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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界”视野下对文物回归方式的思考

2014-04-17莫嘉明

嘉应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国界文物文化遗产

莫嘉明

(广州农讲所纪念馆,广州 510055)

多少年来,文物的“国界”争执,一直是国际文博界面临的一个十分敏感问题,也曾由此滋生了多少国际间的恩恩怨怨。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观念在改变,文物的“国界”问题,仍在不时地呼唤着人类对自身文化遗产的归属权进行新的思考。

一、文物“国界”争执的由来与持续性

早在2002年,法国卢浮宫博物馆、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就已经深深感受到了面临的文物归属权的压力,于是联合发表了《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反对将艺术品特别是古代文物归还原拥有国,反对放弃文物的主权。国际社会的关注是空前的,反响也是强烈的。中国在2003年便启动了《“国宝工程”宣言》。在有众多专家云集的“中华遗珍重现北京”文物展览开幕典礼上,中国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发布了该《宣言》,并提出协助政府和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努力以实现文物向祖国回归。

值得人们认真回顾的也许还有发生在英国和希腊之间的那场缠绵漫长无期的文物所属权的争执。早在1829年,希腊政府就向英国提出了对大英博物馆展出文物——古希腊帕特农神庙“埃尔金石雕”的主权要求,并要求归还给希腊,遇到了英国政府的回绝。时间步入到21世纪,这场旷日持久的文物追索,始终在继续着。历届的希腊政府,都在不断地向英国政府和大英博物馆施加压力,民间团体也积极介入了其中,但直到2014年1月,英国政府和大英博物馆还在拒绝希腊政府的追索要求。文物的“国界”,似乎还是无法逾越的,道路依然是如此遥远。[1]面对不尽的困惑,人类究竟该如何理性地去抚平文化遗产的“国界”争执呢?

文物的“国界”争执,萌生于财富的诱惑,也许这是当我们理智地回顾人类文明发展史时,所无法回避的某种羞愧。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以后,搏斗、战争和掠夺,就始终伴随着人们的生活。奇珍异宝也始终是强者猎获的对象和目标,无论是对于部落或国家总是如此。博物馆的文物最初主要来源于权贵者收藏的“猎获物”,博物馆为权贵者们解决了过多藏品的摆放问题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炫耀展示夺取而来的珍玩的场所。在较早时期世界列强多是如此。而近现代意义上的面对大众服务的某些博物馆,对收藏品的继承,也显然是对过去时代既成掠夺事实的一种保持。如果说我们很难否定人类苦难的过去的话,那么,也同样难以骤然洗清沉积于文物自身的国籍归属权的积怨。从掠夺上升到体面和文明,从狭义的对财富的贪婪追求,上升到对人类技艺成果的真正热爱,进而上升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珍视和尊重,也许尚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2]

文物的“国界”问题,也似乎注定要与文物的存世相始终。不可否认,文物都有其产生的特殊地域环境,以及文化生成背景,无论在任何一个国家或是地区,文物的生命其实都是指向于文化的,文物也归根到底都只是文化的符号,是用来表达文化的一种载体和客观证据。文物的价值,就在于其蕴藏的文化信息内涵,没有了文化含义,文物也不成其为文物。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往往又会演化成为文物的最典型个性。对于千差万别的文物来讲,把其放置在其生成的环境中,也往往最有利于表现其自身特色和文化品位。比如一处古代建筑遗址,让其文物构件保存在原来的地理环境中,就有利于展示其原本面貌和结构,传达其所在的地域文化艺术特色和含义,表达某种文化类型所具有的震撼力,甚至成为所在国国家艺术风格或民族艺术风格的典范体现。而让其文物随意分散开来、远离原来的地域生成环境,或迁离原来所在国家而被孤立地安置于陌生的国度,则往往会伤害文物内涵的整体性,让文物的实际价值大打折扣,甚至让(专家以外的)人们质问其作为文物藏品的根据是否充分。这些客观的因素,使我们不难相信:判定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是很难脱离国家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的。所以文物的“国界”问题,也必然成为横梗在文物实际价值与文化表现力之间的一种障碍。

二、解决文物“国界”问题的新方式

文物“国界”问题的解决,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而得到世界不少国家政府更大力度的支持。自二战结束以来,博物馆日益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各国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也空前加强,博物馆的社会地位,普遍得以大幅提升,世界博物馆事业无疑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国际间不断增长之中的理解和宽容,也不断令人感到欣慰和充满希望。特别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自1946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共同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取得一些历史性的进展。当然,文物的“国界”争执,也不曾平息过,但各国家和民族,对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热爱,却逐步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令人耳目一新的事件,比如:1977年,扎伊尔向比利时索回了数千件文物;1978年,巴布亚新几内亚向澳大利亚和新西索回了一批在人种学上极有价值的文物;1980年,法国将《古巴比伦法典》的残片还给了伊拉克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订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帮助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亚非拉国家平息文物的“国界”争执。科学和理性,在人类文化活动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有1995年取得的、令人振奋的进展,成为世界许多国家都拭目期待已久的事情。当年联合国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签署了《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土文物公约》,规定任何因战争原因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而且没有时间限制。据介绍,这里所说的时间限制,包括战争发生的时间和归还的时间跨度。这意味着国际大家园里法律的初步胜利,也意味着人类对自身理性的最终珍视。这为文物“国界”问题的解决,打开了一扇富有吸引力的法律之门。

1997年3月,中国政府正式加入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还确立了归还违反缔约国文物出口法律从该国领土出口文物的原则。该《公约》中所指的文物,定性于具有在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具有重要性的任何一类物品。根据《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不具备合法的所有权,缔约国可以请求另一缔约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命令归还从请求国领土非法出口的文物。对今后通过非法手段和途径流失到境外的文物,签约国政府将有权在75年内依法提出返还或归还。这对各国维护文物主权,提供了更有法律意义的支持。1998年最牵动我们心弦的事情之一,也许是6 000余件走私英国的文物重回中国的“国界”。自1995年4月至1998年4月,在由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港澳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等单位的有关同志以及著名法律专家、律师共同组成的“追索英警方查扣走私中国文物工作小组”的努力下,在英国政府和警方的积极配合下,经历了整整3年之久的法律范畴内的交涉、谈判,6 000余件文物终于回到了中国的家园。[3]这种超越国界的行动,是从走私的流通渠道上着手采取的一种釜底抽薪的、系统打击犯罪的举措,也无疑是对整体人类文化遗产的一种最有效的保护手段。

文物回归的实现形式是各国长期思考的重要内容,但理性的步履也似乎只能是缓缓推进,国情和民族的巨大差异,几乎很难在短时期内消除。在平息文物“国界”争执的长途中,资金的介入,也显得非常迫切和几乎无可避免,许多国家又不得不通过这种方式买回文物的主权。

2003年4月由上海博物馆购回的宋代《淳化阁帖》祖刻本4卷,是我国法书丛帖之祖,它保存了大量的“书圣”王羲之及唐代名人的笔迹。这无疑是我们抢救文物国宝的紧急行动和重要举措,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次重要的文物回归。上海博物馆耗资达450万美元,超过了佳士德公司拍卖的宋徽宗《写生珍禽图》和中贸圣佳拍卖的米芾《研山铭》两件稀世珍品在2002年的中国书画艺术品的最高价位。2001年5月,四件圆明园文物——清乾隆御制錾花铜牛首、猴首、虎首和清乾隆款酱地描金粉彩镂空六方套瓶,由中国保利集团艺术博物馆和北京文物公司以3 317万港币和2 095万港币的价格从香港佳士德、苏富比两家拍卖行购得。[4]另外还有比如1952年周恩来总理批准的、以重金购回的著名的王献之《中秋帖》和王荀《伯远帖》,1993年上海博物馆从香港购回的1 200余件战国竹简等等,不胜枚举。步入21世纪,中国综合国力的快速增长和中华文化寻根觅祖的美德,为文物回归提供了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更乐观的前景。中国政府对待文化遗产的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举世称颂。

客观看来,法律的手段和资金购买的方式,二者都是行之有效的。为努力实现中华民族海外文物的主权回归,我们必须要尽一切努力,用多种可行的方式去工作。参加拍卖的方式,可以解决不少紧迫文物的流失;珍贵文物的价值,远超过了局部物质损失。但我们还是要力争广泛团结国际进步力量,拿起法律的工具,解决文物归属问题,因为毕竟还有似乎用金钱根本买不回的文物。加强法律手段,也会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国家经济利益。世界文物的早期流入国,往往是当今富庶的国家,而文物的流出国,却有很多还是发展中的贫穷国家。法律手段可以使我们在索回文物主权的同时,更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支出。

综观文物“国界”争执的基本发展状况,在国际社会中,要求归还、偿还历史性民族文物,已经形成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支撑的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国与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和文化交融的不断深入,各个国家对异民族文化遗产尊重也在普遍提高,而以团结合作的方式去共同承担保护人类遗产的职责,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明智的选择。如何促成以国际法解决世界性文物“国界”难题,应该成为世界各国的使命。法律与资金携手,加以自觉和无私的捐赠等更理性方式,不仅可以实现文物“国界”争执难题的和平解决,增强人们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爱戴,宽慰受到伤害的民族情感,而且可以化解由文物归属权争议引发的国际积怨。

如今,当我们听到某些西方人宣称“文物是整个人类历史的文化遗产,文物的收藏不应有‘国界’之限”,辩驳其“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先进,能够更好地保存这些文物,如果把文物归还给原有国,由于落后的技术和管理,将使文物遭受进一步的损坏”时,我们更深感任重而道远。[5]也许,这是我们所不愿谛听的一种声音,因为它似乎表明虔诚之路仍然遥远。它也向世人表明,理性同样只能在冲破层出不穷的阻力中顽强地挺进。相形之下,值得回味的是2001年英国约克郡的老人伊凡·威廉斯先生向中国捐赠文物的最无私的行为,这举动是最令我们肃然起敬的,这才是超越了狭隘民族偏见的、充分珍视文物自身内涵的、现代人拥有的一种高远境界,也是超越了金钱和愚昧的一种高尚境界,是我们当代社会国家之间真正实现民族文物的“国界”争执和解的科学心态。

[1][丹麦]帕特里克J·波依兰.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五十年[J].国际博物馆,1996(3):8 -9.

[2]邓康明.文化的差异与多样性[M].香港:世界华人艺术出版社,1999:16 -20.

[3]马自树.论博物馆资源[J].中国文物报,2001(4):3.

[4]南香红.海外文物回归的痛与难[N].南方周末,2003-07-17(10-13).

[5]李晓东.关于索回流失海外文物的法律问题[N].中国文物报,2003-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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