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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探析:扶持与监管并重

2014-04-16欧阳炎辉刘艳玲

吉林金融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作用

欧阳炎辉 刘艳玲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吉林白城 137000)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探析:扶持与监管并重

欧阳炎辉 刘艳玲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吉林白城 137000)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显示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本文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分析了它的作用及其风险,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需要思考的问题和监管的基本思路。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作用;风险;监管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业有机地结合起来,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它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便利了社会资金的融通,为传统的金融业带来生机和活力。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框架都将发生深刻变革,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将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还处于不断创新与探索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引导与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它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可移动的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和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互联网支付方式。这既包括了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支付模式,还包括第三方支付模式和手机支付模式。网上银行支付方式是大家所熟知的网银,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第三方支付模式是由银行以外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买方选购商品后,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手机支付模式即移动支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手机将成为人们日常支付的主要方式。

二是P2P小额信贷。P2P小额信贷是一种将互联网和小额信贷紧密联系的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借款人直接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这是由网络融资平台取代传统的金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与需求方结合在一起。这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本。

三是众筹融资。它是通过社交网络募集资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就是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人人都可以通过这种筹资方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业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不再局限于风险投资等机构。

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支付结算方面,2011年5月26日,央行首次向支付宝、财富通、快钱等27家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目前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有200多家,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达17.9万亿元,同比增长43.2%。支付宝称2014年3月份以来用户日均手机支付2500万笔,而2013年12月是日均1200万笔,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增长了一倍多。余额宝上线一年用户已经过亿,超过发展了23年的A股用户数。

在信贷方面,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活跃的P2P小贷平台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金额超过600亿元。

在证券方面,2013年8月,国泰君安作为首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入央行支付系统,使得不光是通过账户实现股票交易,还可以使投资者使用资金时不必再通过银证转账,直接利用券商账户实现支付和清算功能。

在保险方面,早在2010年就有平安、安邦等多家保险公司在淘宝网上开展保险产品销售业务。2013年2月由阿里巴巴集团、腾讯和中国平安联手建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获得批准。

作为对急速发展、形成包抄之势的互联网金融的回应,传统金融机构也推出了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工行推出了自己的电商平台,建行推出“善融商务”,交行推出“交博汇”,2014年2月28日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如意宝”上线,还有其他银行推出了类似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一)优化资源配置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有大数据、社交网络、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等技术的支撑,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交易。个体之间直接金融交易这一最早金融模式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焕发出新的活力,可以达到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双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时进行,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比如拍卖式)。这也是一个公平的市场,供需方信息透明、双方都有公平的交易机会,诸如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渠道不畅等问题就容易解决。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据统计中国众多的中小企业,贡献了GDP的60%,税收的50%,解决了75%的就业人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却很难得到金融的支持。其根本原因在于商业银行难以全面掌握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对其发放贷款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因而不愿意支持,这也是政府和监管部门难以用行政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的原因,小微企业融资难这一痼疾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海量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无不良记录的自然人,小微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纯信用贷款。其授信额度按照相关的指标体系评分后动态管理,贷款的审批、发放、归还都在网上进行。这使得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降低,成本下降而有利可图。小微企业在大银行得不到满足的需求,都迅速地被互联网金融承接,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或可解决。

(三)防范金融风险的手段得到加强

互联网金融在运作模式上更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显示出强大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通过海量数据的分析研究确定研究对象的信用等级,作为控制信贷风险的依据。由于信息覆盖的完整性,信息收集的及时性,使得对风险的把握和控制更为精准和到位,增加风险的可控性和管理力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

(四)提供差异化服务成为可能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大数据开发新的预测和分析模型,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有前瞻性的有针对性的提供差异化服务。

(五)便利了人们的生活

互联网突破了时空的界限,金融交易不再依赖于任何传统的物理网点,可以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服务。所谓“一卡在手,消费无阻”,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变成了“手机在手,畅行无阻”。随着Wi-Fi、3G、4G等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的融合日益明显。移动支付将与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整合,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和以任何方式进行支付。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软件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能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解决企业间的大额支付,替代现金、支票等银行结算支付手段。互联网的未来是任何人的任何事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办理,互联网提供的是永远在线,随时互动。

(六)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企业和理论界都喊了很久,但一直没有大的实质性的动作,随着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上线,这一进程在加快。由于余额宝的加入,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得到了合理配置。利率最后会体现在总供给与总需求关系的平衡上。从P2P的特点来看,海量的资金供求双方信息都在网上发布,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利率最终体现在资金的价值上,利率走向市场化。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结合而产生的,依赖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具有高效率,广覆盖,发展快,管理弱,技术含量高等特点,具有与传统金融业不同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阿里巴巴与中信银行合作推出的虚拟信用卡是由银行签发,但申请者的信用审核将完全基于其在网上的消费纪录。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只是把商业银行作为发放虚拟信用卡的渠道,不会按照传统业务标准作用户审核,很容易引发伪冒申领恶意透支等欺诈风险。显然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银行你签发的信用卡,但你不审核持卡人的信用状况,一但出现恶意透支,银行还是要吃不了兜着走。

(二)期限错配风险

短期负债投资于长期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也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互联网理财产品同样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较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兑付,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有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同时承诺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这无疑加剧了风险程度。

(三)最后贷款人风险

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信用违约风险与期限错配风险,但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局,同时也缺乏最后贷款人保护,那么一旦互联网金融产品违约,最终谁来买单,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还没有构筑起强大的自主性风险防御体系,也没有最后贷款人提供的保护屏障。

(四)法律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上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交易都在网上进行,一旦出现纷争,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缺乏门槛与标准,导致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经营不规范,一旦形成互联网金融泡沫,并出现较大幅度违约的格局,就很容易导致监管部门过早收紧对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从而抑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难度加大

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挑战。传统货币与电子货币之间的互动与转化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有多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吸收的存款是否应与商业银行吸储同等管理,缴不缴存存款准备金,如何缴存等问题值得中央银行注意。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投向不符合中央银行信贷调控政策。一些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商在传统融资渠道被收紧的情况下仍得到畸形发展与其不无关系。另外,庞大的P2P小贷投向完全不受任何约束,影响了中央银行信贷政策作用。

(六)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那么,谁来验证最终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监守自盗行为;还有互联网金融企业保留着所有交易双方的电子凭证,而普通消费者一方无任何凭据,一旦出现纠纷,普通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何维权问题等均是监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此举是否合理合法?另外,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能否真实全面准确地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程度,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消费者在发生支付业务时,真实姓名,证件号码,银行卡号以及银行卡上很重要的有效期和CVV码等大量的个人重要信息留存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缺乏法律规范与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存在被企业的因一己私利滥用的风险。

(七)技术风险

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能力,在为便捷、快速的金融产品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加速了风险集聚的过程和程度,有可能导致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点

(一)掌握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尺度

创新与监管历来就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任何金融创新都必然伴随着新的金融风险的产生,过度的监管必然扼杀创新,但无监管的创新也必将带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疯长。因此,对于尚未发育成型的互联网金融,是采取鼓励创新加以疏导,还是采取金融抑制,将考验监管者的智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基于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任何形式的金融创新,是否有利于方便人们的生活,是否有利于给大众带来实质性的经济利益改善,是否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二是,金融创新是否会给社会生活、金融体系、经济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对于余额宝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在鼓励创新与监管之间,天平应向前者倾斜。但是这种倾斜需要把握好尺度。鼓励的是金融创新,而不是违规行为。对于真实存在的违规行为决不能纵容,要坚决取缔,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的容忍程度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于培育期,还没有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市场准入的门槛还不确定,参与者难免良莠不齐,必然伴随着风险。其实不管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它一产生就有风险存在,而金融的核心就是管理和掌控风险。不能因为出现了风险就彻底否定一个行业,而是加强管理,尽最大的可能将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三)监管主体责任划分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因其业务的多样性,需要分清不同监管者的监管责任,同时单一部门已经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拿余额宝为例,它是挂靠于支付宝上的一款理财产品,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归央行管理,而余额宝实质是货币基金应归证监会管理。因此在市场准入、风险准备金拨备、交叉跨界等互联网金融监管上需要加强部门协调,避免都管又都不管的情况出现。由于互联网金融构建于互联网基础之上,利用了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利用“大金融”理念来统筹包括“一行三会”、工信部、财政部、发改委在内的多部门协调监管。

(四)资金“体外循环”问题

目前有不少用户将资金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上,既可以直接消费,又可以理财,如支付宝、余额宝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抗议交易分析报告节制,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很难辨别,使得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等资金的非法转移有了空间。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时原本银行所掌握的交易过程(付款人——收款人)被割裂为两个毫无联系的交易(付款人——网络支付机构——收款人),甚至完全抛弃银行这个传统的交易中介。在支付宝上可以通过虚假的商品交易实现资金的转移,而完全不受中央银行支付系统的监督。虚拟账户表面上与其他银行账户等价,实际上却不完全被监管所覆盖,它完全游离于银行的个人账户之外,脱离了中央银行的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监管,形成“体外循环”。对于这种由虚拟账户而导致的资金“体外循环”的管理,相应的监管方式需要创新。

五、监管的基本思路

我们既不能过分夸大互联网金融的短期影响,也不能低估它带来的长远变革能力。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全球也都在探索当中。对其监管的重点在于避免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让现有金融体系更活跃、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监管原则。

(一)加强行业自律

在目前监管还不明确或者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领导和作用,规范行业的行为,在行业协会这个平台上互相协商,使这一行业更好地自律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当前监管方面的缺位和存在的不足。

(二)作好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

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发布行为,在介绍互联网投资产品收益的同时,要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的风险得到充分披露。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核查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发布虚假信息的要坚决打击。对借款人或者筹资人,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要对其个人信用进行严格审核,要完善与个人征信体系的融合,将信息伪造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消费者的大量个人信息滞留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部门要监督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切实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误用或盗用。

(三)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要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这一风险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不管是理财产品还是P2P小贷,高收益必将与高风险伴随,投资者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资理财时,在获得预期高收益的同时要有相应的产生风险、承担损失的心理准备。要告诉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投资要审慎,投资要理性。

(四)坚决打击违法犯罪

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对一些新的东西,要鼓励创新和发展,允许摸索,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真正的违法诈骗行为要及时取缔,坚决打击。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高科技之上的,要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在加强技术防范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计算机病毒的制造者,对畜意侵害互联网金融网络的黑客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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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宫晓林.互联网下的新金融形式[J].中国金融,2013.24.

[3]张光华.互联网金融浪潮下城商行经营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J].吉林金融研究,2014.1.

[4]曾康霖.漫谈网络金融[J].征信,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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