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教育呼唤法律法规界定
2014-04-17安徽读者
教育 2014年10期
文/梁 好 安徽读者
惩罚教育呼唤法律法规界定
文/梁 好 安徽读者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大河小学一体育老师体罚学生跪操场。昨日,记者前往当事学校了解到,当时,5名男生因提前离开教室被罚做俯卧撑,其中一男生提出将做俯卧撑换成罚跪后,其他几名男生跟着效仿。目前,当事老师除了要做出深刻检讨,还被取消评优评职资格并扣罚工资。(2014年3月14日《成都商报》)
然而,真相大白,事实澄清,原来,学生罚跪出于自愿,老师并没有强求。公众原以为残害学生的暴力事件,只是教师正当的教育惩罚行为,如若说老师真有过错的话,那么过错只在于当学生下跪时没有及时制止与纠正。事实上,对提前离开教室的学生罚做俯卧撑,罚跑操,从教育的角度上讲,应当是适当的,也是科学有效的惩罚教育。而这样的惩罚教育本身也是教师应当具有教育权利,只不过,教师没有严格规范操作。
正如教育专家孙云晓所言:“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罚可以增强学生的是非观念,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强化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令人惋惜的是,现实的教育过程中,这种有效的惩罚却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而教师在实施过程中,也很容易被归之于体罚之列,当然,对于这起事件,可以称之为偶然事件。但是,这起偶然性事件,却暴露了当前教育惩罚机制不完善的大问题。如若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惩罚教育行为能够予以严格界定,给予教师一个严格操作的规程,那么,还会有类似事件的发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