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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资管时代的到来——是合作还是对抗?

2014-04-16王振国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6期

王振国

摘要:2012年第三季度开始,中国资产管理分业经营壁垒被逐渐打破,银行、券商、保险、基金、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资产机构涌向一片红海,泛资管时代正式来临。新的行业竞争格局压缩了原有制度红利,也为各类机构的混业经营提供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在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产业链不断延伸,跨界竞争与合作更为常态化。只有那些模式灵活、善于把握市场机遇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关键词:泛资产管理 券商资管 跨界合作

中国金融界正经历着一次深刻的放松监管(Deregulation)的变革—“深化金融改革”。2012年以来,资产管理业务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快速形成了巨大规模。而同期关于资产管理新政的密集出台,形成了券商、保险等机构都可以直接开展公募业务,涵盖从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到市场营销等环节,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泛资管时代为我们描绘了未来资产管理行业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如果不厘清此次变革中的各方参与者的优劣势,进一步巩固金融机构自身实力,积极寻求行业变革需要的跨界合作,未来我们面对的将只有挑战,错失机遇。

一、 频繁出台制度,打破固有市场竞争格局

2012年第三季度出台的一系列“新政”,放松了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销售渠道和产品的监管,在多方面改变了资产管理行业原有的竞争格局。对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变化的政策环境进行了梳理,如下:

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已停滞多年的资产证券化将重新启动。

2012年7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2〕60号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增加了允许券商、券商资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成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机构。

2012年9月,证监会正式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资管业务试点从一对一业务发展为一对多业务。同时还允许期货公司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

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管业务全面放开,与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的资管业务范围已无区别。

2013年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打开可能性。

2013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管不仅可以“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而且可以“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业务、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

2013年9月,中信银行获准首批试点理财资管业务,券商、信托业大呼“狼来了”。在此之前,银行之前销售的理财产品都是“类存款投资”,银行募集到的公众资金都是交由信托、证券、基金等公司操作,而未来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即将迎来金融行业的“大象”。2013年10月,中信银行成为首家可能设立资管计划的试点银行,是其财富管理业务的一大飞跃,未来让大量的银行理财成品变成更加规范化的资管计划成为可能。

二、券商资管: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制度创新带来的优势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发展,2012年证券公司创新大会后,中国证监会收集各方建议和意见,以“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为主旨,对券商资产管理的审批、投资范围、设计、交易转让等多方面进行了“松绑”,促进券商资管业务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此举缩短了发行时间,且为券商资管灵活设计产品提供可能。

2、投资范围扩大可以提高产品收益率

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可有效提高资产管理的收益率和丰富资管产品线,同时根据客户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设计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

3、定向资产管理的功能进一步拓宽,更为灵活,将成为创新的重要通道

券商的定向资管业务具备了与信托部分的功能相似之处,能够与银行资金、保险资金等重要资金进行对接,投资灵活,将成为券商资管创新的重要通道。

4、小集合投资范围的放松增加了券商资产管理融资能力

券商资管小集合可以投向信托和券商定向等产品,增加小集合投向的灵活性,增强了券商资管小集合的融资能力。

5、允许设计分级产品,引进债券的内部增信措施,丰富产品种类

证券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厌恶程度,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设计分级产品,丰富券商资管的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

(二)跨界合作的模式

未来3-5年是跨界合作的黄金期,每个行业都会有自己的主流业务和核心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跨界合作,其中马太效应将在跨界合作的第二阶段充分显现。分析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几类跨界合作模式,如下:

模式1—基于客户的合作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资产管理已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稳定的经营业绩。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场已经拥有7600万基民,券商资产管理团队已与银行展开全方位合作,为银行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模式2—基于资产的合作

近几年开展的创新业务对券商的资本金消耗明显,开展两融收益权转让和股票质押回购为银证合作提供可能。转让两融收益权是指券商将两融客户的债权作为收益权卖给银行,以获得资金。等到期后,券商再全额回购两融收益权。同时券商资管还可以设计一款分级类的产品,由银行认购优先级,券商自有资金认购劣后级。endprint

模式3—基于监管政策的差异合作

该模式的表现形式之一为:银行承兑汇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概述为银行作为委托人,以募集的理财资金设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用银行委托资金购买银行票据,并委托银行对票据资产进行独立保管和托收的业务。票据到期后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用,将本金和收益归还给银行,再由发起银行对客户进行收益的分配。在合同期内,会有多期资金进入计划,银行资金可持续地进行投入。

模式4—基于金融杠杆和风险管理技术差异的合作

银证信合作(SOT)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券商资产将银行委托的客户理财资金用于投资某一银行指定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融资主为银行授信客户)的业务。

模式5—基于公司治理和金融牌照发放和突破的合作

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为了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同时,央行在金融稳定报告中建议,“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制公司,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递,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可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重要模式。

模式6—基于区域和行业优势的合作

券商利用国资控股背景,锁定所在区域的三类资产进行产品化杠杆放大,信托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行业强势地位在某类资产业务中的地位,与券商资产在区域和行业优势方面的合作,将为证信跨界合作提供可能。

总结上述六种跨界模式,笔者以为从券商资管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类管理业务:

1、主动管理类业务

除模式3外均属于此类业务,主动管理业务能够为券商带来较高收益,该业务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投资类业务,这也是券商资管在资本市场的优势。

2、被动管理类业务

模式3代表了此类业务,被动管理业务属于通道业务,其优点是能快速做大资产管理规模,但券商资管端收益较低。

(三)券商资管面临的转型

在目前泛资管时代,银行依然是主力军,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庞大发行规模和极大的表内转表外业务利润空间,促使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都成为银行非标业务的流通管道。那么券商资产管理究竟如何破题,成功在各类机构中脱颖而出,占有一席之位呢?

1、进一步巩固自身优势

做好投资人才的储备和建立更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培育具备丰富投资经验和出色投资能力的团队。

2、提升对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

投资环节时刻伴随着各类风险,对风险进行系统性管理是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的要素之一。管理好风险才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石。

3、与券商母公司的资源整合能力、外部机构开展跨界合作

找到适合各家券商禀赋和专业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为客户提够稳定收益、具有差异化的产品,才能赢得市场赢得客户。

4、模式进行改革

对现有的销售模式进行改革,结合大数据分析与挖掘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展望

尽管银行、证券、基金和信托等资产管理机构做了很多努力,从最初的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信托贷款产品到现在挂钩型理财产品、组合型资管计划、准 REITS信托、结构分层和夹层策略等等,但是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资产管理市场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产品不够丰富,融资类产品占据主流;服务质量和层次较低,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高;缺乏业务预期,缺乏可持续的产品供应线条。

我们预计,未来泛资管业务存在的风险体现在:

2012年起,部分券商定向计划投资地产和政府平台项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通过平台项目、定向资管计划继续增加地方债务,同时房地产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此类券商全能性定向理财计划将存在一定风险。

现在 60 多家信托公司和100 多家券商,若不采取跨界合作,一味进行价格战、恶性竞争,结果只能让市场参与者去选择一些有风险的业务,成为风险隐患。

由于基金公司子公司的资产体量较之信托、券商相比处于劣势,若遇见市场风险,基金子公司将很难抵御,投资者也会对基金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存有疑虑。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3)

[2]2013年证券公司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3]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4]申银万国:资管新政开拓券商新蓝海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