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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4-04-17孙友莲

江苏高教 2014年1期
关键词:初试硕士研究生

孙友莲

(南京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南京 210097)

近十年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的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断完善,为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2012年10月,我们分别编制针对硕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和招生管理人员的不同问卷,就硕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前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还存在着招生管理权过于集中,招生结构不尽合理,初试成为高度选拔性考试且不甚经济,初试科目设置不太科学,复试低效与不规范,推免工作相对混乱,管理工作程序繁锁等问题。当前的研究生招生,从制订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到报名、命题、考试,直至最后录取,时间长达一年,中间环节过多。同时,因为招生的种类多、涉及面广、保密性要求高、时间性强、工作量大等因素,使得招生单位每年必须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招生工作人员只能在疲于奔命中力求“做完”相关工作,根本没有余力思考“做好”相关工作。这就更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目前的制度与做法,对当前的研究生招生制度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改革。

一、深化体制改革,提升招生管理的灵活性与科学性

调整研究生招生体制是改革的关键。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的招生体制是典型的“市场主导”模式,具体表现为招生自主权在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根据自身条件与社会需要确定生源计划、设置课程和录取标准;社会性的考试服务机构根据招生院校的需要提供考试服务,招生院校根据考试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自主选用任何一家考试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这种模式的优点非常明显:招生院校和导师自主权大,可以根据人才需要和自身条件进行人才选拔培养;考试机构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考试更加科学、公平、经济;录取标准多元,符合人才选拔规律,效度高。欧洲一些国家的招生体制则是“学术主导”模式。这种模式以学术和知识的代表——教授或教授委员会为主导力量决定招考方式。研究生招生不设考试,教授或教授委员会根据学生成绩、论文或研究报告、面试等环节决定录取与否。这种模式与这些国家的学术传统以及招生规模有关,利弊参半。有利的方面是导师作为招生主体,自主权大,体现了高层次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其弊端是招生规模扩大的情况下,选拔效率低,成本高,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容易滋生腐败[1]。

基于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我们建议研究生招生体制改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在坚持当前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向地方和招生单位逐步下放研究生招生中的一些核心权力。包括:(1)下放部分招生计划制定权。全国总体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仍由中央制定,但不是每年下达一次具体到各类型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招生计划,而是每5年下达一次各省分类型招生计划。各省再在综合评估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学科实力、教育资源、历年报考生源数量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分类型下达各招生单位的招生总量计划。招生单位则可以在省下达的招生总量计划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对自主地、动态地制定年度招生计划。(2)扩大自主划线招生单位的范围。在现有考试方式未做变革的情况下,逐步将所有“211”高校确定为自主划线招生单位。第二步是,在完成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再用3~5年的时间,建立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调控和监督,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招生单位自主决定招生计划、自主确定考试方式与录取标准的招生体制。

二、调整招生结构,明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性质

今后的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在控制当前研究生总体规模的基础上,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招生的结构。要确立硕士研究生以专业学位为主、学术型学位为辅的招生基本原则。特别是传统文科专业及一些纯理论性理科专业,要大幅降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将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的总体比例控制在3∶7左右。这样既可以缓解学术型硕士规模过大、供过于求的问题,实现学术型硕士的精细化培养,也可以将更多的教育资源切实配置到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上。

三、改革招生初试,提高考试方式和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在考试方式上,第一,将当前“以初试成绩为主、复试成绩为辅”的考试录取标准,改变为“以初试成绩为辅、复试成绩为主”的考试录取标准。将初试定位为资格考试,通过初试者方可进入复试阶段,但初试阶段的成绩不带入复试阶段。这样,国家可以在基本要求层面保持对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的总体控制,而招生单位和导师也可以基于复试,切实拥有招生的自主权。第二,简化初试形式,取消单独考试和联合考试,只保留全国统一考试及推荐免试招生方式。这样有利于总体上把握生源质量,避免当前单独考试和联合考试中出现的一些不合理、不正当的做法。作为补充,对于那些原本通过单独考试解决的有特殊情况和要求的考生,国家可以组织实施专项硕士计划,以推荐和面试的方式录取考生。第三,调整初试次数,变1年1次为1年2次。两次初试可考虑放在每年的3月和9月举行,在校大学生只有升入四年级后方可参加初试,这样可以保证应届大学生能有2次参加初试的机会。同时,所有参加初试的考生,初试的单科成绩具有2年有效期,超过2年仍未获得初试资格或未通过复试的,需要重新参加相关科目的初试。这样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考试与管理任务,也可以增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弹性,有利于考生更好地协调学习、考试、就业之间的关系。

在考试内容上,第一,不再将思想政治理论作为一门独立的国家统考科目。只在复试阶段要求考生提供大学期间相关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成绩单,以及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思想政治表现评定表。第二,不再将外国语作为每一位考生必须参加的国家统考科目。可统一依据一定时间限期内的各权威性的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划定招生资格线。听力和会话能力,仍按现制,放在复试阶段考察。国家可以针对那些获得外国语等级成绩超过4年,或没有获得外国语等级成绩的考生,组织实施统一的外国语考试。第三,改变目前全国统一命题与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并存的格局,改为全部统一命题[2]。第四,今后全国统一命题的初试,主要设置三门科目的考试:外国语、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其中,外国语为部分未达相关外国语等级考试成绩考生的必考科目。综合能力主要考察考生的阅读能力、理解能力、书面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数理运算能力、问题分析能力等。专业基础则根据一级学科层面考生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考虑考试内容的设置。第五,实施专业特长生破格录取制度。对于初试科目中外国语和综合能力2科未达到资格线10分之内,但有特殊才能的考生,由本人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招生单位审核,报省考试院审批同意的,可以破格参加复试,破格比例不能超过招生单位年度招生总计划的1%。

四、健全复试制度,提高复试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随着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的定位、形式与内容的变化,复试的地位变得更加突出。建议:第一,复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单位自己确定。各招生单位确定复试时间时应注意两点:一是要结合1年2次的初试时间安排复试时间;二是各招生单位复试的时间应尽量错开。第二,复试包括2个环节、5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笔试,进行专业课1和专业课2两项内容的考试;然后是面试,进行外国语听力和会话能力、专业综合素质和思想政治素养三项内容的考察。第三,取消调剂制度。第四,坚持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不低于1∶1.5。如果报考考生人数等于或少于计划招收名额,则通过减少招收名额的方式实现差额复试。第五,强化复试的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复试考生产生方式、面试分组方法、面试的评分方法、面试成绩与总分的关系、面试的结果、总分排名、录取的基本原则等,都应该通过校园网、公告栏张贴等渠道明确地告知参加复试的教师、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大家的监督。

五、完善推免制度,改进优秀应届本科人才选拔机制

第一,取消具有推荐免试资格学校的限制,使每所本科院校都具有推荐免试资格。同时,可根据学校综合实力分配不同的推免指标。第二,统一为各专业推免生比例设置一个上限。第三,禁止用强制手段将学生留在本校,亦不可硬性将学生推免资格规定为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型。第四,建立推免的管理信息系统,以避免工作混乱和信息黑箱。同时,合理安排推免工作的时间,各招生单位复试时间尽量错开,以保障招生单位推免工作的秩序和学生的选择权。第五,探索推荐免试与公开招考有机结合的方式。考虑将推荐免试定位为“免初试”,他们同样都要参加公开招考的复试。

六、优化工作方式,提升招生工作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提升质量、促进公平、增进效率,是研究生招生改革的根本目标。以上建议,实质上都是围绕这三个目标展开的。除此之外,现行招生工作中还有两个方面直接妨碍着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公平与效率,结合实际,建议:改进工作方式与程序,完善网络应用和服务功能。其一,可探索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网上机考。这样,可以优化命题(采用试题库形式)、试卷寄送、试卷评阅、成绩登报等工作流程,减轻工作任务。其二,建立更具综合性的网络报名系统,增加报考条件的审核功能。报名工作环节中,考生网报时增加考生上传电子照片、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并确认考试资格;加强网络验证,和教育部学历、学籍库互联,网络在线自动验证,并要求考生打印核对,以简化资格审核、现场确认等工作环节。其三,改进招生数据的管理流程,建议逐步取消数据的上传下载功能,推广实时在线的招生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安全和权威性。

七、建立保障机制,形成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支撑体系

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是一项整体的、系统的改革,必须有相关工作作为支撑,并与其他制度形成联动,改革才能切实展开,取得实效。第一,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的监督与惩罚机制。强化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要进一步完善申诉规则和程序。考生和导师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能够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申诉,请求处理。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应制定复议制度,规范复议的程序、处理方式和结果反馈办法。第三,要深化招生专业进退机制与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建立招生单位招生专业与学科结构调整的同步进退机制,鼓励招生单位根据社会需要、自身学科布局规划和定位,凝练学科方向[3]。对一些长期没有科研项目、毕业生就业难、生源不足的专业,可以通过学位授权审核定期评估,予以撤销,并将报考生源数量和招生质量,与授权学位点定期自评结果挂钩。第四,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导师招生计划分配的联动机制。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成绩突出,评价较好的导师,可适当增加其招生名额。

[1]陈 睿.关于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考试,2011,(2).

[2]孙 晓.关于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章晓莉.浅议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J].江苏高教,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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