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治理的财政改革新举措
2014-04-16刘尚希
刘尚希
基于国家治理的财政改革新举措
刘尚希
1.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其中内容相当丰富,而且不少是突破性的改革,除了提出预算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之外,在预算审核、重点支出、预算平衡机制、财务报告、债务管理、转移支付等方面都提出了改革新举措。
例如,在预算审核方面,将审核重点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转向支出与政策,以解决“顺周期”的问题。重点放在收支差额上,将导致政府的顺周期行为,在经济热的时候,财政收入增长快,倾向于少收,或扩大开支;而在经济冷的时候,财政收入增长慢,怕不平衡和扩大赤字,反而尽力多收或减少开支。这样一来,政府财政行为不但不能熨平经济波动,反而是不由自主地强化了经济波动。
再如教育、农业等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与国民生产总值挂钩,破坏了预算的整体性,割裂了预算的完整性,并使重点支出单纯在“钱”字上做文章,容易忽略相关体制机制的改革,而且全国各地机械执行这种挂钩办法,导致重点支出在有的地方钱多花不了,而有的地方钱不够,造成资金使用上的浪费。
2.完善税收制度。对重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环境税都释放出了十分明确的改革信号。这其中每一个税种的改革都涉及面广泛,牵涉到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具有很强的辐射力。营改增要让营业税全面退出,用增值税取而代之,其减税效应显著,静态计算总计应有几千亿元的规模。消费税扩大范围,有利于发挥其调节生产、消费的功能,也有助于调节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扩大综合征收范围,缩小分项征收范围,有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房产税扩大到个人住宅,既可增加地方收入来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住房消费,有利于节约土地和住房资源,同时对分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积极作用。扩大资源税范围,实行从价计征,发挥资源税的规制作用,规范资源开发使用主体行为,对保护抑制生态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排污收费改为环境税,可通过税收的权威性来强化对排污行为的约束,促进国家环境治理能力提升。
税制改革着眼于系统性,注重各个税种之间的功能协调和整体配合,税收法治优先,兼顾当前现实条件,构建现代税收制度,这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3.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提“支出责任”,强化了“事”与“钱”的结合,也可以说,支出责任是财力与事权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任何财力,只有指向具体的事权履行,才会转化为一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即花钱办事的责任。因此,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更有利于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内部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里的“事权”概念侧重于事权履行,或执行权。每一项完整事权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决策权、执行权、支出责任和监督权。由于我国事权划分是按照事权的要素来划分的,在国家层面,即在中央地方之间形成了“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整体格局,这与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相适应的。在地方层面,也形成了“上级决策,下面执行”的事权划分格局。与这种事权划分格局相适应,明晰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就变得极其重要。事权履行重心过度地下移,容易引发国家治理风险,适度上移事权履行,并相应上移支出责任是必要的。因此,在《决定》中,提出了中央事权、中央地方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就进一步明晰事权履行和相应支出责任指出了明确的改革路径。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1期《基于国家治理的财政改革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