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博内容的独创性判断
2014-04-17王文佼
王文佼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微博用户已经达到3.09亿。可见微博作为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已逐渐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与此同时,与微博有的著作权问题也引起不少关注。
从法律视角来看,微博的本质就是信息传播的媒介,因为微博的内容均为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微博仅提供发布这些内容的空间,以及与发布和分享这些内容有关的功能。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著作权通过控制作品的传播来实现对作品的保护。所以涉及微博著的作权问题与其他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微博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权利归属如何,哪些行为涉嫌侵犯微博的著作权,哪些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都应当适用著作权法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相比于其他媒介,微博又有碎片化、分享性以及传播速度极快的特点,使得在微博领域适用著作权法律规定时产生一定争议。首先是微博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这是判断其能否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是解决其他涉及微博著作权问题的基础,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必要性所在。
一、独创性是判断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
(一)微博内容与作品构成要件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最基本的要件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那么,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呢?
首先,领域限定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把“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外的表达或智力产物”排除出著作权的领域,其理论依据是“实用——非实用二分原则”。此处成为问题的主要是实用艺术品(applied art),而微博的内容,无论是文字、图像、视频、网络链接还是它们的组合,都仅满足人们的感知需求,未与产品结合,是“非实用性的”。显然,微博内容满足作品的领域要件。另外,转发是微博为基本和常用的功能,不允许更改原微博的内容,只能全部原文转移,从技术层面上实现了对微博内容的复制,也证明了微博内容的可复制性的存在。
(二)微博内容独创性判断的困境
微博内容满足作品的以上两个要件是易证的,而其独创性判断却不太容易。目前大多数观点是:微博使用者创作的图片、影音类微博,绝大多数是受保护的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这点显而易见,有争议的是文字类微博。140字的限制让相当一部分人怀疑,如此简短的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绝大多数文章对这个问题未加深入分析,直接得出结论对日常生活简单、随意的记录,不具有独创性;但如果体现了微博主独特的个性,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这种推论看似清晰,实际会引出更具不确定性的追问,因为“体现作者个性”纯粹是一种主观的诠释,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判断。事实上,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因包含了“创造性”这一价值判断,其本身就是不确定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独创性是判断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而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独创性原理进行梳理。
三、独创性标准的原理
(一)独创性的概念
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是作品所具有的可表明其源自作者的特性。通常认为,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一定程度的创造性”两方面的含义。对于“独立性”的含义——作品需独立完成,而非剽窃抄袭——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而对于“创造性”(作者的个性在作品中的体现)的程度则争议较大。独创性判断的难题实际上就是“创造”概念的难题。
(二)“创造性”概念的引入与判断
一件作品只有经过作者的创造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因此独创性的判断不可避免的引入“创造”的概念。创造是一个过程,不可逆转,无法把握,对“创造性”的判断不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一个价值判断。比如某微博主发表状态:“今天心情不错!”它是否是有个性的,取决于怎么定义“个性”,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讨论者的价值标准不同结论就不同。正如美国学者杰西卡·利特曼所言:“独创性是一种法律虚构,它天生是不能确定的,而且它不是侵权诉讼真正裁决的战场,因为我们缺乏确定个人灵感来源的能力。”
为了避免价值判断的无穷递归亦或循环论证,法律上的创造性判断应根据其目的来确定。独创性原则旨在划定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把什么纳入或排出这个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与需求做出选择。两大法系对于“创造性”程度要求不同,便是基于保护的侧重点和公共利益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注重作者的财产利益,对独创性的要求较低,将常规性事实汇编也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注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对独创性的要求较高,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我国虽然对独创性中“创造性”的高度没有明确界定,但也要求作品必须是智力创造的结果。
四、对微博内容的独创性判断的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独创性标准的判断,制定一个机械的标准是不可行的。针对微博特点,本文认为对微博内容独创性的认定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别对待原则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微博内容越来越丰富,除了文字还包括大量图片、视频等内容。作品类型不同,作者发挥个性的空间就不同,对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也应不同。因此,对微博内容独创性的判断宜采用区别对待原则,即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综合考虑其创作空间、市场需求等因素。
(二)不以作品字数、篇幅作为判断依据
作品的创造性不必然取决于长度。篇幅短小的作品可能别出心裁。如北岛的诗《生活》只有一个字——网,却被广泛地认为是一首好诗。微博把信息内容限制140字,从某种意义上正是提高了人们用它叙事议论的难度,为其内容具有独创性提供了空间。
(三)法院在个案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
如上文分析,独创性虽然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但法律无法对其判断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在涉及微博的著作权案件中,法官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判定微博内容的独创性,以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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