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4-04-17左彩云
左彩云
一、双师素质教师的界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相对理工科类高职院校而言,文科类高职院校比照《通知》中的五条标准而确定的双师素质教师数量则更显稀缺。因此,在教学实践中,高职院校常常将有教师中级以上职称和具有行业相关专业一线实践指导技能的教师称为双师素质教师,包括从行业转入高职院校任教的教师,也包括具有行业一线技能的高职院校教师。本文主要是针对《通知》中提出的双师素质而展开论述的。
二、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形式相对单一。目前各高职院校在认定双师素质上,更多的是以职业资格证为依据,因此在双师素质培养形式上,其中之一是鼓励教师考取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但职业资格证书的考取,多是通过看书、答卷的方式,因此,此种培养形式,无法体现实践能力的提升,也无法表达《通知》中对双师素质的全面概括。
辽宁省从2004年起,专门设立了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启动了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素质教师培训项目,利用每年寒暑假期,培养专业骨干教师和双师素质教师。培训项目涵盖了机械、汽车、计算机、电子、英语、财会、管理等第二、第三产业的十余个类别,在辽宁省教育厅指定高校内进行。这种培养形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薄弱学校的教师了解了专业相关知识与技能,但由于此培训多在课堂通过讲授进行,缺乏实际岗位能力操练的过程,因此仍存在纸上谈兵的不足。
2.高职院校教师参与动机不强。着眼于学校长远发展,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双师素质的培养与双师结构队伍的打造,因为国家级或省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评审指标都对双师素质教师所占的比例提出了要求。如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中,在教学队伍结构方面,要求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教师和有企业经历的教师比例要符合课程性质和教学实施的要求。而《关于2009年度国家级教学团队(高职)评审的相关要求》中,也要求有“双师”结构的团队组成。一些省校级教学队伍评审指标则明确规定了双师素质比例。例如,枣庄科技职业学院教学团队建设立项评审指标体系中明确要求,双师素质的教师比例要占教学团队的70%以上。
与学校积极鼓励的态度恰恰相反,高职院校教师对双师素质培训的态度并不积极,常常要由学校硬性安排。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双师素质培训通常安排在寒暑假期,少则一周,多则四周,教师平时工作压力很大,培训又占用了假期的放松时间,因此,很多教师心理上不愿意接受培训安排的时间段;第二,高职院校教学任务量大,而津贴改革又和教学、科研相挂钩,假期是集中有时间写论文的最好时机,而培训与津贴改革、与职称评审又没什么联系,参加双师培训与教师切身利益不是十分密切;第三,有些教师会因为参加培训而损失商业演出、补课等额外收入,也有教师因为家庭负担重、学习状态欠佳或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因素不愿意参加双师培训,还有的教师是因为听曾参加过培训的人员说获益不大而对培训持观望的态度。
3.缺乏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目前,高职院校双师素质培训以下列几种形式居多:一是让教师自行联系专业对口单位进行挂职锻炼;二是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安排带队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三是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安排教师在指定时间参加相应内容培训。但是,这些形式缺乏一个整体、全面的考虑,没有根据处于不同阶段的教师需求安排系统的、常规化的双师素质培训,导致受训教师在职业素质成长方面走了一些弯路,甚至给接待参训教师的实践基地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例如,辽宁省某酒店作为双师素质培养基地,在接待参训教师的第一周,就接到投诉17起,于是不得不自第二周起,改全天顶岗实践为上午培训、下午岗位实践。
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津贴改革等方面,尽管《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提出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定、教师聘任等方面单独制定适合‘双师型’教师发展的评聘制度”,但在具体实施中,各地或各校有很大不同而且缺乏监管机制。如江西省高等职业院校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评教授、副教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文件对双师素质的说明与《通知》提到的双师素质相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讲师要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副教授要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黑龙江高职高专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中,副教授要求专业课教师要有双师素质、教授要有双师资格(文件中没有对双师素质和双师资格进行说明)。
4.双师素质培养效果无法衡量或评定。无论是教师自行联系的挂职锻炼单位,还是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企业,或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双师素质培养基地,培训结束后,通常是参训教师上交培训总结或挂职锻炼考核表。如果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双师素质培训,参训教师会于课程结束后取得双师素质合格证书。也就是说,双师素质培养的效果只能用证书或总结的方式来表现。
双师素质培训后的教师在岗位实践能力上有无提高、提高了多少、哪些实践能力有提高等,这些都是未知的,没有考量的依据或展现高职院校教师双师素质的平台。对于未参加培训的教师而言,看不到培训的效果,从而也导致了对双师培训的热情不高。
三、提高双师素质培养实效性的策略
1.双师素质培养应采取多样化培养方式。在以往教师自主联系、学校安排、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培养基地的基础上,改变传统课堂讲授习得的单一方式,采用理论自学速成与实践技能体验式训练或参与式学习紧密相结合的方式。如辽宁省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就由省内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及省教育厅指定的院校具体承办,将各高职院校选派的骨干教师安排到省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由培养基地按照理论培训与顶岗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
双师素质培养基地也可以针对高职院校教师理解能力强、接受速度快、有一定专业知识素养的特点,编制专门的培训教材,突出岗位实践能力培养,制订培训计划与方案。具体学习方式,既可以网络远程集中学习,也可以个体自学,但要通过实践技能操作考核,或到社会相关行业独立完成某项岗位工作并获得单位认可,或是在一定级别岗位技能大赛中获得相应名次方可颁证。
2.要改变教师观念注重长远发展。尽管高职院校教师教学任务重、繁杂事务多、工作压力大,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还是非常关注的。因此,各高职院校应注重宣讲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如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介绍各地高职院校前沿状况与发展态势,引导教师关注自身发展与学校发展,关注高职教育的发展趋势与运行规律,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树立长远发展的观念。
此外,重视教师教研活动和学校教风建设。教研活动中,倡导、鼓励专任教师将相应行业岗位工作内容与流程等如何与教学相结合作为研讨重点,重视教师岗位实践能力的提升。教风建设中,专业岗位能力标兵评选、教学实践能力评比等活动的开展,都将引领教师努力的方向。
3.国家应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相关政策。高职院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并推动双师素质培养,但双师素质培养并非只是高职院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就能承担完成的,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配合,即需要政、校、企合作。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提到“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但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专业教师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不容易,因此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在政、校、企合作上,需要具体、明确地规定出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三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这样才有利于双师素质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证其优质完成。
另外,《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还指出: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但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考核或资格认定,而不属于行业内部人员的高职院校专任教师是没有资格申报或评定的。因此,为保证高职院校教师申请评定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就需要有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以保证落实。
4.高职院校要保证落实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为保证双师素质培养常规化、系统化,高职院校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双师素质培训的政策文件,全面考虑、整体兼顾,对师资队伍建设做出统筹规划,并且在专任教师职称评审、津贴制度改革、双师素质培养与认定、双师素质培养基地建设等方面制定相关制度,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如根据高职院校专任教师少、假期事务多等具体情况,采取双师素质培训轮训制;根据双师素质培训的效果、岗位实践能力的水平等,在科研立项、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