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河南地政工作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4-04-17叶媛秀
王 伟,叶媛秀
(井冈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民国时期河南地政工作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王 伟,叶媛秀
(井冈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民国时期河南省政府在河南推行地政工作以失败告终。其主要原因是行政管理不善,主要表现为行政边界划分不合理,县区紊乱;地政机关组织系统紊乱,计划不周,经费不足;在土地陈报与登记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地政工作实施困难,逐渐流于形式,效率低下。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探究近代河南地政工作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历史经验,为今天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方面改革提供借鉴。
民国时期;地政工作;行政管理
在国民党统治中国的20多年里,土地问题至少在形式上从未被忽视过。仅在1936年的《土地法》明定实施以前,中央的有关地政法规及各省市地政单行章程,就不下240余种[1](P72)。上自中央下至县区都设有专门的地政机关。南京政府在抗战前十年的乡村改造工作可归纳为土地整理、田赋整顿及租佃改良等三个方面。土地整理则是任何一种改造乡村方案的最基础工作。除地主的隐田之外,土豪劣绅的欺上瞒下正起因于地籍的混乱和地册的散失,因而它的整理便成为“国计民生的一个生死关键”[2](P457)。国民政府在20世纪20年代末要求“先行办理调查测量登记事宜”,自1934年开始又改为全国范围内的土地陈报。孙中山认为:“中国土地而未经科学测量制图,土地管理征税皆混乱不清……故无论如何,农地测量为政府应尽之第一种义务。”[3](P87233)土地经过整理才能够加以统计,依据统计数字才能够逐渐解决问题。土地整理之目的,从财政方面看,可以增加田赋;从经济方面看,可以让农业得到发展;从法律方面看,可以使经界得以确定。如果学术研究仅仅放在分析这些制度本身(哪怕是最主要的)上,那就成了规章制度的演变史。本文将着重讨论河南地政工作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搞好地政工作,民国时期河南省政府办理过土地陈报、土地整理、土地登记、土地清丈工作,都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也可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以研究,探究近代河南地政工作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历史经验。
一、地政机关组织的缺陷导致地政工作效率低下
(一)地政机关组织设置存在问题
不论什么组织,贵在内部健全,与组织的系统化。河南省地政机关,不但内部组织不健全,并且组织系统极其紊乱。
1.系统不明显。前清丈办事处组织简单。简章规定,该处为民政厅附设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性质。但是从公文形式上来看,则一方面办事处与民政厅之公文往来都是用公函,另一方面,省政府命令办事处却让民政厅咨转,同时办事处呈送省政府也是由民政厅转呈。这样,组织系统特别含糊。例如,既然隶属于民政厅,则公文来往就不应该用公函而自乱系统。河南省地政筹备处正式改组为河南省地政局,其组织系统随趋于明朗化,而且直属于省政府。可是内部组织仍然为人事所牵制,还不能说健全。“深觉河南省地政机关,上自省局,下至所属各处所,对于组织太欠严密,对于系统并觉疏松,致各科执掌含混不清,遇有公事,每不知应归何科办理,互相签送,拖延时日,行政效率大受影响。即如郑州市现在地政机关为例。”[4](P86477—86478)“关于地政事项系由第二科第一股所执掌。观上组织系统即可知其在民厅所居之地位矣。查该股办事人员课负三,办事员二,以此寥寥数人,办理地政,当然不免困难。其职务却规定所管事项很多,而实际做到者却少。现土地清丈登记等工作,已有专设机关办理。该股所进行之工作,仅整理县行政区域一事。”[5](P87169)
2.税契机关跋扈。河南省地政推行的绝大障碍,除土地陈报的推行外,还有税契机关的跋扈。“今河南省税契机关坚持己税之契,于声请登记时亦不愿注销作废。遂屡与地政机关进行交涉,故意纠缠,强词夺理,自圆其说,不顾国家土地立法之精神。要求对于己税之契,不但不准注销,仍须发还所有人收执,以提高人民对于税契之信仰。”[6](P14093)“税契机关犹觉未足,仍多方与地政机关故意非法为难。一方固希图将此戳记根本取消,他方复纵恿业户不赴地政机关声请登记。河南民智比较浅陋,故易为其愚弄。因之,土地登记之进行,大受影响。”[6](P14094)
(二)地政工作流于形式,效率低
近代河南地方行政“努力硬干者半,敷衍塞责者半”[7](P86735)。河南的行政机关“上下每不能一致,上级机关可尽量说官话,不顾下级机关之如何行不通。下级机关固已知其行不通,但每月又敷衍向上级报告其成绩”[7](P86780)。
1.工作效率低。20世纪30年代,河南各县政府接到财厅训令,除呈覆外,并且急忙印刷布告,四处张贴,每县以五十份计,河南有一百一十二个县,即须有布告五千六百份。合计公文二百四十六次,布告五千六百张。但是实际效果很差。帖毓歧、赵晋三在河南调查时,“曾以私人名义至开封及郑县征收所探问,据云:‘文只言供参考,并未正式改变法令或章则,故非征收所敢依之而变更成规也。’政府所费如彼,实际效果如此,效率若何,不言可喻矣。”[5](P87152-87153)马秉详在郑州调查时,“与陈处长谈及今后能否遵照指令办理,遵照办理实际上有无困难。陈处长大发牢骚,谓省局只知发布命令,不顾该命令之能否实现。加之,省局对于各种重要业务,很少能定计划与办事细则,遇事即以一命令行之。即算完事。致令所属机关负责人进退两难。”[4](P86491职责不清,办事效率低。“调查业务在清丈处《办事细则》中,为丈务课职掌之一,且已规定与清丈工作同时进行,但该处丈务课长声言,应由登记课另派人员担任。此项职务完由何人执行,现尚不明。”[3](P87528)
2.工作松懈。机关办公时间规定,上午八时起至十二时止,下午自一时半起至五时止。而各课队长则常常午后两时后到处。长官尚且如此,难以以身作则。登记课形同虚设,课长由民政一厅科员兼任,实际上不负任何责任。“该机关除测丈人员每日工作较为紧迫,余则工作均欠紧张。土地事业十分繁重,而豫省又属初创,以充分之精神,努力工作,犹恐未逮,况松懈乎?”[3](P87528)“实在因所中职员多暮气沉沉,毫无进取之念,问其公众生活,据多人云:‘间作麻雀戏外,均在家中休息而己。’是则毫无活动精神之举也。由此可知低级职员已成特别精巧之处理公文机器而己。”[5](P87178-87179)“调用测量局作业员,以权授人,指挥不灵,无力促测量员履行诺言,派遣足数之作业人员来清丈。大家执行业务,以致延误时日。”[3](P87463-87464)“汜水县政腐败,为余此次外出实习调查,印象于脑海中最深者。比如以细分而论,亦分民政财政建筑教育各科,而细察之,全是敷衍局面。不办其事,真是一塌糊涂,毫无半点建树可言。”[8](P86699-86700)
3.工作流于形式。豫财政厅旧称东司,即清代的豫省理财机关。“民国改元后迄今,其名称、组织、以及主管人员,虽屡次变换调更,而其实际办理事务之科员,及科员以下之办事员、雇员等,则更动甚少。……虽然,其办理公文之熟练、技巧,诚有独到处,未可或非。惟其所办理者,仅为公文而非公事,仅为官样文章,而非众人之事。看似公文来往,颇为匆忙,实际事件进行若何,则不问,只求‘公式上过得去’而己。”[5](P87145-87146)“觉其所办理者,仅为奉应故事,即所为“应付”者是。至所办事之效果如何,影响如何,不问计也。”[5](P87152)对于划定地价区和调查地价是否具有此项学识与经验。“另派专员负责,亦未见明示。他如划定地价区,究应如何划定,以何者为标准,采用何种方法,皆为先决问题。此项问题未决,徒以一纸命令而望见诸实行,实等于梦想也。河南地政行政之最大缺点,也就在此。”[4](P86492)“地政机关对于纠纷案件,何以如此草率将事,并非审查员未能尽职,乃源于省局考绩只重量而不重质,所铸之大错也。”[4](P86501)“因汜水自由省款举办土地清丈后,即着始开办土地登记,在省中颇得美誉,实则一塌糊涂,毫无可观之处,尽是纸上空谈,欺人耳目。”[8](P86658)
二、地政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划不周
1.土地整理的方案存在不足。豫省土地整理,始于1932年。李培基负责民政时,开始筹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1932年实施试办,大多照抄以前的方案。同以前的方案不同,只是测丈方法稍微修改一下。测丈是整理土地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的方面很多。一旦测丈方法变更,那么整个方案必然发生变化。原方案既不适用,新方案又付阙如,那么将来实施的时候必然产生矛盾。
考察原方案对土地整理,划分为两期,以开封县为试办区,试办完竣后,如果有成效,则接着同时在其他一百零九个县内推行。为了节省经费与人才,达到速效,特采用简易清丈法,后来变更原方法而采用三角测量法,“所费经费与人才,当数倍于前。而第二期同时举办其他一百零九县,事实上实不可能也。况今日所举办区域,系由开封县而改为县之一部分,今县尚未能测丈完毕耶?就目前情形而论,经费与人才均感不足。”[3](P87511)
原方案分呈鄂豫皖剿匪总司令部与内政部,送后不久,而总司令部又令斥其办法过于机械;至内政部指令应遵照内政会议土地测量原则,从小三角测量入手。以前所采取的经纬线测量法,今则遵照部令改为三角测量法。可发现实施计划对原方案所修改的重要部分为测丈方法。“惟测丈方法为整理工作中之重要原则,原则既经变更,则原方案势必全部动摇。而计划所修正者,仅限于试办区域之业务。其他部分,未有修订,似欠完备。”[3](P87269-87270)总之,“原方案仅为计划土地整理之肇始,而现在清丈的遵照之部分甚少。然原方案既多未遵行实施,现在之新计划又如何耶?原方案是河南整个的?抑系局部的?”[3](P87261-87262)
2.办理土地清丈工作计划存在的缺点:首先,调用河南测量局的作业员,原额为二十人,等到后来用图根测量时,忽然增加到三十人,这另加的十个人,不熟悉原计划如何调用,且为期仅三十四日,是原计划没有规划到的。“测量局自有其工作,其人员仍不能调之即来,不用即去。后实际测量时,测量局原允于1932年11月1日调来之二十人,尚缺半数,此更增加之十人。自亦无着,此似为业务进行延期之因。”[3](P87460)其次,原计划征用作业员仅为十六人。在1933年11月19日,同时开始《二千分一城关测图》、《调查城关草图》及《清丈城关户地图》三种业务,并且都是由征用的十六人担任。因此必须有四十八人才能同时进行,但是这三项业务实际上应该一个接一个办理,绝对不能同时进行。“据此似又为日期计划之错误。果系错误,则三项业务次第举行时(实际必如此),则延期必矣。此又为计划之不周,因而延期之三因。”[3](P87461)“业务进行延迟,不遵原定计划,作业员不足定数,因循时日,不谋补救。”[3](P87463)
一切事业,鲜有缺少计划而能发展,以致成功的。要想事业成功,须制定完善计划,然后根据人力和财力,逐步推行。就会容易实施,收获也大。因此计划有无,对于事业成功与否,关系甚大。“于今之世,一切事业皆趋向于计划之一途。于此更足见计划之重要,且合世界潮流矣。上述事业如此,地政又怎能例外,况地政工作,经纬万端,繁重异常,尤须先立计划,然后推行,方易收效。”[6](P14138)
(二)经费不足
经费是一切事业之母,地政推行,何能例外,尤以测量登记的经费较多。经费支配得当与否,与事业成果的好坏,更有着莫大的关系。考查开封、郑州两市的测丈登记经费,都是属于临时挪拨,并不是事先指定的拨款。事先筹集地政经费,是整理土地的先决条件。经费若事先无相当筹集,那么地政很难进行。“今河南地政尚在试办期中,但并非普遍推行。一方面因部令甚严,不得不办。他方面因人力财力两感缺之短期间,只能择重要区域先试举办,故对全省地政经费尚无整个之妥善筹划。今所办汴郑两市和汜水一县测量登记之经费,亦无的款,尚未编入省府常年预算,纯属临时挪用性质,前途殊属危险。”[6](P14135)
经费开支没有保证。“省局最近关于经费支配,亦漫无计划,领六七两月份经费,只发放六月份,而扣发七月份,其原因乃在汜水开办登记时,其经费概算将估计应收登记费之成数列入预算之内。不想自开办登记以来,登记费收入之成数大减。”[4](P86499)“办理人员之十分努力,每以有限之经费,能办业务增加之事业。其他地方办理地政情形,业务增加,经费自然增加,可是河南情形殊为异样。河南地政经费向无的款,概仰财政机关临时拨支。在财政机关极不愿多有支出,每每原定之数,亦不如期拨支,致增加地政推行之困难。如因业务增加,而欲增加经费,乌有可能。”[4](P86456—86457)“至经费来源亦无整个计划。本多想出一笔经费办一处清丈登记。经费用完,工作亦即停顿。待经费有办法,再行接办。仿佛如赤贫者度日一般,今天不知明天饱饥。如此欲地政得推行顺利,乌有可能。”[4](P86451)
经费开支大,政府筹资困难。河南土地整理,“此项浩大之经费,地方政府如何筹措,实为绝大问题。查江浙之测丈费多半取之于田赋附加。豫省灾荒跌至,农村破产之时,如亦效法江浙,则人民将何以堪!如不直接间接取诸民,则经费恐终无他项之来源!”[9](P13623-13624)“值此豫省灾荒跌至,财政枯竭之时,而欲整理全省土地经费一项,至难想出妥善解决办法。则因民穷财竭,无力负担,一旦试行,或因此激起民变,亦未可知。如想出一笔经费办一个地方,亦非长久之计。但即此少数经费,省府亦无法筹拨。”[6](P14137)“而全省整个计算,至少亦需二千余万元也。以豫省之贫瘠,加以连年灾荒跌至,财政常常困难之时,筹措此项巨款,岂非难事哉?”[3](P87235-87236)“恐所谓办法,亦只能增加人民负担而己。当豫省灾荒跌至,财政枯竭之时,而欲整理全省土地,经费上殊难想出妥善办法。”[3](P87517)
(三)土地陈报存在的问题
1.土地陈报办法不经济。所谓不经济者,就是花费大而效益差。浙江办理陈报,用洋数百万,除造具若干之图册与田额清出万余外,其他收益很少。江宁继办结果,也只能剔除田赋上得积弊,使田赋有所增加。河南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土地陈报的效果在财政上有若干补助,而人民不能直接享有若干利益。“谓陈报之利益,保障人民产权,明悉土地之位置状况,减轻及平均地赋,金融流通与易于企业等,其所册籍既未能尽确而作行政之依据,以上之利益而较未陈报前所获者亦愈有限也。如仅为清理田赋积弊,耗费若许之人力财力,乃小题大做,得不偿失!”[9](P13642)
2.陈报数字水分很大,值得怀疑。“陕县原来粮册亩分只二千余顷,合计二十万亩。今陈报结果为九千余顷,合计九十万余亩,较前溢增亩分,几近四倍有奇。但此结果是否可靠殊成问题。复据河南省陆地测量局测得陕县面积为七千方里,合计2625000亩,此数与陈报结果相较差数殊属惊人。今试除去山川道路三千方里,其余之四千方里仍合计一百五十万亩,亦较陈报结果,几相差一倍。于此可证陈报结果仍不可靠也。尤为奇者,其所陈报之亩分,皆为有整无零一律整亩而无分厘毫之小数,不近事实可想而知。至于其所编之坵号图幅亩分共面积比例之非理,更不值一述。”[6](P14086)
(四)土地登记中存在问题
1.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土地产权纠纷。开封郑州两市土地登记,几乎为形式审查,根本谈不上实质审查。虽然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必追求精密,增加业务经费,当然坚持一定的适度原则。万不可过分草率,导致登记毫无效果,又增加人民产权的纠纷。“过去率多不缴验原契,另具保证书或抄白文契。于是审查工作几变为对保工作,而全失审查之意义矣。”[6](P14104)
2.土地登记手续繁琐。“查开封、郑州两市办理土地登记所用之簿册,计主要簿册十六种外,还有辅助书表十二种。于此亦可见登记手续之繁重矣。因此手续较繁,所费亦多。”[6](P14105)
3.考绩标准不科学。郑汴两市对登记人员考绩办法,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即使事业能够迅速成功,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即如审查一项,在开封城关区规定,每员每日审查二十二件为及格,超过此规定者有奖金,不足此规定者处罚金。于是使审查人员不得不草率将事。只求审查件数之加多,不计内容实质之如何。此种重量不重质之考绩办法,实不啻奖励工作人员趋于虚伪之一途。”[6](P14131)
三、行政边界划分不合理
民国时期,行政边界划分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村界的划分不明确,县区紊乱,这也给河南的地政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村庄边界具有两重意义,一为地理方位,一为产权观念。乡间所存在的“村界”意识,则兼有这两种意义,即村民基于土地占有权归属而对本村落四至地理空间界限的认同,和村落成员对上述地理空间内耕地、山林、水域的监护权[10]。
村界的确定对于村落社区结构和国家征税体制均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近代河南乃至整个华北农村,因一定程度上的土地自由买卖,地权变动较为频繁,一村之人可能在数村有地,而一村周围之地其主人可能散居数村,故村庄的地理边界(如以某河、某路为界)相对固定,而其产权边界则变化无定。豫省土地因自然变化很大。如果沿用各县原有田亩,有的被水冲去,面积日减小;有的田地靠近涨滩,面积日大。也有的田亩过去因水冲沙压而豁免粮赋,现在已经恢复旧观成为膏腴之地。地籍散失,田赋不能因其面积的变迁而加以增减。“又如置买地亩,每有粮不过割,或过割而不实者,结果有地无粮,有粮无地,转移数次,粮亦无着。官厅所有粮册、户名类多失实,或为祖上旧名,或为化名,故欲稽考而不可得。因册籍不实无法稽考,以致吏役为奸,或隐匿短报,或篡改科则,或移易户名,或移荒易熟,种种流弊,不可枚举。”[9](P13596)“其纠纷原因,多为界址不明与契据遗失。此项积存纠纷案件,暂无妥善之解决办法,致各业户无法声请登记,实有影响于登记行政效率极大。”[4](P86500)地界不明,致使清丈工作存在困难。“清丈时欲使业户一一到场指界,殊不知事实情形极为复杂。届时业户有因事外出者,或在家之妇孺而不能负者,或仅有管理人,或佃户因之交契不能即时呈验地界又不明者,亦有业户事忙无暇顾及者,困难多端,不克枚举。事实如此,纵利用行政力量令保甲长严催业户一一到场指界,恐难办到。”[4](P86513)
县区的紊乱,是各省的一般现象。因此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内政部曾通令各省厉行整理,其大意谓:“我国自满清以降,递及民国,所有府厅州县均改为县治,而原有之界域,一仍旧惯。究其缺点,厥有数端。或者犬牙交错界限不清,对于抽收捐税,每当发生争执;一遇命盗案件,又以管辖难明,互相推诿,以致人民不免纷扰,土匪难以肃清。或者甲县境内距乙县数里,甚至数十里,忽有乙县辖地一段,如所谓插花地。”[5](P87170)豫省县区紊乱情形,较各省为尤甚,据20世纪30年代,郑世璿在河南汜水县调查时发现,“插花地发生之县份,有数十县之多。而未调查出者,当不知有多少。民政厅在省府传部令后,即积极进行整理。经界不清。以全县划为十八清查区。每清查区以旧有乡镇为准,对于县区乡镇界未有切实勘定,并无标志,以资识别,以致人民指东为西,弊病滋生。”[8](P86647)“甲县对于此地不能行使管辖权,而此地居民赶赴乙县,赋役亦感重大不便。或者地方异动而辖境转小,或者号称难治而辖境转大。面积或畸或狭。穷乡僻壤,则数县不管;繁市巨镇,则数县共管。人民之保护不同,负担各异。县政府发号施令,亦难免有不实之感。现在全国推行自治,县为自治单位。如疆不齐,于划分自治区时,尤易发生窒碍。”[5](P87171)
河南各地居民之土地犬牙交错,而且有“飞地”或称“插花地”,各村所争者是对某块土地的征收摊款权,而不是以此河还是彼路作为两村的分界线。摊款不仅使村界得以划定,而且促成了村民资格的认定。据旗田巍研究,取得一村村民的资格,除举家迁居该村之外,另一重要条件便是向该村缴纳“村费”[11](P107)。这里的“村费”与“摊款”几乎同义。在靠近城市的村庄或大的集镇,一些村民并无土地或土地甚少,他们经营小作坊或店铺,因为他们仍然缴纳摊款(即“白地摊款”),仍被承认为本村村民。
民国时期,行政边界划分不合理,给河南省政府办理的土地陈报、土地整理、土地登记、土地清丈等地政工作带来了麻烦,说明地政工作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合理,也不科学。
四、结语
孙中山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主张平均地权,解决好农村的土地问题。民国时期,国民党为了维护在河南的统治,在河南推行的地政工作最终失败,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制度的腐败,此外,还有行政管理不善的原因。民国时期河南省政府对行政边界划分不合理,县区紊乱;地政机关组织系统紊乱,计划不周,经费不足,在土地陈报与登记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地政工作实施困难,逐渐流于形式,效率低下,地政工作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合理,也不科学。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探究近代河南地政工作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历史经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改革,让土地产权的流转科学化,政府要注意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以便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朱子爽.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M].上海:国民图书出版社,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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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孟光宇.洛阳实习调查日记(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M].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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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吴赘)
ProblemsintheAdministrativeManagementoftheLandAdministrationWorkinHenanProvinceDuringthePeriodoftheRepublicofChina
WANG Wei,YE Yuanxiu
(School of Marxism,Jinggangshan University,Jian,Jiangxi 343009,China)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He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carried out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work in Henan,and finally failed.The main reason was administrative mismanagement.The main performance was unreasonable,the div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boundaries,counties and districts were in disorder;the land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system was in disorders;poor planning and insufficient funds.There were many problems in the land report and registration,leading to the result that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work was hard to be put into effect,gradually becoming a mere formality of low efficiency.The paper explores the problems in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work in Henan Province in modern tim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and summarizes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today.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land administration work;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2013-12-15
王 伟(1972-),男,河南息县人,历史学博士,井冈山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史。 叶媛秀(1966-),女,江西吉安人,井冈山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史。
K263
A
1000-579(2014)03-00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