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P2P网贷融资平台风险分析及监管探析

2014-04-16兰王盛

金融发展研究 2014年11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兰王盛 慎 劼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浙江 衢州 324000)

P2P网贷融资平台风险分析及监管探析

兰王盛 慎 劼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浙江 衢州 324000)

一、P2P网络融资风险分析

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2P网贷自2013年以来,发展异常火爆,但由于目前尚处于监管真空期,P2P网贷的风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近一年大量平台的倒闭为这个新生行业敲响了风险的警钟。P2P网络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集资风险分析

一是庞氏骗局。P2P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将短期内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或归还之前的借款,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二是自融自用。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从而产生资金池。一些企业通过自己运营一家P2P网贷平台筹集资金,从而产生自融自用风险。三是虚假借款。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非特定的多数人群募集资金。

(二)业务风险分析

一是网络安全风险。大部分P2P平台通过购买平台模板进行简单的定制就投入运营,没有专业的IT队伍进行维护和管理,安全性和技术成熟度存在很大问题。黑客通过入侵平台系统修改后台数据、虚拟充值提现等方式实施犯罪,对平台的运营产生很大的冲击。二是业务操作风险。一些平台可能会对贷款人信用状况审核不严格就大量发放低质量贷款。同时,当前网贷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和实践的锻炼,信贷技能水平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誉等条件的判断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对借款人的信贷风险评级结果实际参考价值低,从而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三是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由于目前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被“挪作他用卷款跑路”的风险始终存在。中间账户监管缺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道德风险问题,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

(三)经营风险分析

一是流动性风险。如果P2P平台存在期限和金额错配的情况,就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而一旦平台出现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又会用发放“天标”(指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标)的方式来获得资金,从而使风险进一步叠加。二是担保风险。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均采用担保方式承诺保本保息来吸引客户,但当前平台实际担保能力和运营的资产规模不相匹配,担保能力十分薄弱,一旦产生风险,无法真正发挥担保作用。三是信用风险。网贷平台“无担保、无抵押、仅凭良好的信用就能获得贷款”的特点,使得借贷双方资金的资信状况难以保证,很难避免“多头借贷”的情形。一些投资者利用净值标①反复地借入借出,每次循环交易都增加杠杆率和担保次数,延长了信用链条。一旦某个环节的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起整个信用链条的崩溃。四是洗钱风险。P2P网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很难掌握贷方资金来源的明确性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平台对于贷款人的身份识别并不严格,洗钱犯罪分子容易借此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多个身份和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达到洗钱目的,或者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

(四)私人信息泄露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含个人身份、家庭成员、信用记录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都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信息被泄露出去,会被不法分子滥用,给借款人带来无法预测的损失。一些逾期没有还款的借款人的信息会被P2P平台曝光或列入黑名单中进行网络通缉。

(五)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P2P行业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但事实上目前仅北京、上海等个别地区受理P2P网络借贷平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P2P网贷平台多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等进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但事实上P2P网贷平台提供的货币资金服务,其本质就是金融服务,很多线下业务还涉嫌违规经营银行业务,涉嫌超范围经营。这些都是由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其业务性质及经营范围等问题,导致P2P网贷行业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P2P网络融资监管现状及监管不足

(一)监管现状

伴随着P2P网贷数量和规模快速扩张,网贷风险及随之而来的倒闭潮不断涌现。对P2P网络融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都在不断出台相关文件及规章,规范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融资行业的经营发展。

1.部门规章。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通知使用了“人人贷”这一名称作为P2P的中文译名,提示了该模式存在的风险,要求各金融机构注意防范。既然银监会并未禁止该模式,而是做出风险提示,就表示行业的合法性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承认。

2014年初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首次将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这就意味着,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2.地方性政策。2013年5月,重庆市金融办打非小组发布风险提示,解释人人贷及其衍生模式的风险,明确要求全市涉嫌违规的投资公司做出整改,并提醒市民不要盲目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这是首个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人人贷的风险提示。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武汉等地都在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以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出台《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例,提出支持P2P企业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武汉即将出台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中,要求P2P网贷去担保化、政府兜底,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像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一样,向银行缴纳风险准备金,用市场手段去解决。

3.行业自律规章。自2013年以来,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协会组织纷纷成立,也相继出台了自律公约,希望能够通过自律规范这个新兴行业。例如,2013年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12月3日,由央行领导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在京发起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等等。此外,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一些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也先后成立。

(二)监管不足

1.统一监管标准缺失。与P2P网贷平台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监管部门,可能涉及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通信等部门,但事实上,目前监管部门没有对P2P网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而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虽然对网络平台和公司设立分别予以登记备案,但往往由于实际经营与设立登记信息背离,实际情况并不清晰。具体监管部门要求不一,且标准不统一,是目前监管存在的不足。

2.统计指标监管机制缺失。目前P2P网贷相关交易数据未纳入央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或地方经济金融各指标体系,没有部门对网贷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网络融资统计指标监管机制缺失。而完善统计指标监管机制有利于掌握P2P网贷整体规模,从宏观层面把握P2P网贷基本情况,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了解P2P网贷风险状况,监测其流动性、违约情况、杠杆率及信用风险等情况,有利于从微观和宏观层面评价其个体及整体风险。故完善P2P网络融资统计指标体系监督机制十分重要。

3.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缺失。网络融资相关业务尚未进入政府和法律日常监管范围,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披露与交易记录上报机制缺失,致使发生网贷跑路现象追查起来十分困难;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业务中每笔借款所设金额很小,不容易被通常的大额资金流动监管方式所发现。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融资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让每笔业务有踪可循,降低违约和跑路风险。

4.征信监管主体缺失。当前,已经出现了网络金融信息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等行业内的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数据内容、格式不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但目前我国P2P行业并没有法定的、明确的监管主体,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等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试探性”地对P2P行业进行监管。P2P网络融资平台与央行联系最为密切的业务领域是征信系统的对接服务。但在现阶段P2P无法对接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情况下,央行并没有对P2P网络融资平台进行直接监管。

5.反洗钱监管缺失。P2P网络贷款通过网络交易,洗钱犯罪分子容易借此通过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利用多个身份和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达到洗钱目的。目前P2P网络贷款所涉资金量已十分庞大,对贷款人洗钱风险的监管不容忽视。目前,并未将P2P平台所涉资金纳入反洗钱监管中。

三、P2P网络融资监管建议

(一)完善登记备案及许可制度,向央行实时报送数据

P2P网络借贷的主要载体是互联网网站,当前工信部对国内互联网网站实行ICP备案制度,而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设立由工商部门负责。通过与工商局和工信部的联合监管,增加P2P网络借贷公司营业执照和网站ICP备案的前置审批,是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P2P网络借贷由于其更高的业务复杂性,可先期采用备案制度,由P2P网络借贷公司向央行报送基础信息和经营数据等,在掌握了足够数据及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推行类似非金融机构支付的许可制度。在备案制度向许可制度过渡期间,分批淘汰和取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的平台,对规模较大且经营规范、资信良好的平台予以鼓励与支持,以此来逐步规范行业有序发展。

(二)规范行业标准,推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规范P2P网贷行业各项标准,如注册资本要求、发起人资质、运营团队、组织结构、风险控制、内控制度及技术条件等要求。要求管理团队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主要金融领域相关经历,具有良好风险控制能力)。

推行P2P网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指定托管机构对平台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可以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促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到中介机构的业务本质。同时,资金账户的第三方托管可以更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为进一步的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三)建立信息披露及风险评级制度,保护投资利益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P2P平台必须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明确说明投资者风险、业务流程、各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等,以增加行业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利益。建立平台风险评级制度,由专门评级机构对所有P2P平台进行评级,定期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发布风险警示,以保护投资者。

(四)完善信用体系及担保机制建设,保障资金安全

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无抵押贷款模式为主,借款人的征信评估对平台经营来说非常关键。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应尽快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完善借款人信用数据库;另一方面,实时、完备的借款人信用数据也能为平台和其他贷款机构用来降低经营风险。

出台规范明确禁止由平台本身或关联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应由具备足够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是指担保资金由网贷平台以外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来提供。出借人的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完成,网贷平台不参与任何风险性服务;同时,平台不再负责坏账处理,也不承担资金风险。

注:

①“净值标”是指平台的投资者以其债权为抵押标的,在平台上发放借款需求。

(责任编辑 王 馨;校对 YJ,WX)

猜你喜欢

借款人网贷借贷
浅论借户贷款情形下隐名代理的法律适用
P2P网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乡城流动借款人信用风险与空间收入差异决定
小微企业借款人
网贷平台未来亟需转型
网贷十年:迎来“去伪存真” 时代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商业银行对借贷人贷后监控与风险治理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