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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拒不修改“种族侧写”

2014-04-16

环球时报 2014-04-16
关键词:美国联邦国籍司法部

本报特约记者 陶短房 美国联邦司法部近日尝试修改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开展调查时所采用的“种族侧写”规则,未能取得成功。 美国《纽约时报》近日报道称,自“9·11”以来,美国FBI经常在公开调查或通过线人进行秘密调查时,使用“种族侧写”的方法描述被调查人的特征,这种方法和习惯沿用已久,并遭到部分人权团体和宗教、少数族裔组织的批评。近五年来,美国联邦司法部也一直努力修改相关规则,但均告失败,FBI至少到目前仍可继续采用“种族侧写”的调查描述手法。 所谓“种族侧写”,就是在发起调查时明明没有具体的嫌疑人目标,却使用“此人有穆斯林特征”、“此人可能是中东人/高加索人”等针对特定种族、宗教、国籍人群的概括性描述,这种“种族侧写”在“9·11”后被FBI广泛应用。 2003年起,美国联邦政府作出了在司法调查中杜绝使用针对种族、面貌特征进行概略性描述的司法规定,如不能说“此人可能长相酷似中国人”,而应具体说,“此人黄皮肤,中等身材,直发、黑眼睛、鼻梁扁平”,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和国家安全有关的调查,因此FBI不受约束,迫于各方压力,FBI制订内部规范,规定“不仅仅把”种族、宗教、国籍等方面的概略性侧写当作调查“唯一因素”,但许多民权团体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漏洞,因为在齐默尔曼枪击案中,受害者仅仅因为是黑人而遭FBI盘查,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一些人也仅仅因为“疑似穆斯林和高加索人”而遭到无端调查。 支持FBI做法的人认为,“种族侧写”有助于缩小调查范围,提高调查效率,充分利用档案资源。如要调查“索马里青年党”的相关活动,利用“种族侧写”搜集所有和索马里有关人士的资料,就比大海捞针快得多,但反对者认为,禁止“种族侧写”关乎基本的人权和法制原则,FBI必须在这一基本原则下调整自己的工作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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