3~5年培育。由于政策变化得快,加之造林任务下达严重滞后,致使育苗工作计划无据可依,育苗者只能是盲目决策,与生产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结果导致造林苗木供应不足或过剩等现象。另外造林主体需求的苗木品种、规格越来越多样化,种苗管理部门又无法掌控苗木的品种和数量,所以难以保证造林主体所需要的苗木。

2.3 种苗生产销售不规范

按照《种子法》规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不得在生产中推广应用;然而由于利益驱动和行政执法不到位,结果导致乱引滥繁现象十分严重。目前由于苗木市场放开,一些林木品种苗木未经区域试验,而乱引滥繁、虚假宣传现象严重,造成苗木市场混乱,良莠不分,出现了坑农害农现象。主要是由于杨树品种未经过区域试验而大面积造林,导致林木发生严重的病虫害。而管理部门因执法手段落后或因经费不足而执法不到位。

2.4 林木良种推广力度不够

经各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于尚未建立良种补贴制度,致使良种价格较高,而生产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使用普通种子育苗。加之,良种推广体系不健全,没有良种推广专项经费,导致良种推广速度缓慢。

3 几点建议

3.1 建立新的苗木供应体系

为了保证工程造林苗木供应,避免盲目生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大量用苗必须实行“订单育苗”,部分苗木实行市场调节。应逐步建立以“订单育苗”为主,市场调剂为辅的新型苗木生产供应体系。“订单育苗”内容包括:定点生产,定品种、定规格、定数量、定质量、定价格。

3.1.1 定点生产 定点苗圃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应坚持以国有苗圃为主,集体和个体苗圃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苗圃在基础设施、育苗技术经验、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优势,为我省林业建设再做贡献。

3.1.2 定品种、定规格、定数量、定质量 根据我省各项工程造林设计,确定所需苗木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坚持就近育苗、计划管理的原则。依据各行政区域内工程造林面积、品种需求等,制订苗木生产计划,根据苗木生产计划进行苗圃招标。中标苗圃必须严格落实育苗计划。在制订育苗计划时应优先安排林木良种推广,不断提高育苗科技含量和苗木质量。

3.1.3 定价格 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级种苗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标价,竞标单位可参照标价制订投标方案,同等条件以低价取之。

3.2 加强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

种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种苗信息管理,以信息引导市场,减少种苗生产供应的盲目性。由于当前造林计划与种苗生产供应衔接不到位等原因,种苗的盲目生产和造林任务的灵活调整造成了种苗的大量积压或紧缺。种苗管理部门应构建种苗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种苗供求信息网络。同时,引导建立种苗协会等民间组织,增加种苗信息渠道,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引滥繁、虚假宣传等坑农害农行为。

3.3 对国有苗圃重点扶持

根据“订单育苗”的需要,对被选定的苗圃实施资金扶持,用于基础设施改善。尽管国有苗圃原有基础设施相对较好,但由于近年来投资较少,基础设施比较陈旧,基本设备大部分已破损,因此需要部分资金扶持,提高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如果按照每个市扶持2个苗圃,每个苗圃每年补助10万元计算,共需苗圃扶持资金280万元。

3.4 建立良种补贴制度

按照《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除此之外的各项工程造林都应当按照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核定林木良种使用率。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对于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给予良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苗木售价的20% ~30% 计算,直补给造林者。林木良种的界定以国家和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发放林木良种证的为准。培育良种苗木必须有良种生产单位核发的良种育苗委托书,良种苗木出圃时必须挂良种壮苗标签,便于主管部门检查核实。

3.5 加强造林计划与种苗发展规划衔接

根据种苗行业必须超前的特性,要求造林计划必须提前落实,并提出苗木需求计划。

省林木种苗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各项工程造林计划,提前制订全省种苗发展规划。各市、县林业种苗站应根据本地区工程造林种苗需求量,进行苗圃招投标。首先要摸清本地区国有苗圃及部分集体和个体苗圃的生产能力,为招投标做准备。中标苗圃应当根据任务情况,在每年11月编制下一年度生产计划,并逐级上报任务落实情况。

3.6 加强监督检查

每年5—6月检查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分析各地在任务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每年的8—9月,组织省、市、县(各县范围内)三级检查组,根据各苗圃的任务、年度生产计划,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苗木生长情况,并做好详细记载,作为苗木调拨和年终评比依据。对于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具体苗圃在资金投入方面加大力度。

对未按要求落实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的苗圃,或综合检查指标最后一位的,采取末位淘汰制,取消定点育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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