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大学校长要在“制治”下成长*
2014-04-17王飞
王 飞
(曲靖师范学院教师发展研究院 云南曲靖 655011)
中国对现代大学制度命题的急切关注,大概是从高等教育扩招时开始的,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尤其是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同时也明确了具体实施策略。并本着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其中针对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公布了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名单,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其中,对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是其重要内容,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1]。大学校长的领导与管理实际是一种思想的领导和制度的管理。据此背景之下,本文提出以“制治”为切入口,围绕“人”与“制”两个元素建立起“以制理事”的大学管理模式,探讨卓越大学校长要在“制治”下成长的主题,以此丰富对现代中国特色大学制度的探讨。
一、“制治”就是现代大学制度中的以制理事
所谓“‘现代大学制度’是针对‘现代’这个社会背景来研究大学制度,调整大学理念、办学目标及管理模式等,形成一个新的制度体系以适应现代社会”[2]。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管理模式,其实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制治”,即以制理事。“制治”这个词,最早出于《书·周官》:“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孔颖达疏:“治,谓政教。"《史记·酷吏列传序》:“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宋代苏轼《谢应中制科启》:“恭惟制治之要,惟有取人之难。"清代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论语·季氏篇一》:“以其安分无求而不动於恶者在是,其以制治保邦而免於倾危者亦即在是。"对“制治”的一般解释为“制度管理”。但“制度管理”或“制度治理”的解释范式主要流露出来的是一种刚性的或强制性的制度管理意味。而用“以制理事”似乎更能把其与“人制管理”思想衔接起来。“以制理事”中的“事”指涉人、财、物、信息等以及之间发生的各个方面的事,主要是指大学管理中的决策、计划、协调、用人、分配、控制等。这里的“制”主要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下制定的各种大学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管理体制等。“以制理事”就是要用这些“制”来处理这些事务。这里称之为“制治”,就是用“制”来规范大学各个管理层面与办学实体“细胞”之间的权益关系,用“制”来规范和约束大学及其师生的行为,也包括大学校长等管理者和“制”的制定者的行为。用“制”来激励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而不是任凭大学校长等管理者的个人主观意愿和经验进行人治。据此,可从“制治”与“人治”的比较来总结出“制治”的内涵与外延。人治的根本是必须要有优秀的人,才能做出优秀的事,但即便有优秀的人若没有优秀的制度,做优秀的事也不长久。制治的根本优点是它不过多依赖人的优秀与否,不依赖个别的优秀领导,而在于建构一套合乎义理、合乎人性、合乎科学的社会分工制度。在现在这个不太讲个人奉献,且有点急功近利的时代,制治就有了明显的优势。更为关键的是,制度便于延续,而人治下的个体智慧与个体人格不便延续。这就是“制治型组织”比“人治型组织”更长治久安的根本原因。因此,制治的内涵就是以制治理、以制理事、以制约人,最终达到以制成事与以制成人的目标,其外延就是通过制度促进“事”与“人”的可持续发展。而人治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它永远不可能促进“事”与“人”达到一种富有规律性的可持续发展状态。
大学“制治”的关键在于,除了首先应该遵守相关法制的要求与依法办事之外,更要遵守制度变迁的原理制定出一系列高效的制度。“以制理事”的核心在于寻找出高效的制度以替代低效的制度,进而推动“制治”。这种“制治”由于受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高效制度终归要取代低效制度。中国大学制度运行成本高、收益低,进行‘制治’是必然趋势。第二,如果低效制度能够持续存在,其原因是还存在没有被我们发现的可以补偿资源消耗成本的隐藏利益,如监督成本大大下降、某些活动的产出增加了或大大降低事后的风险成本,同时可能存在某种既得利益的强势集团,他们通过竭力维持现有制度为自己谋利。第三,如没有发现上述的隐藏利益,我们就应该果断进行制度变迁。中国大学既然出现了制度性疲乏,现行的大学制度压抑大学的本性并成为大学新的发展的锁镣,既然这种对大学的过度管制没有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而是相反,既然时机已经成熟,我们所缺少的,就是行动。”[3]据此,必须强化“人才+制度"管理,就是以人为本、人和制度紧密结合的管理。当然,大学里不缺乏“人",缺乏的是高效的“制”以及这种“制”规范下的能人,如果具备了“制”和“能人”,就能促进大学的发展。有了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大学管理就能高效推进,进而发现、培养和造就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并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职工资源的整体作用;也才能使人正确处理管理实践中各种具体的“事"和关系,把“事"和“人”的关系的处理纳入规范化的“以制理事"的轨道上来。“人才+制度"管理思想强调“以人为本,以人定制,以制理事,以制管人"。其中,针对大学管理层面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大学校长等管理者将自己企图要做的事,要大家服从的理念,形成若干规定、准则,即制度,通过宣传教育、感情诱导等方式,使大家明白其意义,自觉遵守,不致盲从。将这些“以制理事”的思想综合起来,这就是有效的“制治”。
以“制"理事强调的是:有法,则依法办事;无法,则按制理事。在大学内部不但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实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制”可以涵盖“法”及其补充与延伸(规章制度),其适用范围更广,更有针对性,因此更适用于大学管理。但是,“制治”还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法律优先原则,即大学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悖。二是职权法定原则,即大学校长等领导人的职权必须在法律与“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三是公平公正原则,即“制”就是大学内部的“法”,一旦制定,就要强调其严肃性,在“制”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不遵守的特殊人存在。另外,“制治”推动的大学管理理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尤其是大学校长需要注意):在管理目标上,首先要促进教师的发展才能保证学生的发展。在管理原则上,以人为本、以人定制、以制理事、以制管人;在管理职能上,偏重于服务而非控制,偏重于协调而非驾驭;在管理模式上,偏重于民主化、参与式,而非集权化、家长式;在管理思想上,保持管理和教育的互动性、融合性、一致性;在管理策略上,规范化科学管理和权变性艺术领导并举;在管理角色上,领导的软科学与管理的硬科学随机调控。
可见,以权管人管事可以见效于一时,但不会长久。因此,必须提倡以制度管人和以制理事,使管理行为具有了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管理过程中主观因素少了,科学性提高了,管理过程也具有了透明性和公开性,更大程度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这是现代中国特色大学制度需要追求的。
二、“制治”与大学校长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大学校长作为大学发展的根本主体,在这个职业岗位上必须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才能富有成效地运用“制”来理事。“制”无论如何科学、有效,如何全面周到,从总体上讲,毕竟是一些原则性的宏观规定,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任何“制”在执行过程中总会经常遇到一些新问题,应该说这是正常现象,客观世界总是丰富多彩不断变化的。因此,“制”是有局限性的。如何使“制”能在实践中很好地灵活应对例外情况,很大程度上要靠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俗话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人是因为有了头脑,有了主观能动性,有了智慧,就具有了创造性。正如康德所说:“人作为世上唯一拥有知性因而具有把他自己有意抉择的目的摆在自己面前的动力的存在者,他确实是有资格做自然的主人的。”[4]大学校长是拥有知性的人,是拥有主体性意识的人,更是拥有特定能力的人,由此当然是有资格做大学管理活动的主人的人。并且大学校长这种主体性、主观能动性绝不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而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并随着实践活动的深化和拓展不断提高。大学校长的自主性与主观能动性表现在认识领域,它使大学校长善于捕捉大学发展的必然趋势,把握由必然性趋势所决定的可能性的空间,区分可能与不可能的界限,在可能性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制定出种种活动计划,并对其可行性作进一步的论证。大学校长的自主性与主观能动性表现在实践活动领域中,大学校长把头脑中的计划与蓝图付诸实践活动中,使观念的东西变为现实的东西,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的利益和需要就得到了实现。据此,大学管理实践活动中,大学校长的创造性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体现在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如何运用规章制度来解决实际问题时,也不能没有创造性的发挥,不能使自己变成规章制度的奴隶。在发挥大学校长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上,我们一方面提倡创造性地制定“制”和运用“制”,但另外一方面千万要注意别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凭主观臆断牵强附会地解释、使用规章制度的条文,在别人的一些问题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自己违规时,强词夺理、百般开脱,这种“创造性地理解与运用”在大学管理实践活动中有百害而无一利,既不利于树立大学校长的权威,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这一点,在中国大学校长职业发展进程中,有诸多鲜明的史实可证明,如,民国时期的那批大学校长,从中国现代大学产生开始就架构起了一套与世界大学制度接轨并适合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先进大学制度,架构起“校务会、教授会、学术委员会”之类的世界通行的现代大学治理体制,使民国时期的中国大学就建立起了一套“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匹配的现代大学治理体制”。以大学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框架,能够在政治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彰显其办学治校的主观能动性,推进大学发展。这一点,同样也在当前中国所做的顶层设计中得到体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总目标是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管”即落实办学自主权,大学自主管理;“办”即办学主体多元化;“评”即做到专业评估评价。从大学“制治”的本质上看,这是要求做到“党委政治治理、校长行政治理、学术委员会学术治理、教职工民主治理”的格局,即“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与民主权力”相匹配,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卓越大学校长需在这样的体制下成长。
三、“制治”与大学校长的权力观
以制理事的管理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提高了,但管理过程的主观灵活性降低了;二是管理过程的透明性增强了,暗箱操作的情况减少了,甚至被杜绝了。这两方面的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作为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的权力受到了限制。特别是如果把权力看作是个人随心所欲处理事情的可能性,以制理事就确确实实是对权力的限制。这就是有些不具备正确权力观的大学校长或其他管理者将“以制理事”比喻为自己给自己套上“手铐脚镣”的原因。大学校长要在管理实践中真正贯彻以制理事的原则,需要有正确的权力观。将建制比喻为造工具、住宅,是为了人们(当然也包括自己)工作有手段、生活有住处,而不是造手铐脚镣限制人们的手脚。否则,以制理事就可能会停留于嘴上。何谓正确的权力观?首先,权力是社会、组织和群众赋予领导者的,而不是领导者自己与生俱来的。权力包含的是信任,而不是个人荣耀。其次,权力是用以实现组织发展目的的,而不是用以实现个人目的的。再次,权力不等于权威,有权力能管人,但是不一定能服人。不能服人的权力迟早是会丧失的。权力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原中国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解释是:“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校长有很大的办学自主权,但又受到很严格的监督,他可以放手干,但是他只能干正确的事情,如果他不干正确的事情,随时都面临监督和弹劾,这就是现代大学制度。”[5]树立了这样的权力观,就会从内心向往以制理事。因为以制理事是对权力的限制,但它不限制干事的权力,而只能限制谋私利的权力。事实上它有助于树立干工作的权威。一个一心想推动一所大学真正发展、想干一番事业的掌握权力的大学校长,没有理由排斥以制理事。只有那些过多地考虑个人利益的大学管理者,才会因为害怕以制理事削弱自己的权力,而对之持排斥态度。
由此,卓越的大学校长应该对权力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具体表现为:第一,看准权力,即找准位置。在其位谋其政。位,即势位。“大君任法而弗功,事断于法",“贤知未足以服众,势位足以诎贤者"。大学校长应当学会“因势用权"。第二,用足权力,即把握界限。不超越权力、不浪费权力,把权力用足、把政策用足。第三,认清权力,即明确性质。权力具有社会性、自然性两种性质。其中,社会性具有合法性、强制性、暂时性特点,自然性具有品格性、学识性、才能性、威望性、非权力性、永久性特点。一位卓越的大学校长必须有人格的影响力、思想的辐射力,道德的感召力、威信的穿透力。第四,淡泊权力,即抓住本质。权力的本质即责任,抓住了本质才能真正地淡泊权力,才能处理好权力和职责的关系。职权与职责的关系:权大责任重;领导与做人的关系:先做人后当领导;领导与服务的关系:领导就是服务。
四、在“制治”下成长的大学校长
我们强调“卓越大学校长”,将具有特定而卓越能力的人安排到大学校长这个岗位上,锻炼、实践、掌权,发挥其作用,有意识地有举措地培养造就一批卓越的大学校长。这就决定了对大学校长的要求会更加严格。要求在大学校长岗位上的掌权者能做到“五人”,即:以身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制管人、以法治人。尤其要强调的是大学校长的教育家德行。一个大学校长能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专心治校,公正公平,始终将自己置于教师与学生的监督之下,就会大大地激励和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而一所大学有了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及强大的凝聚力,这所大学就有了快速发展的坚实基础,就可望获得快速发展。
我们强调要创造各种条件培养卓越大学校长,从卓越大学校长中培育造就一批教育家型大学校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能片面地只依赖大学校长,而忽视制度管理。尽管大学校长在一所大学发展的过程中,确实需要具有某些特殊的能力与胆魄,但是他们对大学的管理决不能脱离大学的“制治”。只有有了一个系列的、完善的、运转正常的“制”,大学校长的作用才有可能得到充分并且合理的发挥,尤其对那些存在某些能力欠缺的大学校长,“制”是他们施展才能的法宝,“制”是他们最可靠最得力的工具与助手,“制”能弥补他们的某些不足。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渺小的,人治是不能长久的,只有合理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制度才带有根本性、长期性与稳定性。这也就是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今天,我们在大胆探索与遴选有特定能力并且也有某些方面不足的大学校长的同时,强调“建新制”,以制管人、以制理事的原因所在。
新中国大学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大学内外管理体制已经前后改革了很多次,但是从很多次的改革来看,在处理大学校长亦或是党委书记与“制治”关系的过程中,都犯了一个通病——没有或不善于将大学领导者、一把手与制度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大学的治理与管理过分地依赖个人能力,而忽视了将大学校长的个人智慧向制度化、规范化与手册化管理范式转化。单纯地、过分地依赖大学校长会产生两个不利的因素:第一,由于每个人的素质特点、能力、个性,以及“治校”方针和经营管理方式等差别很大,即便是同一时期、同一工作岗位,也会因人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就必然对大学管理与发展的稳定性产生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旦大学校长岗位变动、易人,就可能使大学的全局工作受到致命的影响。很多大学经营了许多年总也发展壮大不了,或者说没有什么发展的亮点,很多大学都似乎在平平淡淡的状态中行走着,也许都有一个共同的关键原因,那就是这些大学没有把卓越大学校长与制度化有机结合起来。第二,作为卓越的大学校长,甚至可以称得上是教育家型的大学校长,其职能范围总是有限的,人才的智慧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成为大学全体教职工的一致的行为,人才资源也很难发挥其更大的效用,难以使大学的治理与办学效果达到最佳。特别是在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与世界一流大学中,大学校长从事的是巨型大学里十分复杂的管理工程,尽管我们强调“卓越大学校长”与“教育家型大学校长”,但是一个人的能力再强也不可能独自完成所有任务,一个团队如果不能齐心协力也很难完成所有任务。据此,大学要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逼近或达到世界一流水平,既要靠人才、靠卓越大学校长、靠教育家型大学校长,也要靠制度,两者缺一不可。时势造英雄,英雄也造就时势,从卓越大学校长到制度,再从制度到更多的卓越大学校长,这样才能走上大学发展与管理的良性循环的轨道。具体来讲,促进大学校长卓越发展的体系性的规制路径可从宏观与中观两方面展开。
卓越大学校长宏观层面的制治建构:宏观层面就是卓越大学校长的生存环境,即指大学校长赖以正常生存与发展并有效发挥其办学治校作用的大学外部环境与条件,亦即一种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法治化以及文化自由化的外部环境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五方面:卓越大学校长成长的政治环境治理、经济环境治理、社会环境治理、文化环境治理与法治环境治理。在政治环境治理上,一是政府要树立赋予大学校长独立自主精神的理念,二是政府要切实扭转自身的角色和功能,三是政府要打破官僚制促进大学管理民主化。在经济环境治理上,一是调整高等教育的拨款体制与加大投入,二是赋予大学校长经费支配自主权,三是设计专门合理的大学校长薪酬制度。在社会环境治理上,一是使社会环境做到历史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二是使社会环境做到法治化和民主化的统一,三是使社会环境做到规训性与宽容性的统一,四是使社会环境做到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统一。在文化环境治理上,一是构建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并存的社会文化机制,二是树立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的社会价值观,三是展现高等教育文化属性高于其政治属性的社会主体观。在法律环境治理上,一是正确确立大学在法律框架内的主体地位,二是立法促使大学教育活动与政治活动走向分化,三是促使国家主导型文化向社会主导型文化转移,四是促使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转移。
卓越大学校长中观层面的制治建构:在大学校长产生机制的改进上,一是建立教育专家认定机制,二是建立大学校长人才流动机制,三是建立大学校长的内部培养选拔机制,四是建立大学校长的外部遴选机制。在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与完善上,一是切实确立大学法人的主体地位,二是选择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三是选择大学共同治理模式(强化一个指挥中心并发挥其引领与协调的作用、扩充党委会并发挥党委会的缓冲作用、拓宽大学治理决策参与面)。
[1]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 1667143.htm.
[2]黄 琦.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0,(22):15.
[3]黄建雄.关于构建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历史性机遇[J].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卷),2007,(7):27.
[4]【德】康 德.判断力批判(下)[M].韦卓民译.商务印书馆,1964.
[5]叶明华,谢苗枫.朱清时评现代大学制度:正确的事校长可以放手干[N].南方日报,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