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女大学生就业难现象及其政策建构
2014-04-17赵明
赵明
一、我国高校女大学生就业难现状分析
我国大学女毕业生就业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仅大学本专科女毕业生就业难,硕士、博士也同样就业难,所产生的影响不只是一校、一地,而是遍及大部分高校和全国各地,不仅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平,也给学生家庭和高校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对社会和谐与高校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校大学生存量的释放导致就业市场人数不断增加,竞争加剧。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用了仅不到五年时间使我国高等教育在学人数位居世界第一,多年连续不断地累积扩招使在学人数不断增加,在3~5年的不同修业年限积累后,被批量投入就业市场,导致供求双方比例失调。相关资料显示,自2002年以来,我国每年都有超过60万大学毕业生不能及时就业,以女生居多;2013年全国大学毕业生人数在700万左右,就业难问题更加突出。这无疑导致女大学生的就业更困难,难以及时就业的人数增加,累积性竞争增大。
2.女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使男女生间就业差异性明显加大。教育部统计显示,1997年我国高校女大学生在校生比例仅为37.32%;扩招六年后的2005年,这一比例已攀升至47.08%,提高近10%并仍保持小步攀升。“女多男少”的现象正从语言类、师范类院校逐渐向综合大学演进,理工科院校女生的比例也逐年攀升。女大学生人数的增加,不仅加剧了她们与男生的外部就业竞争,女生间的内部就业竞争也加剧,市场分配给女生的本就少得可怜的名额显得更加紧张,“毕业等于失业”。
3.传统观念中的性别歧视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上加难。这主要体现在各用人单位的用人政策上,一方面女大学生经常遭受性别歧视,很多本来可用女生的岗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女生,江苏省妇联调查发现,同样情况下女生签约率比男生低至少8%,一些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标明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显然是对女性的歧视;另一方面是同工同酬政策难以兑现,许多用人单位对待女生与男生有较大区别,往往女生的薪资或待遇要低于男生,“同工同酬”的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这也是造成大学女毕业生就业难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二、高校女大学生就业政策及其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就业市场并不成熟,大学生完全靠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配置与调节就业是不充分的,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因此,对于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必须适当地采用政府这只“有形之手”,通过政策制定与市场干预达到调控目标,使男女生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女大学生作为广大妇女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有女性自身所具有的先天弱势,虽然她们接受了高等教育,学历、素质与文化修养较高,但仍然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国家政策、社会的支持、保护,使她们所学、所长能为社会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面对大学女毕业生就业难的显性化态势以及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政府应采取积极的姿态,通过制定积极的公共政策,在法规层面和制度设计方面创造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法律及制度环境,加大对就业公平与机会均等的适度调控,确保男女生就业市场地位的真正平等,促进女大学生及时、顺利就业,营造出良好的就业环境。我国女大学生就业政策及其设计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从立法层次上看,女大学生就业政策处于较低层次,难以发挥应有效力。在我国公共政策设计上,针对女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政策大多尚未进入到立法进程中,基本均以“办法”“通知”等形式颁发,效力层次极低,基本上对用人单位不具约束力。虽然普适性法规如《宪法》和《劳动法》中都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但既没有专门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法规,更没有认定某政府机构对就业歧视进行监督,因此,普适性法规仅确立了就业上有平等权,对促进和保障女大学生就业作用有限。此外,一些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所出台的大学生就业安排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女大学生就业歧视。
2.从执行效力上看,女大学生就业处于无法保护状态,现行政策几乎无保护力。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就业问题与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实际存在许多显性化差异,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但政府对女性就业问题的积极关注却没有在公共政策层面得到充分落实。将女大学生就业完全等同于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等同于失去应有权利,原因在于女大学生的就业并不完全是养家糊口的工作,而是要与男大学生一样发挥更大作用。由于我国对就业歧视缺乏必要监督,可依据的法规并不完善,使得人力资源与社保部门、仲裁机构及工会所开展的监督作用有限,加之人力资源与社保部门对就业市场的管理乏力、监督不到位,受性别歧视而未获得平等就业机会的女大学生被作为少数女性受到忽视。
3.从保障层面上看,女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处于空白地带,现行制度无法纳入。我国各地实行的社会保障政策虽有所差异,但为本地居民及劳动者起到了必要作用。作为一项惠及广大民众的保障政策,存在一个最大的不完善之处,即女大学生处于无人管地带,如毕业后不能就业就是游民,社会保障与援助难以触及与覆盖,这其中涉及许多关口和手续,这也是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都有明确规定,但现实却不容乐观,法律所赋予的平等并不一定能在现实中得以实现。由于既缺乏对性别歧视内涵和范围的明确界定,又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责任,在实际中面对用人单位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法规无法成为女大学生保障自身权益的武器,相关部门也无法施以援助、支持与救济,导致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失灵。
三、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设计与建构
应从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公共政策设计与建构方面入手,将大学女毕业生作为女性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切实提高政策的执行效力与实用性,真正起到规范地方用人政策歧视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规范社会用人单位用工公平、平等以避免性别歧视,在平等就业和公平就业基础上真正体现出我国男女地位平等与社会公平。
1.加快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法》,以立法促进大学生就业。女大学毕业生能否及时、顺利就业不仅关系到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也关系到所属高校的社会声誉,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就业与稳定,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难以回避的责任。大学生就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与地方经济发展、个人意愿、高校热门专业过度招生所造成的供大于求、地方就业保护及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等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政府推卸责任的托词。相反,正因如此,才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宏观调控作用,通过立法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来保障和规范大学生就业,为女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力保障。梳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针对大学生就业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既没有确定相关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没有为此建构起大学生就业体系,仅有的《劳动法》也并不是就业法,而只是就业后的劳动管理法,其本身并不具备促进就业的效力,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作用微乎其微。虽然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尤其是每年大学生毕业季的一段时间内都有相关规定出台并发布,但因其法律效力不高,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有限,如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标不治本,难以成为长期促进大学生就业和调节各方关系的法律依据。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女大学生就业难现象一时难以克服并将长时期存在,如果不立法,很难引起各方的长期重视,难以做到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在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稳定并略有增加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在一定时间内不会下降,女大学生的人数会一直稳定持续多年,要促进就业,必须专门制定一部《大学生就业促进法》,在此法规中不仅要对女大学生就业提供政策倾斜性保障,也要为大学生就业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并规范好各级政府、用人单位、高等院校和大学生本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化、稳定化和长期化,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就业。
2.营造男女平等的就业环境,在平等条件下实现女大学生公平就业。公共政策设计与构建离不开环境的治理与营造,对女大学生来讲,一个平等的就业环境比什么都重要。与其说推进立法是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不如说是为了营造男女生平等的就业环境,因此,这一点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只有尽快出台有关就业机会平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才能有效遏制就业领域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和机会不均等现象。200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际上已经把就业促进政策法制化,以此来保证公民充分就业。但这部《就业促进法》并不完善,没有与《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款相衔接,没有就妇女就业、防止和消除就业与职业中的性别歧视予以规范,没有专门列出禁止针对妇女就业歧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没有将促进妇女就业的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各用人单位,因此,对改善女大学生就业环境难以起到应有作用。为此,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政府保障妇女就业的职能和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妇女就业,例如政府加大宣传力度与监控力度,营造女大学生就业良好环境以及设立“促进妇女就业基金”,按一定数额或比例专门用于女大学生就业等。
3.建构女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为她们打造和维护好个人发展平台。一是鼓励并支持她们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进入21世纪以后,传统的服务业和第三产业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为广大女大学生的就业开辟了新的空间,女大学生应发挥自身优势,抓住机遇,选择合适并喜欢的职业,施展个人才华,走向成功之路。二是挖掘其就业潜力,提高就业层次与首次就业率。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社会需求和市场变化,开阔思路,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挖掘其就业潜力,努力开发和培育新的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层次和就业率。三是完善就业保障,发挥好女大学生应有的才华。面对就业市场失灵、信息不充分或垄断等情况,政府要加强就业环境建设以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出市场应有的积极作用,在维护就业机会平等过程中为劳动者建立起社会保障安全网。另外,应完善《社会保险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保女大学生在生育期的合法合理的地位,减少生育对她们职业生涯的负面影响,为女性参与平等的市场竞争、促进生育健康、保障妇女的生活提供有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