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权力的误读
——兼与许为民教授等商榷
2014-04-17杨克瑞谢作诗
杨克瑞,谢作诗
(1.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创业研究中心,沈阳110034;2.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杭州310018)
学术权力的误读
——兼与许为民教授等商榷
杨克瑞1,谢作诗2
(1.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创业研究中心,沈阳110034;2.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杭州310018)
无论剑桥大学的改革案例,还是欧美国家大学管理的实际,所谓的学术权力,都是就学术组织的整体权力而言,而非从教育管理中划分出来的权力“孤岛”。坚持学者评议会决策、党委会决定与校长行政执行的系统化权力模式,这才应是中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改革方向。
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去行政化”;教授治校;现代大学制度
在中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改革呼声中,学术权力的提法无疑让人们眼前一亮,似乎成了抗衡行政权力的不二法门。然而,中国学术权力的呼吁由来已久,至今并无明显成效。痛定思痛,这恐怕并非仅仅是呼吁的不力,理论界有关学术权力概念本身的误读,可能更为根本。例如,许为民教授等人在“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定位与协调”一文(以下简称“许文”)[1]所提出的思想,应当说比较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二者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合理定位与协调”呢?这可能值得进一步商榷。当然,许多问题的答案是多解的,许教授能够给出一种解,其本身就是值得学习的。这里不妨尝试提供其它不同的解,以供方家批评指导。
一、剑桥大学的治理改革,是否反映了学术权力的现代化
“许文”首先从剑桥大学的治理改革案例入手,总结得出了以剑桥大学为代表的国外高校学术权力的嬗变。应当说,当前剑桥大学的治理变革,比较具有代表性,体现了当前世界大学所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学的内部治理问题。特别是英国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进一步明确高等教育应有效地为国民经济服务。在这种背景下,剑桥大学管理集团如何变革以适应新时代的政治经济需求,自然成为了一项重要课题。 就这次剑桥大学的管理层改革而言,主要就是校务委员会(The Council)增加了四位校外人士,其成员总数由21人增加到25人。那么,如何看待校务委员会对校外开放的这一事件呢?是否就是学术权力现代化的反映呢?这就要从剑桥大学校务委员会这一机构的性质来进行考察。
剑桥大学是最古老的大学之一,其管理模式独具特色。如许为民教授等作者所言,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评议院(The Regent House),该机构代表广泛,3000余人的队伍,是名副其实的大学议会。类似于牛津大学的评议会(Convocation),这样庞大的代表性机构,就注定了其地位高而权力虚。其主要职责就是学校规章、章程的制订或修改,任命大学副校长或其他校务委员会成员。它主要是决定着大学应当如何办和由谁负责办。具体的大学管理工作,则属于校务委员会(The Council)了,也有人将其翻译为“大学会议”或“理事会”。
那么,剑桥大学的校务委员会到底是什么性质呢?是否就意味着学术权力机关?从其人员组成来看,并非如此。其于1926年成立,过去的成员有21人,包括校长(但一般不出席)、副校长和19名由选举产生的成员。这19人中又有4名学院院长代表、4名教授代表、8名评议院代表和3名学生代表。从其人员代表的组成来看,明确的学者代表只有4个名额,其显然不是大学的学术权力机关。就其实际工作而言,校务委员会也主要是负责日常的行政工作,是名副其实的大学行政部门,是行政工作的核心所在。相反,剑桥大学还有一名为大学评议会(General Board)的组织,负责大学的学术和教学工作,并兼管下属不同科系的理事会。这倒是有些接近于我们狭义上所理解的学术权力机构。 新世纪剑桥校务委员会增加4名校外人士,这更加表明了其在大学的行政中枢的地位。所以说,这是一项与学术权力无关的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很难称得上“实质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一次博弈”[2]。其反倒可以表明,这是一项加强行政化的大学治理变革。
可以看出,剑桥的校务委员会并非大学的学术权力机构,那么,剑桥大学有没有学术权力的存在呢?人们长期所坚信的欧洲教授治校传统,是否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剑桥大学实为松散的联邦体,其教育活动的重心在各学院,这也就是所谓的学院制。剑桥各学院的学者几乎都是评议员(fellow),他们在学院管理中享有很大的话语权,这也就是为什么伯顿·克拉克(Burton Clark)认为英国学术组织的权力是“在底层布置了有力的行会权力”[3]。实际上,无论欧美,教授在学术组织中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基层。德国大学研究所就是教授的权力平台,而在美国大学,学术基层的系主任也往往是轮流坐庄,大政方针也往往掌握在教授会手中。
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否为大学运行的必要张力
在学者普遍缺失话语权的中国大学,学术权力是一个令人动心的概念。然而,到底何谓学术权力,这却始终缺乏一个权威的定义,长期以来是被人们望文生义、想当然地理解。概念的含糊不清,这恐怕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学术权力”不力的重要根源。
自约翰·范德格拉夫等人所著《学术权力》(Academic Power)一书于1989年被王承绪教授等人引进中国以来,中国学者有关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讨论可谓是热情洋溢。然而,遍览这部影响广泛的《学术权力》一书,其始终没有“学术权力”的概念解释或说明,反而是从大学组织的整体来论述不同国家的大学组织权力结构关系。正如著名高等教育专家伯顿·克拉克在该书所言:“按我们分析七国的方法,从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最基础开始,逐渐研究到最高层,能够观察到哪些不同的合法的权力统治类型?”[4]他后面所归纳出的欧洲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等不同模式类型,实际上都是在言指大学组织的整体权力分配关系,而从没有狭隘地“抽象”出所谓的学术事务方面的学术权力。这也就是他为什么在另一部著作《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所坚持的“系统观”“整体观”的大学组织研究。
从国际上大学管理体制的比较中不难发现,其学术权力就是基于整个学术组织(即大学)的权力,行使学术权力的学术评议会,职权范围都可包括整个大学的重要事务,而没有为学术“画地为牢”[5]。反观国内的高等教育研究,倒是中国人自己对“学术权力”概念的解读,比较具有中国特色,也符合中国国情。国内较早系统研究学术权力问题的张德祥教授就看出了这种国际差异,“学术权力在国外有关高等教育研究中的涵盖面是比较宽泛的”,但基于中国的国情,他也只好做出当下的学术权力解释,“从学理上和实践上看,简单地说学术人员所拥有或控制的权力”[6]。真正推敲不难发现,这样的解释实属无奈之举。因为其本身有循环论证的逻辑不当。试想,如果说学术人员所拥有的权力为学术权力,那么,是谁赋予学术人员权力呢?这岂不是来回踢皮球?因此,一些学者也在呼吁,“学术权力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不仅仅是教师和科研人员等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7]。
如果说学术权力概念本身不清的话,很多与此有关问题的讨论,就缺乏明确的逻辑起点。如此“盲人骑瞎马”,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岂不有缘木求鱼之嫌疑?这样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许文”有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必要张力思想,与中国当前普遍呼吁高校“去行政化”的思潮,颇有南辕北辙之感。应当说,从理论上来讲,“许文”的分析都是符合逻辑的,但问题的核心是,当前的中国高校,到底有多少所谓的“学术权力”能够落到实处呢?比如作者所提到的“学术决策,行政执行”[8],这本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机制。可是现实更“骨感”,“学术决策”怎么普遍地成了中国的一项学术权力呢?长期以来,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的自弹自唱模式,从没有被根本打破。众所周知,行政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文山会海。中国的会多,而且会场上昏昏欲睡的人更多。究其原因,听众只有“听话”的份,没有表决的权。诸多的政策法规都明确规定,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包括学术事务在内的高校重大决策,何曾体现了学术权力?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都需要“人大”的批准,中国高校的财务管理,是如何保障学术工作的呢?这恐怕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清楚地回答。“许文”提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制衡的思想,其出发点是好的,而且这也符合管理科学。现在的问题恐怕就是,大学能够赋予学术委员会的一点点权力,在整个大学决策事务中无关轻重,最为基本的学术人员与财务管理都无权过问,其有“何德何能”可以与行政权力相“抗衡”呢?
从历史上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曾取得巨大的成就。蔡元培、梅贻琦等具有国际视野与现代理念的大学校长,并没有“学术权力”的概念,但却有着教授治校的理念。他们正是在大学事务的决策中尊重教授评议会的意见,才赢得了一代大学的辉煌。 诚如“许文”所言,“学术人员应该在大学中广泛参与管理学术事务”[9],有朝一日其中的“应”字都成为一种多余,都化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现实,届时“去行政化”的问题或许不攻自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否应该存在张力与否的问题,可能完全是另外一种局面。
三、高校“去行政化”:本质是学校事务回归学者决策
自20世纪80年代刘佛年等老一辈教育家提出下放中国大学自主权问题以来,有关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诟病,由来已久。学术权力问题的提出,在理论上进一步从学术角度提出了高校权力的下放问题。然而,由于学术权力长期以来被人们“断章取义”所误读,其在大学内部治理变革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非常有限,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搅浑了局面,误导了“去行政化”问题的方向。
“许文”曾提出,高校“去行政化”,本质是学术事务回归学术权力决策[10]。从学术权力的角度来思考高校的“去行政化”,我们认为这个方向是正确的。相比于一些有关行政级别或者“去掉行政管理”之类的“自我中心”与“望文生义”,这应当是更接近于问题的真相。然而,许文希望“学术事务回归学术权力决策”的思路,却语焉不详。归根结底,如果有关“去行政化”的认识前提依然是学术与行政权力二分,那么,“学术事务回归学术权力决策”就是这种权力二分的自然结果,其对于“去行政化”是无能为力的。 应当看到,中国大学的行政权力之所以一直能够被“强化”而不去,其绝不可能是靠节外生枝搞出个学术权力来“分化”掉的。高校学者试图重掌组织的决策权,试图借助于学术权力这个根基不实的梯子来实现,其结果恐怕是一种雾里看花、水中捞月。这并不是对学术权力的失望,而是希望人们改变对于学术权力的误读,特别是学术与行政二分的机械认识。学术与行政二分的错误就在于,这是将组织关系人为地割裂。事实上,任何机构的组织关系,必然是一体的,其权力关系,也必然是一致的。政治学上的分权,并不同于行政分工。启蒙运动以来现代政治学的国家分权思想,其意义在于权力的相互制衡,而不是权力的简单分工。就分工而言,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王国,无论是当初的“封邦建国”还是后来的“三省六部制”,都实现了权力的分工,但这都不影响其中央集权的专制性质。现代意义上的分权,恰恰是权力的制衡。这也就是说,同一政策主张,需要不同的利益代表共同认可。显然,分权绝不是权力的分工。因为分工只能导致各行其是,无法实现相互监督,反而会出现权力交换的“官官相护”。英国人阿克顿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之所以会如此,就在于绝对的权力是绝对不受制衡与约束的。
应当说,试图通过学术权力的呼吁来彰显学者的权力地位,这一研究的初衷是难得的,其在研究早期的积极意义也是鲜明的。然而,如果一直满足于学术权力概念本身而故步自封,这恐怕是一种学术的僵化。因此,学术权力的本质,不在于权力类型,而在于权力机制。这也如同台湾学者李远哲的认识,“教授治校的理念没有错,错的是执行过程有偏差”,“教授治校绝不是制造教授与校长的对立”[11]。大学活动的本质决定了学术权力的广泛民主基础,从这种意义上,学术权力就在于大学自身各种事务的学者决意表达权力,或者说,学术权力可具体视为学者为大学立法的权力。正如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拥有最高的权力,并不是它本身在行使权力,而是它是权力的制定机关,为权力立法。
所谓的学术权力,无非就是想为学术组织中的学者争取必要的话语权。我们认为,要确立学术权力的地位,核心在于赋予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者决策权,即学术权力的行使与表达。这里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决策不等于决定。决策权意味着政策决议上具有表达的权利,体现了权力制衡的一项环节或一个方面。大学各项内部管理规定,首先应有学者代表所组成的学术评议会表决通过,否则,任何学校规定都缺乏合法性。只有被学术评议会通过的政策方案,才可以提交大学党委会讨论来决定。只有学者评议会决策与高校党委会决定的有机结合,才能够一方面彰显学术权力,体现教授治校理念与民主管理精神,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并遵循党委领导的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应当看到,学术界关于学术权力的异想天开,不仅没有真正推动大学的教授治校,反而因为权力的分割而限制了大学的民主管理。其结果不难理解,学术权力非但没得到张扬,“行政化”却愈演愈烈。因此,改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霸一方的“诸侯思维”,将大学工作还原为统一的整体,大学资源方可得到最佳的整合。以学术权力为政策的先决条件,行政的执行就自然而然,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行政部门的越俎代庖,高校的“行政化”问题,不去自解。将上述权力机制进行总结与简化,可以这样来表述:学术委员会决策,党委会决定,校长行政执行。
[1][2][8][9][10]许为民,陈霄峰,张国昌. 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定位与协调——从剑桥大学现代化治理改革谈起[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1):82-87.
[3][4][加]约翰·范德格拉夫,等. 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等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9:202.185.
[5]杨克瑞,谢作诗. 大学管理不宜学术与行政二分[J].重庆高教研究,2013,(1):28-31.
[6]张德祥. 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1.
[7]胡四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非对称的概念——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分法的质疑[J].大学教育科学,2007,(1):47.
[11]张银富. 校园民主与教授治校[M]. 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9:52-53.
(责任编辑肖地生)
G640
A
1003-8418(2014)01-0008-03
杨克瑞(1968—),男,山东鄄城人,沈阳师范大学教育创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谢作诗(1966—),男,四川剑阁人,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院长、教授。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教育部重点课题“高校内部治理的交易费用及其组织效能研究”(DIA090167);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二五”研究基地专项课题“人力资本产权与现代大学制度创新”(JGZXY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