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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府乐官盛允升、朱维、蒋瑎考略

2014-04-17张春义

嘉兴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燕乐政和大观

张春义

(嘉兴学院 中文系,浙江 嘉兴 314001)

盛允升、朱维、蒋瑎三人,分别在大晟府担任制造官、典乐、大司乐之职。其中盛允升在担任制造官期间,对大晟燕乐乐器的制造做出了较大贡献。朱维在典乐任期内及此前讲议司礼乐的研讨方面,都有过一定作用。而蒋瑎在担任大司乐期间,则对大晟府使用郊庙祭祀乐舞的人数及礼文制度等,做过一些修订工作。然而 《宋会要》《宋史·乐志》等,对此均未有提及。今据相关史料试做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盛允升任大晟府制造官考

盛允升,字德常。其先祖为余杭人,四世祖盛蟠徙建德;父盛侨宦游吴兴,因在此定居,便成为吴兴人。有关盛允升与大晟府的关系,沈与求 《朝请大夫盛公行状》有较详细的记载,如:

政和二年,当路以公年未艾,才不宜遂休,表复用。训词褒许,即以旧领阶官司开封府户曹事。方朝廷考正徵、角二声为燕乐,以厘革郑卫淫哇之习。公上所著 《乐书》数万言,论辨古乐,所以析用中、正之法甚悉。上嘉用之。改仪曹,兼大晟府制造官。三年,司勋奏公曩摄邑苏之常熟,捕获盗铸金钱,法应赏。由是累迁朝请郎。九月,燕乐成,上命辅臣覆视,唯公所制精妙一时,特恩迁朝奉大夫。逾月,赐服三品,皆异数也。[1]卷一二,1133册246-247

按 “方朝廷考正徵、角二声为燕乐”,事始于崇宁末至大观元年初,时刘诜为大晟府典乐、彭几为协律郎等,相与讨论补徵调事宜;大观二年 (1108)二月刘诜上 “徵声”;三月,徽宗下诏:“可令大晟府同教坊依谱按习,仍增徵、角二谱,候习熟取旨进呈。”(《宋会要·乐》五之二〇,[2]8册342《宋史·乐志四》[3]卷一二九,350)然而 “徵、角二声”是否在大观二年即已 “考正”完备,史籍记载却较为隐晦。今据沈与求的 《朝请大夫盛公行状》,可证大观二年 (1108)刘诜所上之 “徵声”,只不过是论述“徵声”的乐书理论。《宋史·乐志四》:“(政和三年)五月,帝御崇政殿,亲按宴乐……于是令尚书省立法,新徵、角二调曲谱已经按试者,并令大晟府刊行,后续有谱,依此。”[3]卷一二九,351“新徵、角二调曲谱已经按试者”云云,与大观二年 (1108)“仍增徵、角二谱,候习熟取旨进呈”,所载时间虽有先后之分,但不宜太远。大观二年 (1108)至政和三年 (1113),有5年之久,其时大晟府燕乐乐器还在制造之中,何从 “按习”“徵、角二谱”?难道是用大晟雅乐乐器 “按习”新燕乐曲谱吗?史载“教坊次乐工”制谱,[4]卷上,565册30而非刘诜,知刘诜所上之 “徵声”为乐书理论,而非曲谱本身,这一点十分清楚。刘诜在政和二年 (1112)七月前已卒 (《宋会要·仪制》一一之一三[2]51册2031),这时朝廷正处于 “考正徵、角二声为燕乐”的紧要关头,急需有人负责具体的制造工作。时任 “开封府户曹事”的盛允升,就在这个关键时候 “改仪曹,兼大晟府制造官”。“大晟府制造官”为兼职,盛允升当时的官职是 “开封府户曹”(正八品),由于急需用人,被任命为大晟府制造官的盛允升也就调动了工作单位,“改仪曹”。这在品秩上是一次升迁。仪曹即礼部,大约为礼部员外郎 (正七品)一类的官职。大晟府隶属礼部,所谓 “改仪曹,兼大晟府制造官”,其实主要工作是大晟府制造官,“兼”云云,不过是宋人的一种委婉说法,仪曹才是挂名美衔。

又所谓 “公上所著 《乐书》数万言,论辨古乐,所以析用中、正之法甚悉”云云,当在开封府户曹任所上。今原书久佚,南宋后公私书目均不见记载,可能并未刊行,或在南宋即已散失。考其书“论辨古乐”及 “析用中、正之法”,当是探讨大晟乐乐理之书,“中、正之法”为刘昺所倡,为大晟乐的实际制器所本。刘昺大观二年 (1108)十一月因 “亲丧不葬,坐夺职罢郡”(《宋会要·职官》六八之一七,[2]99册3916《宋史·刘昺传》[3]卷三五六,1065),大观四年 (1110)六月 “复以事免官”“勒停”(《宋会要·职官》六八之二一,[2]99册3918《宋史·刘昺传》[3]卷三五六,1065),直到政和二年 (1112)五月蔡京“再辅政”(《宋史·宰辅表三》[2]卷二一二,606),刘昺方才恢复官职。据诸葛忆兵先生考证,政和二年(1112)刘昺为户部尚书兼任大晟府提举。[5]9故政和二年 (1112)盛允升上所著 《乐书》数万言,“析用中、正之法甚悉”,当为刘昺乐提供理论依据。不过,从大晟府制造官的工作性质来看,盛允升当负责乐器制造而非 “考正徵、角二声”乐谱,但其所撰 《乐书》中可能涉及到 “考正徵、角二声”的问题,更多的成分是讨论如何 “以雅乐中声播于燕乐”(《宋会要·乐》三之二七,[2]7册320《宋史·乐志四》[3]卷一二九,352)。

按大晟府制造官今可查者只有两位:一位为大乐府师、授大乐局制造官魏汉津 (《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2]45册1833《能改斋漫录》卷一二[6]850册733),其时大晟府尚未成立,故为大乐局制造官,主要负责制造九鼎及相关乐器;另一位即是盛允升,“改仪曹,兼大晟府制造官”①另有田为曾任 “修制大乐局管勾官”(《宋史·张朴传》),在政和八年 (1118)八月后,其性质也相当于 “大晟府制造官”,不过名称不同而已。。如果说大乐局制造官魏汉津负责大晟雅乐乐器制造的话,那么,盛允升则是负责大晟燕乐乐器的制造。沈与求 《朝请大夫盛公行状》所谓 “方朝廷考正徵、角二声为燕乐,以厘革郑卫淫哇之习”[1]卷一二,1133册246云云,并没有涉及到这一点。但既然是 “兼大晟府制造官”,则当负责乐器制造之事。又据 《盛公行状》“燕乐成,上命辅臣覆视,唯公所制精妙一时”[1]卷一二,1133册246,则盛允升必负责大晟燕乐乐器的制造无疑。大晟燕乐乐器不同于传统燕乐乐器的地方,是加入了所谓的 “燕乐部八音”。文献资料明确表明,大晟燕乐乐器的制造完全依照雅乐 “八音”理论而行,也就是说,“以雅乐中声播于燕乐”(《宋会要·乐》三之二七[2]7册320),体现在大晟燕乐乐器的制造方面,即严格依照大晟雅乐律 (即 “大晟律”)制器。《铁围山丛谈》:“八音谓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土则陶也。后世率不能令其克谐,至政和诏加讨论焉,乃作 《徵招》《角招》而补八音所阙者,曰石、曰陶、曰匏三焉。匏则加匏而为笙,陶乃埙也。遂埙、篪皆入用,而石则以玉或石为响,配故铁方响。普奏之亦甚韶美,谓之燕乐部八音,盖自政和始。”[7]24《宋会要·乐》三之二七、二八[2]7册320-321、 《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八[8]328册758,均载政和三年 (1113)按试新添 “匏笙、埙、箎”入燕乐克谐并颁降天下事。据此,知 “埙”“篪”“匏笙”等成为所谓 “燕乐部八音”,主要应归在时任大晟府制造官的盛允升头上。《宋会要·乐》三之二七载有 “新燕乐进讫”刘昺等转官的名单:“(政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大晟府新燕乐进讫。’诏:‘提举官刘炳特转两官,内一官转行,一官回授有服亲属;杨戬落通仕大夫,除正任观察留后;黄冕阶官上转一官;马贲等五人各转行前官;王昭等三人各转一官,减一年磨勘;张苑转一官。’”[2]7册320“转官”名单中没有盛允升的名字,可能是史籍漏载。今据沈与求 《朝请大夫盛公行状》:“(政和三年)九月,燕乐成,上命辅臣覆视,唯公 (盛允升)所制精妙一时。特恩迁朝奉大夫。逾月,赐服三品,皆异数也。”[1]卷一二,1133册246-247知盛允升因制造大晟燕乐乐器有功,由仪曹 (正七品)特恩迁朝奉大夫 (从六品),并 “赐服三品”,可见徽宗还是因盛允升对大晟燕乐的贡献,给予了充分的评价和特优的赏赐。

二、朱维任大晟府典乐及其他仕历考

《全宋文》朱维小传:“朱维,大观中为刑部郎中,以罪贬秩。五年,除知庐州。累官至提点京畿刑狱。宣和元年 (1119),以右文殿修撰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见 《宋会要辑稿·乐》四之一、职官一五之一六、职官六九之二。”[9]149册264所述颇为简略,时有讹误。今据相关史料进行了重新考辨。

(一)朱维任大晟府典乐时间考

朱维任大晟府典乐,见于 《避暑录话》卷上,如:

政和间,郎官有朱维者,亦善音律,而尤工吹笛。虽教坊亦推之,流传入禁中。蔡鲁公(京)尝同执政奏事。及燕乐,将退。上皇曰:“亦闻朱维吹笛乎?”皆曰:“不闻。”乃喻旨召 (朱)维试之,使教坊善工在旁按其声。鲁公与执政会尚书省大厅,遣人呼维甚急。维不知所以,既至,命坐于执政之末,尤皇恐不敢就位。乃喻上语,维再三辞。郑枢密达夫 (居中)在坐,正色曰:“公不吹,当违制。”维不得已,以朝服勉为一曲。教坊乐工皆称善,遂除维为典乐。维为京西提刑,为予言之。[4]565册47

按 《宋史·宰辅表三》[3]卷二一二,606,郑居中为同知枢密院事在政和三年 (1113)正月至六年(1116)五月,宣和二年 (1120)十二月至五年 (1123)六月又领枢密院事。又 《宋会要·乐》四之一:“(政和)五年九月十六日,新差权知庐州朱维奏:‘臣伏睹大晟府以雅乐颂 (颁)降天下州军,姑有其器而已,未必能作之。乞诏大晟府将合颁降雅乐,定一图绘形制,逐件以谱释标记。’”[2]8册322可证朱维为典乐在政和三年 (1113)正月至五年 (1115)九月之间。

(二)朱维其他仕历考略

崇宁二年 (1103)九月至三年 (1104)四月,任讲议司礼乐房检讨官。

据 《宋会要·职官》五之一四:“崇宁三年八月七日,罢讲议司,奉议郎礼部员外郎陈旸、朝奉大夫朱维、承议郎刘诜、朝请郎郑僅各转一官。”[2]90册3543知朱维于崇宁二年 (1103)九月至三年(1104)四月在讲议司任职。又据 《长编拾补》卷二〇[10]349册245及卷二三[10]349册274、 《宋史·陈旸传》[3]卷四三三,1262等,知朱维任讲议司礼乐房检讨官。又朝奉大夫为从六品 (元丰官制前为 “中行郎中”),朱维当以六部或寺监属官的身份兼任讲议司礼乐房检讨官。崇宁三年 (1104)八月罢讲议司后,朱维 “转一官”,由朝奉大夫转为朝请大夫。

崇宁五年 (1106)九月或大观元年 (1107)初,以朝请大夫任刑部郎中。

慕容彦逢 《朝请大夫朱维、朝散大夫行大理正王谷,并可刑部郎中制》:“敕:具官某,朕明慎用刑,教民祗德。故刑官之选,不以轻授。尔等讲闻宪令,练达事为,兹用宠嘉,擢置郎省。尔其体朕钦恤之意,使情法两得,下无侵冤,时乃称职,尚勉之哉!可。”[11]卷四,1123册335-336按慕容彦逢为中书舍人在崇宁五年 (1106)九月至大观元年 (1107)春 (《慕容彦逢墓志》)[12]卷五三九,77,可见朱维为刑部郎中在崇宁五年 (1106)九月或大观元年 (1107)初。又朝请大夫为从六品 (元丰官制前为 “前行郎中”),乃为崇宁三年 (1104)八月所 “转”之官。

大观元年 (1107)因过失而降一官;八月二十九日,更降一官。

据 《宋会要·职官》六八之一五:“(大观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部郎中朱確 (维)更降一官。……以言者论行李无咎事乖谬,又以纳样小黄钱指挥行下他路,惑乱众听,虽已降官,未厌众论故也。”[2]99册3915按 “朱確”当为 “朱维”之笔误。《宋会要·职官》一五之一五、一六:“大观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上言:‘伏见刑部、大理寺官并缘李无咎事乖谬,而刑部又以纳样小黄钱指挥行下他路,惑乱众听;朝廷虽已降官,然其事传播已广,行遣未厌众论……伏望圣慈更赐详酌施行,二事失当官更降一官,依下项:……降授朝请大夫、尚书刑部郎中朱维降授朝散大夫。’”[2]68册2705知其大观元年 (1107)八月前因过失而降一官;八月二十九日更降一官。朱维经两次降官后,已由朝请大夫 (元丰官制前为 “前行郎中”),降为朝散大夫 (从六品,元丰官制前为 “中行郎中”),职任则未变。《宋会要·选举》一九之二一: “(大观二年 (1108)正月二十二日)刑部郎中朱维,为别试所考试官。”[2]115册4573知大观二年 (1108)正月前,朱维仍为刑部郎中。

大观三年 (1109)三月至政和元年 (1111)七月,知越州,兼两浙提点刑狱。

《会稽续志》卷二:“朱维,大观三年三月十四日以中大夫到任,政和元年七月二十五日移知兴仁府。”[13]486册458《浙江通志》卷一一四 《职官四》“两浙提点刑狱”:“朱维。”[14]522册86

政和元年 (1111)七月至三年 (1113)间,先后知兴仁府,后又归朝任郎官。

《避暑录话》卷上:“政和间,郎官有朱维者。”[4]565册47按 《会稽续志》卷二载朱维 “政和元年七月二十五日移知兴仁府”[13]486册458,其为郎官当在知兴仁府之后。又考朱维政和三年 (1113)至五年(1115)间曾为典乐,则其先后知兴仁府、后又归朝任郎官,疑在政和元年 (1111)七月至三年(1113)间。

政和三年 (1113)正月至五年 (1115)九月之间,任大晟府典乐。考详上。

政和五年 (1115)九月十六日,权知庐州。

《宋会要·乐》四之一:“(政和)五年九月十六日,新差权知庐州朱维奏:‘臣伏睹大晟府以雅乐颂 (颁)降天下州军,姑有其器而已,未必能作之。乞诏大晟府将合颁降雅乐,定一图绘形制,逐件以谱释标记 (谓如编钟于逐钟,编磬于逐磬,埙、箎、笛于逐穴旁,笙、箫于逐管上,各标题 ‘黄、大、太、夹’字之类),不可谱释者逐色后疏说如何考击 (谓如柷后则声说 ‘凡乐初作,先以木槌于柷左右身、柷底央击九下’,敔后则声说 ‘凡乐止,以竹戛于敔背上口 (划)三遍’之类),余器亦各开排疏说,及将合用乐章、谱并歌调,一处镂板行下。如外州乐工愿赴大晟府习学者亦听,仍每日量支与食钱,候精熟日发遣。仍乞川、广、福建限一年,余路限半年,习学限满,委监司分诣按试,每路具习学精熟及推行不如法者,各三两处奏闻,以赏罚随之,则雅乐何患不行?’从之。”[2]8册322“新差权知庐州”云云,当在上任后不久。

按:《宋会要》原文只载 “五年九月十六日”,《全宋文》辑录者添加为 “大观五年九月”[9]149册265。“大观”无五年,系年有误,实为 “政和五年 (1115)九月十六日”。据考,朱维大观三年 (1109)至政和元年 (1111)知越州兼两浙提点刑狱,政和元年七月知兴仁府,此均见于 《会稽续志》卷二,自然不可能于 “大观五年九月”权知庐州。又据 《避暑录话》,知朱维政和三年 (1113)正月至五年(1115)九月之间为大晟府典乐。可知朱维 “新差权知庐州”,当是因为大晟府典乐有功而升迁。另,凌景埏 《宋魏汉津乐与大晟府》亦云 “(政和)五年九月十六日,朱维奏请颁降 《雅乐图》”[15]284,亦作 “政和五年”而不作 “大观五年”。

政和八年 (1118)至宣和元年 (1119)四月,提点京西刑狱;后以病废,提举西京崇福宫。

《宋会要·职官》六九之二:“(宣和元年四月)六日,提点京畿刑狱朱维提举西京崇福宫,以言者论其以病废职,陈留、雍邱界内盗贼不戢之故也。”[2]100册3930李之亮先生系朱维提点京畿刑狱于政和八年 (1118)至宣和元年 (1119)。[16]中册1358但据 《避暑录话》卷上: “政和间,郎官有朱维者,亦善音律,而尤工吹笛。……教坊乐工皆称善,遂除维为典乐。维为京西提刑为予言之。”[4]565册47则 “提点京畿刑狱”又作 “京西提刑”。按 “京畿”“京西”政、宣间分合较明。今据王兆鹏先生考证,政和七年春晁冲之在颍昌府,与从兄晁说之、外甥叶梦得诗社唱酬。[17]3926-3927颍昌府为京西提刑治所,叶梦得 《避暑录话》既云 “维为京西提刑为予言之”,当为得实。朱维于宣和元年 (1119)四月六日提举西京崇福宫后,仕历无考。

三、蒋瑎任大晟府大司乐考

《全宋文》蒋瑎小传:“蒋瑎 (1063—1138),字梦锡,宜兴 (今江苏宜兴)人,之奇季子。元祐三年进士。调寿州司户参军,历判庐州、秘书省著作郎、兵部郎中、光禄少卿、大司乐,复以徽猷阁待制知兴仁府。晚奉祠宫观,绍兴八年卒,年七十六。有 《梁溪集》百卷。汪藻 《蒋公墓志铭》(《浮溪集》卷二七)。”[9]133册206大体可从。然未述在大晟府任大司乐的时段。今钩稽相关史料予以考辨。

汪藻 《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

(蒋瑎)除光禄卿。居亡何,擢大司乐。时用魏汉津乐,以中贵人梁师成兼领。师成挟恩怙权,人莫敢忤。会欲增舞佾而三倍之,公显斥其非。且乐工募市人,猥冗,非所以奉天地宗庙,请一切沙汰。从之。师成怒不主己,语有侵公者。公曰: “一代礼文,当质之《经》。”师成曰: “仆不读书,愚抵此。”公不为动,而深衔之,日求所以伤公。久之,无所得。[18]卷二七,1128册273

又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八:“(蒋)瑎,之奇子,中进士第,事徽宗为大司乐。”[19]326册595均未载蒋瑎任大司乐的具体时间。按汪藻 《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时用魏汉津乐,以中贵人梁师成兼领”[18]卷二七,1128册273云云,所谓 “兼领”,实指梁师成为大晟府提举官而言。据 《宋史·职官志一》:“(崇宁元年七月)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蔡京提举。……宣和六年,又于尚书省置讲议司。十二月,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3]卷一六二,437可证 “兼领”即 “提举”。梁师成时以提举秘书省兼领大晟府,时间为宣和三年 (1121)至四年 (1122),其时蒋瑎任大司乐。据胡寅 《右朝奉大夫集英殿修撰翁公神道碑》:“梁师成提举中秘书,凡文士希进者必称门生,宰相且然。公未尝一造其舍。师成数数致愿见之意,公卒不往……乃以日食不奏出公。”[20]卷二六,1137册706朱熹 《司农寺丞翁君墓碣铭》:“大父彦深,宣和中为秘书少监,梁师成欲一见之,不可得。遂久不徙官。”[21]卷九一,4667李之亮据 《宋会要·职官》一八之二一、《宋会要·选举》三三之三八,系翁彦深为秘书少监在宣和三年 (1121)至四年(1122)[22]4册357,其时梁师成提举秘书省,其 “兼领”大晟府当在此时。据此可知,蒋瑎任大司乐当与宣和三年 (1121)至四年 (1122)梁师成提举秘书省同时,故得以与之争辩礼乐事。

关于蒋瑎任大司乐的时段,还可据其任光禄卿时间而考定。所谓 “除光禄卿。居亡何,擢大司乐”(汪藻 《蒋公墓志铭》)[18]卷二七,1128册273,李之亮先生认为蒋瑎除光禄卿在政和六年 (1116)[22]4册844,似误。因蒋瑎除光禄卿与大司乐在同时或稍后,而政和六年 (1116)大司乐为马贲 (《宋会要·职官》五六之四四[2]92册3647),故蒋瑎不得在此时为光禄卿。据汪藻 《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

逾年,召对,问魏公事甚详。公历叙始终,占奏华敏,有言动听。即日,除尚书主客员外郎。徙兵部,升郎中。坐曹四载,怡然无留滞之叹。迁鸿胪少卿。丁内艰,终制,除光禄卿。居亡何,擢大司乐。[18]卷二七,1128册273

据 《宋史·蒋之奇传》:“(崇宁)三年,卒,年七十四。后录其尝陈绍述之言,尽复官职。……子瑎,至侍从。”[3]卷三四三,1032知徽宗 “问魏公事甚详”,而蒋瑎 “录其尝陈绍述之言”上奏,所谓 “历叙始终,占奏华敏,有言动听”者,乃指此而言。知蒋瑎除尚书主客员外郎,实借其父蒋之奇 “尝陈绍述之言”而升迁。李之亮系蒋瑎除 “尚书主客员外郎”在大观四年 (1110)至政和元年(1111),[22]3册552又 系 蒋 瑎 为 “兵 部 员 外 郎 ” 及 “兵 部 郎 中 ” 在 政 和 元 年 (1111)至 三 年(1113)[22]3册627-628。可商榷。今考汪藻 《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坐曹四载,怡然无留滞之叹”,当指任 “兵部郎中”四年,如以主客员外郎、兵部员外郎至兵部郎中共 “坐曹四载”推算,四年内有两次转官,不得谓 “留滞”。如为兵部员外郎及兵部郎中在政和元年 (1111)至三年 (1113),共只两年,也谈不上 “留滞”。因此,“留滞”云云,当指蒋瑎任兵部郎中四年,乃任满后再任,故曰 “留滞”。考 《宋会要·职官》六八之二五: “(政和二年)九月五日,兵部员外郎王莘降一官,送吏部。”[2]99册3920《长编拾补》卷三二:“(政和三年 (1113)九月)辛卯,遣兵部员外郎王亶召濮州处士王老志赴阙。”[10]349册364知蒋瑎任主客员外郎为大观四年 (1110)至政和二年 (1112)九月,徙兵部员外郎当在政和二年 (1112)九月五日之后,政和三年 (1113)九月之前又离兵部员外郎任而升兵部郎中。政和三年 (1113)九月之前至七年 (1117)任兵部郎中 “坐曹四载”。政和七年 (1117)任 “鸿胪少卿”;政和八年 (1118)左右,“丁内艰”。根据宋代法律,“丁内艰,终制”当在三年之后,即“宣和三年 (1121)”,蒋瑎除光禄卿当在此时。所谓 “除光禄卿。居亡何,擢大司乐”云云,知蒋瑎宣和三年 (1121)除光禄卿不久,即兼任大司乐。这一考证与上述梁师成宣和三年 (1121)至四年(1122)提举大晟府,蒋瑎任大司乐与之争辩礼乐事相吻合。

至于蒋瑎离大司乐任的时间,亦可依相关史料考见。按 《万姓统谱》也有蒋瑎任大司乐的相关记载,乃撮录汪藻 《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而成,但在记载蒋瑎任大司乐经历时,却有明显的时序先后,可据此考出蒋瑎任大司乐的时间,如:

徽宗擢为大司乐,与梁司 (师)成议乐舞不合。(蒋)瑎曰:“一代礼典,当质 《经》。”不顾而去。燕云初复,廷臣议上尊号。瑎曰: “裕陵郄徽号,为万世法。奈何故说以亏盛德?”卒止之。(《万姓统谱》卷八六 《蒋瑎传》)[23]957册266

所谓 “不顾而去”,乃为蒋瑎因得罪梁师成而离开了大晟府,不再担任大司乐一职。今据汪藻《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叙蒋瑎任大司乐前后仕历,如:

除光禄卿。居亡何,擢大司乐。……于是宰相之权,熏灼中外,公未尝一至其门。他日,拟官,以公名进。或问其故,曰:“人望也,用之得人。”然亦不果迁。继此当国者,数欲挽公为助,公毅然不与之合,人以为难。会收复燕云,群臣上尊号。或谓:“庶官之长,当为群臣先。”公曰:“裕陵尝却徽称,为万世法。上躬行之,是也。奈何纵谀以亏盛德乎?”卒报罢如公言。一旦如有不乐者,力祈补外,得徽猷阁待制、知宣州。[18]卷二七,1128册273

按 “收复燕云”在宣和五年 (1123)四月。《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八:“(宣和五年六月)九日庚子,收复全燕。”[24]350册133《续资治通鉴》卷九五:“(宣和五年 (1123)五月)己未,以收复燕云,赐王黼玉带。”[25]344册443又 “群臣上尊号”亦在宣和五年 (1123)七月。《宋史·徽宗本纪四》:“(宣和五年 (1123)七月)庚午,太傅、楚国公王黼等,上尊号曰 ‘继天兴道敷文成武睿明皇帝’,不允。”[3]卷二二,59正与此合。所谓 “庶官之长”,当指 “光禄卿”“大司乐”一类的官职而言。但据 《宋会要·崇儒》六之一二:“(宣和)五年正月十七日,大司乐毕完言为装成神宗皇帝御笔石本二轴,投进,乞宣付秘阁收藏。从之。”[2]56册2279知毕完言宣和五年 (1123)正月之前,已经在大司乐任有一段时间,毕完言任大司乐当在宣和四年 (1122)①按:“毕完言”,依 《宋会要》断句疑为 “大司乐毕完言:‘为装成……’”,则人名似为 “毕完”,“言”似为 “奏言”之意。因无他证,兹姑从诸葛忆兵以 “毕完言”为人名 (《徽宗词坛研究》,北京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附此俟考。。据此可知,蒋瑎宣和四年 (1122)已离大司乐任。而宣和五年 (1123)四月蒋瑎任所谓 “庶官之长”,也当指光禄卿而非大司乐而言。

考蒋瑎在任大司乐后,其实还兼任光禄卿,但宣和三年 (1121)底至四年 (1122)正月底可能曾短暂地离开光禄卿一职。按宣和四年 (1122)正月,蒋圆拜光禄卿后又以疾罢,蒋瑎即于此时以大司乐而再次兼任光禄卿。张守 《左中奉大夫充秘阁修撰蒋公墓志铭》:“被旨鞫浙寇方腊毕,赐三品服。元夕,从登楼。上命中贵人以宝杯宣劝,一府以为荣。御笔除大卿。翌日,拜光禄卿。以疾乞补郡,遂除秘阁修撰、知通州。复以疾辞,提举江州太平观。”[26]卷一二,1127册814方腊伏诛在宣和三年 (1121)八月丙辰,[25]卷九四,344册429蒋圆于本年元夕后翌日拜光禄卿,当代蒋瑎。李之亮系蒋圆任光禄卿在宣和四年 (1122)至五年 (1123),[22]4册845又系蒋圆知通州在宣和六年 (1124),[27]261可商榷。据张守 《左中奉大夫充秘阁修撰蒋公墓志铭》,蒋圆卒于 “建炎四年 (1130)七月十七日也,享年八十有八”[26]卷一二,1127册815,则宣和四年 (1122)已是80老翁,拜光禄卿后,旋 “以疾乞补郡”,“复以疾辞”,可知其任光禄卿未久,即除秘阁修撰、知通州,又未上任即提举江州太平观。考张守 《左中奉大夫充秘阁修撰蒋公墓志铭》:“拜光禄卿。以疾乞补郡,遂除秘阁修撰、知通州。复以疾辞,提举江州太平观。岁满,再任。……优游八年,士大夫荣之。”[26]卷一二,1127册814-815所谓 “优游八年”,当是指宣和四年(1122)至建炎四年 (1130)这段时间,益可证蒋圆宣和四年 (1122)后即已未任政事。又据 《宋会要·职官》六九之一〇:“(宣和)四年二月二日,兵部侍郎黄齐乞黜差知通州。”[2]100册3934则可知蒋圆“除秘阁修撰、知通州”,当在宣和四年 (1122)正月底,其任光禄卿从本年正月一日至月底,其实未足一月。知蒋瑎以大司乐再任光禄卿,正代蒋圆阙,其准确时间在宣和四年 (1122)正月底。又考汪藻 《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 “会欲增舞佾而三倍之”、 “(梁)师成怒不主己”[18]卷二七,1128册273及《万姓统谱》 “与梁司 (师)成议乐舞不合……不顾而去”[23]957册266云云,据 《宋史·徽宗本纪四》:“(宣和四年)冬十月庚寅,改燕京为燕山府,涿、易八州并赐名。癸巳,刘延庆与郭药师等统兵出雄州。戊戌,曲赦所复州县。己亥,耶律淳妻萧氏上表称臣纳款。癸丑,以蔡攸为少傅、判燕山府。十一月丙辰朔,行新玺。戊辰,朝献景灵宫。己巳,飨太庙。庚午,祀昊天上帝于圜丘,赦天下。”[3]卷二二,59知蒋瑎与梁师成 “议乐舞不合” “不顾而去”,当在宣和四年 (1122)十一月南郊之前,或许就是在十月左右,二人正因宣和四年 (1122)的光复燕山府及涿、易八州的特大国庆,而在即将来临的南郊大礼准备使用何种规模的乐舞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于是,大晟府提举官梁师成一怒之下罢免了蒋瑎的大司乐之职。

蒋瑎在任大司乐期间,大晟乐 “修制”工作已经完成,主要是在应用制度上作些小的变更。汪藻《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所谓 “会欲增舞佾而三倍之,公显斥其非。且乐工募市人,猥冗,非所以奉天地宗庙,请一切沙汰”[18]卷二七,1128册273,主要是指郊庙祭祀乐舞中的人员多少问题,与当时任大晟府提举官的梁师成展开过一番争执。梁师成不能容忍大司乐蒋瑎在没有通过大晟府提举官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将 “舞佾”人数压缩。之前两人可能有过讨论,梁师成一味追求场面侈大,“欲增舞佾而三倍之”,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扩大乐工人数。《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二七 《大晟府》有记载:

(宣和二年八月)十八日,尚书省言:“奉诏在所及诸路乐工,旧制上系免行,后来增破请给,必为冗滥。可并依旧制。内在京乐工遇朝会祠事日,特与支给食钱,仍立定人额。本府检会旧来祠祭共四十三次,今来年中祠祭及明堂颁朔布政,通计八十一次,并非泛应奉。在外教习食钱,见依本府格令外,今措置到朝会祠事日特支食钱下项:上、中、下乐工、舞师各一百文,色长二百文,副乐正、乐师共六人各三百文,乐正共二人各五百文。本府见管乐正 (工)六百三十五人、舞师一百五十人,共计七百八十五人。今欲用见管七百八十五人为定额,今后更不添入。其不足人,乞依例借教坊乐人并守阙乐师,契勘教习,食钱每年都计支六千四百六十一贯五百八十文。……以上都计钱五万四千二百八贯三百二十文。检承崇宁五年十一月敕令,诸乐工教习日支食钱,后稍精熟,免日教。遇大礼、大朝会前一月、大祠前半月、中祠前十日、小祠前五日教习,各前期在家习学,止赴大寺协律厅草按一日,并台官按乐一日。”诏:“教习、草、按乐日分,并依未置府以前旧制。遇依旧制合破按乐日分,并特依崇宁五年十一月条支破食钱。”[2]72册2873

这是蒋瑎未任大司乐之前、宣和二年 (1120)八月郊庙祭祀乐舞中经过核定的人员制度。所谓“本府检会旧来祠祭”“本府格令”云云,“本府”均指大晟府,实由大晟府行政长官大司乐检会并制订 “格令”。其时大晟府 “见管乐工”共计785人,郊庙祭祀乐舞中,额定人员不够使用时,可 “依例借教坊乐人并守阙乐师”。大晟府乐工785人,教坊乐工416人 (《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〇 《教坊》[2]72册287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一[19]327册103),人数已经相当庞大。宣和三年 (1121),梁师成任大晟府提举官后,准备 “增舞佾而三倍之”,除了大晟府乐工785人、教坊乐工416人之外,还要临时 “募市人”充数。当然,所谓 “募市人”,实际上也是雇用瓦子、勾栏等处的民间艺人,而非真正不懂音乐的普通小市民。这在大司乐蒋瑎看来,不仅不合 《礼经》,而且是 “猥冗,非所以奉天地宗庙”,是极不严肃的。这触怒了梁师成,梁 “深衔之,日求所以伤公”,但 “久之,无所得”。可以说,大司乐蒋瑎为了坚持郊庙祭祀乐舞中经过核定的人员制度,而与大晟府提举官梁师成发生争执。其实对大晟乐的用乐节次及大晟乐的相关内容等,并未见有任何改革。大司乐蒋瑎、大晟府提举官梁师成二人,史料中并未见有 “知乐”或献乐议的记载,争执内容亦仅仅是 “礼文”本身,所谓“一代礼文,当质之 《经》”云云,可见进入宣和以后,大司乐一职已经不太需要真正 “知乐”的人士担任,而已经流于一种 “礼文”形式而已。因此,像蒋瑎这样的大司乐,对大晟乐来说,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实质性的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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